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1)-01-0078-06 均输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推出的第一项新法。与青苗、免役、市易等新法相比,研究者对均输法倾注的笔墨并不很多,但分歧却不小,甚至于一些论著因袭马端临的成说,并以均输法没在“元祐更化”中遭到废罢为由,断言均输法徒具令文、并未实施。客观上,关于均输法的直接资料确实较少,但亦非全无其雪泥鸿爪。本文试就均输法的实行情况略作辨析,以期推动研究的深入。 一、扩大籴买、改革汴京的物资供应体制是均输法的核心内容 北宋定都汴京,财赋物资仰给东南。为了满足汴京庞大的消费需求,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供应制度,涉及赋税征敛、市场购买、漕运等多个方面。《宋史·食货志》叙其法云:“江南、淮南、两浙、荆湖路租、籴,于真、扬、楚、泗州置仓受纳,分调舟船溯流入汴,以达京师,置发运使领之。诸州钱帛、杂物、军器上供亦如之”[1]。 漕粮占东南诸路上供物资之大宗。漕粮的来源,有赋税、有籴买,来自二税之实物征敛者固然不少,市籴购买者亦占相当大的比重。文献中谈到漕粮的构成,往往“租、籴”并列。这表明在宋代不仅沿边的军需粮草主要靠购买解决,而且东南诸路上供的漕粮也很大部分仰仗籴买。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漕粮的籴买量逐步扩大。宋仁宗天圣四年闰五月二日,“三司言:荆湖江淮南四路州军,米价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籴场紧急,欲得籴及万数,应副上供。伏睹咸平、景德年中,上供斛斗不过四百五十万,比至近年六百五十万。乞于逐年上供数内酌中取一年为定额。诏三司,于上件年额船般斛斗六百万硕上供数内,权减五[十]万硕,起自天圣五年后,每年以五百五十万硕为额,不得别致亏欠。从之”[2](食货39之12)。天圣初年的漕粮上供量比真宗咸平、景德年间增加了二百万石,可以认为多数是靠籴买获得的。宋政府在东南大量市籴漕粮,甚至引起当地粮价上涨,使朝廷不得不削减上供额。七年后的明道二年,范仲淹说:“江淮诸路,岁以馈粮,于租赋之外,复又入籴,两浙一路七十万石,以东南数路计之,不下三二百万石”[3](卷112)。如果东南的漕粮岁额以550万石计,则购买所得的二三百万石已占到了1/2左右。有的论著认为宋朝封建国家通过漕运供应京师消费的粮食基本上都来源于实物赋税,来自市场购买者几乎没有或很少。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宋仁宗庆历、皇祐年间,许元担任发运使,通过赋税折钱,上供漕粮中的二税征敛部分有所减少,仰于籴、求诸市者进一步增加。据王安石说:“臣比见许元为发运使时,诸路有岁歉米贵,则令输钱以当年额,而为之就米贱路分籴之,以足年额。诸路年额易办,而发运司所收钱米常以有余,或以其余借助诸路阙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类。要在拣择能吏以为发运而已”[4](卷62《看详杂议》)。许元之法,已经体现了“徙贵就贱”的精神,只是从王安石的话中透露出,这种办法尚未完全制度化,而系于执行者是否是“能吏”。 均输法就是继承发展许元的办法,针对汴京物资供应体制存在的问题,运用市场手段,以提高效率为中心、以扩大漕粮籴买为重点而进行的改革。 从《宋会要辑稿》职官5之2至3所载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关于颁行均输法的奏文来看,北宋物资上供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诸路上供制度过于呆板,缺乏合理的计划性,不是根据京师朝廷的实际需要,而是全凭每年的固定数额,丰岁不能增多,歉年不敢减少。其二,上供虽岁有定额,消费却多寡无常,朝廷消费量小时,为免陈腐不得不半价而鬻,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需求量大时,则殆无留藏,不能保证及时足额供应。其三,向百姓征敛赋税多行支移、折变,籴买时也不根据实际物产和供求状况,或多求诸不产,或贵买于非时,不仅成倍地加重农民负担,而且为富商大贾操纵物价牟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平白增加官府财政开支。 均输法设计的消除这些弊端的措施主要是:第一,确立“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一方面继承了许元的办法,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另一方面,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这显然又是在许元基础上的新发展。宋徽宗时,淮南路转运判官向子諲精辟地指出这种办法实际上“寓平籴之意”,即“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5](卷25《国用三》)。可见“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均输法的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为了保证它的实现,均输法还加上两项重要的配套措施,即,第二,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赋予“从便变易蓄买”的权力,并增辟官吏。第三,建立京师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机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籴买、税敛、上供。 宋神宗说:“《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5](卷20《市籴一》)。这句话言简意赅地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此处之“输”并非运输,而是输纳、供应之谓。均输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托市场,舍远求近,通过增加购买获得上供物资。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在保障汴京物资供应的同时,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改革的着眼点是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物资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如果说以往的市场购买是在赋税征敛之外进行的、属于实物征敛的补充,那么均输法则可能通过赋税折钱而使市场购买成为漕粮的主要来源。马端临作《文献通考》,把均输法的内容置于《市籴考》,信有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