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括户口探微

——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古托力(1938~),男,辽宁朝阳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辽金史研究。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原文出处:
《黑龙江民族丛刊》

内容提要:

辽代括户口是指辽朝为便于掌握人口繁衍和生产发展的情况,进行的户口检查、登记和统计工作。辽代前期,在用俘虏和繁衍的人口设置州县前,或在征服某个民族后,常常括户口、编户籍,多侧重于徭役、兵役的基本对象“丁”,以便为制定赋役制度提供依据。辽代后期,因自然灾害、战乱等因素出现了大量的隐户、逃户,于是造成了户口的混乱与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括户口多侧重于定户等、查脱户,以便于索取更多的赋役。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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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0)03-0069-05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辽代户口的研究甚少。事实上,围绕这一课题尚有许多难点问题需要深入研究。鉴此,本文仅就辽朝括户口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践,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户等制度及括户口的基本内容

      1.历史上的户等制度及辽代户等制度的发展

      历史上,户等制度是按民户财产的数量划分等级的,这是征发赋税、徭役的基本依据。这种制度萌发于秦代,魏晋南北朝及隋唐逐渐完善,金元延续,明清衰落。各朝代虽有继承和发展,但其内容却不尽相同。北魏分三等九品,唐划为九等,宋分为五等,隋、金均定为三等,元析为三等九甲。辽代的户等制度史料,并不多见。重熙二十三年(1054年),北宋大臣范镇接伴辽朝使者冯见善时,劝其多饮酒,见善因酒量有限,做了个辞酒的比喻:“劝酒当以其量,若不以量,譬如徭役而不用户等高下也。”范镇因此得知“契丹徭役,亦以户等,何以中国(指辽朝)而不量户等役人邪?”(注:范镇.东斋纪事[M].北京:中华书局,1980.)由此可知,辽朝也有户等制度,同样是征发徭役、赋税的基本依据。

      辽代户等制度的内容及执行范围尚需探索。在三河县(辽代属南京道,即今河北三河县),“凡差发,立排门历,量见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这说明,当时在汉人居住区南京道,根据每户的“物力”即财产多寡,划定上中下“三等”,记录在薄,据此确定“差发”。如此,方“均平”合理,使“贫乏小户,必得饶裕。”(注:[辽]王鉴.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A].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西京道与南京道同属燕云范围,唐代在这里推行过九等户制度,辽朝继承下来,但改为三等。整体而言,唐代经济繁荣,户等划分更细,故有九等之行。但九等中归属三大部分,1~4等为上等户,5~7等为中等户,8~9等为下等户。(注:王曾瑜,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J].中国史研究,1980,(2).)

      一般认为,户等制度只能在中原农业区推行,但史料证明辽代户等制度已经北渐到某些游牧、狩猎民族地区。统和三年(985年)“枢密奏契丹诸役户多困乏,请以富户代之。”(注:辽史:卷10[M].圣宗纪一.以下引用的二十四史均使用中华书局点校本。)可见,契丹族中有役户与非役户、富户与贫户之别。按照辽朝规定,戌边战士须“自备粮糗”,并长途搬运到戌地。在当时,搬运“粮糗”相当困难。“道路修阻,动淹岁月;比至屯所,费已过半;轵牛单毂,鲜有还者”。如是无丁之家,更加困难,“倍值傭僦,人惮其劳”,故有“半途亡窜”者,结果守边战士仍得不到“粮糗”,若“求假于人,则十倍其息”,甚至出现“鬻子割田,不能偿者”的悲剧。像这种守边重任,一般经济力量的契丹户是承担不起的,只好落在富裕的契丹户身上。故辽政权明确规定:“选富民防边”,“富者从军,贫者侦候”。这说明,以游牧为主的契丹族中存在着“富者”与“贫者”的等级之分,正常情况下,富者担负守边的兵役。兴宗朝以来,边疆多事,不得不加强防御,这是契丹人贫困化的原因之一,进而也影响了守边力量,因此采取了“补役之法”。补役者也是富裕之家即上等户,“苟无上户,则中户当之。”其结果,“旷日弥年,其穷益甚”。(注:辽史:卷103[M].萧韩家奴传.)中等户更不堪如此耗费,故补役之法也难以解决这种困难。上述史实证明:在游牧为主的契丹族中也有户等制度,即按财产多少分为上等户、中等户,虽没言明有下等户,但下等户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此外,以狩猎为主的五节度女真部,据考就是熟女真中的鸭绿江部,亦称鸭绿江女真,生活在鸭绿江两岸。他们“杂处山林,尤精弋猎。有屋舍……”。辽朝出征时,该部“各量户下差充兵马”。(注:契丹国志:卷23[M].四至邻国地理远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也就是根据各户财产数量,分定等级抽调兵马。

      总之,辽代户等制度,不仅在中原农业区即燕云地区牢固地存在着,而且推广到以游牧为主的契丹族和以狩猎为主的鸭绿江女真部之中。很可能在后两种经济区没有细化,比较简单,但毕竟是存在着的。我国历史上这项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在辽代不是断裂,而是大幅度北渐,扩展到东北边疆许多地区,说明户等制度不仅适合农业区,也适应牧业区乃至狩猎区。

      2.计丁额、定户等是括户口的两项重要内容

      检查、登记户口,在古代常用“括户口”、“籍户口”表示。“括”,检查、收集、登记之解;“籍”,记录、登记之意。一般而言,括户口、籍户口均指检查、登记、统计户口的工作,但后者侧重于记录。辽代的括户口,除登记姓名处,还要记载性别、年龄,这样才能确定“丁”数。丁是指一定年龄段中的男性,也称为丁男、丁身。历史上,虽然也有“丁女”之说,但在军事、经济上不太强调。一般将女性和未成丁的男性统划入“口”之中。成丁的年龄段以“丁年”相称。历史上各朝代对丁年的规定不一:汉为20~60岁,北齐为18~65岁,隋为18~60岁,唐为21~60岁,金为16~60岁。辽代兵制规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注:辽史:卷3[M].兵卫志上.)既然15~50岁是服兵役的年龄段,兵役与徭役历来是一致的,那么辽代丁年也当如此。据此可知,辽代规定进入丁年时间(15岁)较早,退出丁年的时间(50岁)更早,当为辽朝丁年的特点。史家认为,从唐代两税法实施以后,“人丁介入了户等划分”,也就是说“户等划分也要考虑人丁因素。”(注:邢铁.隋唐五代户等制度研究[J].文史:第四十辑,1994年.)辽代燕云地区仍然实行唐代两税法,同样将人丁介入户等划分之中。这是辽代重视人丁的一个原因。

      括户口的内容,不仅统计丁口,同时还要括财产。道宗末年,马人望在南京地区“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同知留守箫保先甚为惊奇,询问马人望,答曰:“民产若括之无遗,他日必长厚敛之弊,大率十得六七足矣。”(注:辽史:卷105[M].马人望传.)由此可知,括户口时,还要括财产。括财产主要包括田地、草场、猎区、屋舍、车马、牛羊、桑柘、粮食和奴婢等生产生活资料。检查、登记财产是括户口的内容之一,历代如此。当然不是每次括户口都要括财产。

      总之,辽代括户口,突出男丁情况,无疑给征发徭役、兵役提供资料;重视财产情况,显然是为了划户等,以便为摊派赋税、徭役、兵役提供依据。因此,计丁额、定户等是辽代括户口的两项重要内容。其作用即在于:清理财产,便于了解生产发展情况;登记户口,便于掌握人口繁衍情况。同时,也便于灾害之年蠲免赋税徭役,赈贷钱粮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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