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世祖朝钩考钱谷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治安,男,1949年生,南开大学历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蒙古学会副理事、中国元史研究会理事等职。主要以元史、政治制度史为研究方向。撰写《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行省制度研究》等专著五部,并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钩考,又称理算,意即财务审计,曾在元世祖朝频繁举行,且被阿合马、桑哥等用作搜刮、聚敛财赋的重要方式。当时,朝廷官僚集团内部的冲突,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纠葛等,或掺杂其间,或隐藏其后,从而使钩考钱谷成为一桩朝野颇有争议的事情。关于世祖朝钩考钱谷的专门研究,迄今尚未见到。兹草就小文,试作如下探讨。

      一、钩考的缘起

      较早见于典籍的元代钩考或理算,大约是宪宗四年(1254年)(甲寅)春蒙哥汗派遣耶律铸“与帖木而忽秃赤钱粮于燕”(注:《危太朴续集》卷二《故翰林学士承旨耶律公神道碑》。)。《元史·宪宗本纪》四年七月又有“诏官吏之赴朝理算钱谷”的类似记载。《元史·齐荣显传》也说:“值断事官钩校诸路积逋,官吏往往遭诟辱。”此时的“理算”“钩校”,大体是赴漠北蒙古汗廷或燕京行尚书省,酷似传统的地方官“上计”,而与后来的朝廷派遣专官理算钱谷有所不同。

      蒙古国时期较典型的理算钱谷,应是宪宗七年(1257年)十一月阿兰答儿钩考。这次钩考由和林留守、大汗亲臣阿兰答儿主持,曾组建钩考“局”,发布142项条例。钩考对象为皇弟忽必烈所控制的陕西宣抚司、从宜所、河南经略司等。主要罪状即“擅权为奸利”,将应归于朝廷的赋税擅自交付忽必烈藩府。阿兰答儿等拥有便宜处置官吏的权力,所查非法支用钱粮,又一概强制偿还(注:《牧庵集》卷一五《姚文献公神道碑》,卷二四《谭公神道碑》;《元朝名臣事略》卷七《平章廉文正王》;《秋涧集》卷四八《史天泽家传》。参阅陈得芝、王颋《忽必烈与蒙哥的一场斗争》,载《元史论丛》一辑。)。阿兰答儿钩考的目的是:夺回皇弟忽必烈对陕西、河南等地的民政、财赋大权,反对其用汉法治理汉地。后因忽必烈妥协让步,交出权力,钩考才中途停止。此次钩考,在实施方法上对元世祖朝的钩考钱谷影响甚大。

      如果说唐宋的“勾复”、“磨勘”、“钩考”,是来自汉地王朝的财政审计举措,那么,阿兰答儿钩考则是由蒙哥汗派人实施,忽必烈身罹其难,所受打击甚重的蒙古国旧例。而当忽必烈登上汗位之后,却又从朝廷中央集权的利益出发,将上述唐宋遗制和蒙古国钩考旧例糅为一体,当作元王朝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推行全国了。在这个意义上,元世祖朝的钩考钱谷似乎有两个渊源:蒙古钩考旧例和唐宋“勾复”、“磨勘”遗制。二者分属蒙古法与汉法,但在检复考核财赋方面,又具有很多相通之处。元世祖朝的钩考钱谷,正是在大量继承和吸收上述二者,尤其是吸收蒙古国阿兰答儿钩考的遣使、置局、追赔、便宜处置的具体做法的基础上,推行和发展起来的。

      二、世祖朝对路府州县的钩考

      世祖即位半年余,中书省一度要“置局磨勘”“东平路民赋帐册”,后因中书省吏员王恽等反对,才寝止未行(注:《秋涧集》卷八十《中堂事记》(上),中统元年十月;《元史》卷四《世祖纪一》,中统三年十月壬寅。)。至元年间,钩考钱谷日渐增多。翰林直学士唐仁祖曾奉命“往阅”“真定、保定两路钱谷逋负”,上奏罢其追征(注:《元史》卷一三四《唐仁祖传》。)。在路转运司与总管府并立之际,各路转运司也是朝廷的钩考对象。“至元八年(1271年),罢诸路转运司,立局考核逋欠”。“掌其事”的户部令史刘正“遍阅吏牍”,得至元五年(1268年)大都运司司库辛德柔冒李介甫之名关领课银五百四十七锭文契。最终拘捕辛德柔归案,“悉得课银”(注:《元史》卷一七六《刘正传》。)。至元十六年(1279年)陕西都转运使郭琮获罪被杀,朝廷也曾“遣使深鸷者数辈钩稽簿书”(注:《牧庵集》卷二二《淮安路总管高公神道碑》。)。不难看出,钩考中既要追究主管官吏逋负的责任,又需稽查贪赃等弊病。检覆簿籍帐册,追征逋欠,必要时逮系当事官吏,强制执行赔偿等,乃是钩考钱谷的基本程序和内容。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尚书省右丞相桑哥主持的钩考钱谷,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此次钩考,分江淮、江西、福建、四川、甘肃、陕西、湖广七行省举行。钩考对象仍然以路府州县官为主,也包括延安屯田、“大同钱谷”、“应昌和籴所”、“江南乐工租赋”、江南路州“学田所入羡余”及各地中统钞本。朝廷向七行省各遣官二员(湖广除外),“特给印章”,配备兵卫,以增其声威(注:《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至元二十五年四月辛酉,五月乙末,十月己卯,至元二十六年闰十月丙申;卷一六《世祖纪一三》,至元二十七年九月丁卯,十一月丁卯;卷二○五《桑哥传》。)。这次钩考的内容仍是“理逋负,复欺隐”,“复核奸赃”。桑哥所言:“外省欺盗必多”,大体也是指地方官所掌赋税积年逋欠及征收过程中的“奸赃”、“侵牟”之类(注:《中庵集》卷一六《故昭文馆大学士大司农郭公神道碑》,《故肃政廉访司经历赵君神道碑》。)。具体做法不外是置局稽查籍册,强制追征逋欠,清理官吏奸赃,“敲榜遍于郡县”(注:《中庵集》卷一六《故肃政廉访司经历赵君神道碑》。)。如湖广行省在桑哥亲信要束木的主持下,“大征集诸道官吏,无虑数千”。还命令荆湖北道宣慰司同知孙显“主计局”,长时间拘留受检核的各路计吏(注:《牧庵集》卷二四《少中大夫孙公神道碑》。)。被派往江浙的中书省右丞忻都和行省左丞相忙古台对桑哥“理算钱粮”政策,“奉行尤力”,“实以无义肆虐厉民,空其家财,往往妻子寒饥困辱,有不忍言者”。据说,各地具体负责者对此类钩考态度是否积极,效果就大不相同。江东道宣慰司同知陈思济奉行省檄,“分理浙东”,以“频海民贫而彍,必激变”为理由,“得寝其行”,且“绳督吏卒,多所还讨”。江淮行省员外郎李衎 “分行浙省”,“稽查郡县钱谷”,“人不以为苛”。而江东道官员则“承意竣剥,狱犴尤甚”(注:《道园类稿》卷四一《陈文肃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故集贤大学士李文简公神道碑》。)。江淮行省参政王巨济还因为“钩考钱谷有能,赏钞五百锭”(注:《元史》卷一六《世祖纪一三》,至元二十七年六月庚辰。)。除了七行省外,腹里路州也罹其难。翰林学士承旨不忽木和治书侍御史王构也被“擅中书政柄”的桑哥派往燕南检核钱谷,桑哥明知二人“无所迎合”,遂“约月治办”,逾期则“祸且不测”(注:《元史》卷一六四《王构传》;《元文类》卷五二《翰林学士承旨王公墓志铭》。)。胡祗遹说: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奸臣横暴,分遣恶党祸毒天下,以追征逋欠为名,所至凶残百至,虽汉唐酷吏之不为者,尽其毒螫,死者相望。有司股栗屏息而不敢言,亦仅有助恶为奸以肥其家者。彰德例被其害”。达鲁花赤扬珠台“抗直不从,哀诉于上,一郡获免”(注:《紫山集》卷一五《怀远大将军彰德路达鲁花赤扬珠台公德政去思碑》。)。彰德路钩考被特许中止,或出于忽必烈对皇弟旭列兀食邑的格外眷顾,其他路州则不能获此殊遇。钩考既查帐籍,又“繁为条约”,强令官吏自首。凡向百姓索取或冒支官粮的,都要强制偿还(注:《牧庵集》卷一四《徽州路总管府达噜噶齐虎公神道碑》。)。追征逋负,“立期送官”,应该说是逐级进行的。朝廷所遣官或行省追征于路及直隶州,路、直隶州追征于属州和县,最后又追及民众。于是,“榜掠号哭之声相闻,民至鬻田屋,嫁妻女,或赴水自戕;死定无责,责偿亲戚邻里”;“追系收坐,岸狱充韧”。钩考中对地方官奸赃侵牟,惩办很严。甚而威逼“官吏首尝受竹治民财及酒食馈遗”。某总管被逼“标草老婢,令鬻得值”,输其“赃”。后来,竟依此项输赃情节,免其官职。“督责之使,日十余辈,燕犒送迎不少遑。其恃势须索者,无少敢逆其言”(注:《牧庵集》卷二八《中奉大夫荆湖北道宣慰使赵公墓志铭》;卷一四《平章政事徐国公神道碑》。)。由于稽查地方官的使臣本身就不见得清廉,追赃过程中,他们又恃势勒索,贪赃枉法,胡作非为。这种情况下的钩考理算,自然谈不上“清浊虚实”(注:《中庵集》卷一六《故昭文馆大学士大司农郭公神道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