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

作 者:

作者简介:
雷家宏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7

原文出处: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从争讼这个窗口来观察宋朝社会,不难发现宋朝的社会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利益调整呈现多元化趋势。争讼逐渐成为人们利用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有些争讼得不到解决,或结案又讼,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吏治腐败。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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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1)03-0083-05

      在宋人实际的日常生活当中,各种民事纠纷和矛盾冲突非常普遍,争讼乃其表现形式之一。“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纷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袁氏世范》卷3)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生活现象,争讼久已存在。在宋朝这样一个具有突出特征的转型社会里,争讼更加普遍和广泛,它的缘起、特点和影响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从争讼这个视角来观察宋朝社会,有利于全面把握宋朝政治经济的特点以及社会下层人们生活的多层面性。

      一

      从地域特征看,民间争讼与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江南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江南东西路、两浙路、福建路等,往往是争讼繁多的地区。福建路“土地迫狭,生籍繁多;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浸贵,故多田讼”。(《宋史》卷89)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导致耕地升值,争夺耕地的诉讼激增。江西是宋朝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而江西人好讼也全国闻名。较早提到“江西人好讼”的是沈括,他说江西民间有一本名叫《邓思贤》的书,“皆讼牒法”。邓思贤,乃人名,始传讼法,遂以其名称此书。“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折狱龟鉴》卷8)江西很多地方的村校中往往用此书教授学生。宋末的周密指出:“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癸辛杂识》续集上)江南东路的歙州(徽州)号称难治,“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其视入狴牢、就桎梏犹冠带偃箦,恬如也”。(《欧阳文忠公文集》卷61《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争讼又与各地区人们的生活习俗、气质性格和自然条件分不开。一些不那么发达甚至很落后的地区,争讼之风也较突出。在北方,陕西路一带居民“大抵夸尚气势,多游侠轻薄之风,甚者好斗轻死”。(《宋史》卷87)同州冯翊县与华阴县接壤,二县以漆水、沮水为界,“中间洲上有美田,民相与争之五十余年,吏不能决”。(《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75《宋故渠州邻水县令赠太常博士吴君墓志铭》)京东路的登州、莱州、密州等地“民性愎戾而好讼斗”。(《宋史》卷85)郓州平阴县“河决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复辨,民数争,不能决”。(《折狱龟鉴》卷6)在南方,“湖湘之民,率多好讼,邵阳虽僻且陋,而珥笔之风亦不少”。(《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川峡地区的居民“散居山谷,生理单薄,憔悴饥饿,殆如猿猱,以此争斗最多,讼牒最甚”。(《性善堂稿》卷6《重庆府到任条奏便民五事》)有的地方的争讼与风俗习惯分不开。峡州夷陵风俗,好祠祭鬼神,“每遇祠时,里民数百共餕其余,里语谓之摖鬼,因此多成斗讼”。(《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初至夷陵答苏子美见寄》)

      因此,应从多方面看待争讼的地域特征,不可以经济发展程度概而论之。即使在经济发达的江南东西路,民间争讼也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元朝史学家总结说:“其俗性悍而急,……尤好争讼,其气尚使然也。”(《宋史》卷88)

      二

      宋朝民间争讼主要缘起于那些对民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敏感问题,如田地山林、水利灌溉、户婚财产、风水坟地、赛会及龙舟竞渡活动等。这些争讼所反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一方面人们习惯于恪守封建伦常所倡导的“患难相恤、礼俗相交”的古训,另一方面人们面对日益发展的经济关系,更加注重自己的利益得失,一旦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争讼就不可避免。“惟利是趋,所争之田不满一亩,互争之讼不止数年”(《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兄弟争业》)的现象,在宋朝尤其是南宋民间十分普遍。“重利轻义”的事情在民间争讼中比比皆是。这一特点从卷入争讼的社会角色可见一斑。宋朝民间争讼双方不仅包括官员和普通百姓,即传统意义上的士农工商,而且包括所谓“杂人”,诸如伎术师巫、游手末作、牙侩、舡艄、妓乐、岐路、幹人、僮仆、僧道等等,涉及各行各业各阶级阶层人士。上述各色人等之间的争讼应有尽有,如兄弟争业争财、叔侄之争、母子之争、父子互讼、子与继母争业、邻里争夺产业、僧俗争产、僧道之间争产、士人吏胥与老百姓争财、鱼贩争市等等,不一而足。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受到严重冲击。

      士人和形势富豪之家在乡村是一个特权群体,他们中的不少人豪横健讼,武断乡曲,欺压乡民。江西乡村豪民“遇有词讼追逮,率是累月以致年岁不肯出官”,使民户词讼不能结案。陈晹叔讼豪民龚仪起屋侵占坟地,官府追逮半年,不曾到官府应讼。“自是以后,讼其夺牛,讼其占山,讼其占屋,讼其不收税,凡七八件,皆是累月不出”。(《勉斋集》卷33《龚仪久追不出》)

      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比屋而居,任何关涉切身利益的事情,都会引发争讼。据《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叔侄争》记载,盛荣与盛友能为叔侄,素有嫌隙。盛荣以其盛友能包占古路、侵占祖墓、强占竹地和桑地兴讼。经调查,所争古路,本非盛荣自己的地盘,乃众人往来之通道。盛友能跨路造门,并不妨碍众人往来通行。所讼盛友能侵占祖墓也站不住脚。至于所争桑地,原系盛荣父亲盛文旺从盛文智手中买来的产业。绍定年间,其侄盛友闻盗卖给盛友能为业。盛友能不问来历,不收上手旧契,卤莽交易,导致争讼。盛友能得到此地,筑屋其上,种竹成林,已十四五年。按规定已过追还期限。盛荣只可得到偿钱,不可得其产业。所争竹地,系盛文旺、盛文贵(盛友能之祖)中分之产,理应各得其半,却被盛友能独自占有,确系影带包占,盛荣理应得到其中的一半。像这种因家族产业在传承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导致的家族成员之间的争讼在宋代已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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