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4X(2001)01-0061-09 “上供”是宋代(960-1279)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指地方上缴中央的财赋,但其制度内涵颇为复杂。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六载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台州“上供”财赋各色窠名,有绸、绢、折绢钱、折帛钱、经总制钱、籴本钱等共20项。但此20项中,却有一项名为“上供钱”者,岁额7067贯文。同时,据《嘉定赤城志》的这则记载,台州经总制钱本属上供财赋,然《朱文公文集》卷九四《敷文阁直学士李公墓志铭》载李椿知鄂州时,曾上奏请求整理天下赋税制度,“请罢经总制钱,悉为上供,一其账目,以省吏奸”,则经总制钱与上供又是两种不同的财赋项目,令人困惑。厘清上供制度基本内容,是我们正确理解宋代国家财政制度、尤其是理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迄今尚未见有学者将这一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来进行研究(注: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下册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地方财赋的上供》(第575-583页),对此问题曾有讨论,但未将上供作为一项专门的财政制度来进行研究,因此尚欠深入。),因此草成此文,分定义、定额与调发三个方面,来探讨宋代上供制度的内容及其前后的演变。为方便讨论起见,文中根据宋人术语,将其称为“上供正赋”。 一、定义 上供之制,起源于唐代(618-907)中叶,是唐代国家在财政方面的集权受到严重削弱后,作为整齐天下财赋的一项措施而提出来的。据《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的记载:“顺宗即位……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则上供、送使、留州财赋的三分法,当始于宪宗元和年间(806-820)。不过中央征调之以“上供”为名,早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始行两税法时即已有之[1]。宪宗“分天下之赋以为三”,重点在于整齐制度,使中央向地方的征调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以确保中央的财政收入。在这一财赋三分法中,送使与留州两级属于地方财政,而上供则成了地方供送中央财赋的代名词。 受唐制的影响,宋人也有天下财赋上供、送使、留州三分法的概念,其中送使指上缴转运使。可是,宋代的转运使与唐代的藩镇诸使在财政上的地位无法相提并论。不过,用“上供”来统称地方供输中央的所有财赋,确实是宋代这一词汇的一般性定义。北宋张方平(1007-1091)曾云:“今诸州郡仓廪,除上供外,留州支遣,例少储蓄”,用上供、留州这两个概念来概括州郡的财赋分配,没有提到送使一项,这才符合宋代国家财政制度的实际。 上供、留州两分法,在宋代文献中可以得到广泛的印证。绍兴十二年十月辛巳,广西转运判官范正国上奏讲到广西地方财政时曾这样说:“上供及经费,皆仰卖盐息钱,客(钱)[钞]既行,遂或阙乏”[2]。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场务》录《仓库令》:“诸仓场库务应收到钱物,每处止置都历一道,抄转分隶上供及州用之数,各立项目桩发。”所谓“经费”、“州用”,都是前引“留州”的意思,属留供州县充地方岁计的财赋。在上述用法中,上供是广义的,泛指一切地方供输中央的财赋。 不过,根据宋代国家的财政制度,上供财赋是有具体的、明确的内容的。 南宋李心传(1167-1244)记载:“祖宗时,蜀中上供正赋之外,惟有三路绢纲三十万匹,布纲七十万匹,每匹为直三百文,而茶盐酒皆未有管榷。是上供之外,一岁供于地方,仅三十万缗也。”[3]又记南宋财赋收入:“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满千万。逮淳熙末,遂增至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焉。今东南岁入之数,独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自经制以下钱皆增赋也。”[4]据此可知,如北宋四川的三路绢布纲与南宋经制以下的诸杂增赋,虽全部或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征调起发,并不留州供本地开支,却被明确列为“上供之外”的“供于地方”者,与祖宗“正赋”区分开来。可见,在宋代国家具体的财赋管理体系中,“上供”明确指的是某一特定的财赋征调项目,并不是所有地方供输中央财赋的代名词。我们可以称这一制度层面的概念为狭义的上供,以区别于前述广义的上供。宋人对这一狭义上的上供有一个专门用词,即“正赋”,或“上供正赋”。 北宋时期,确定上供正赋内容的制度依据,是指各地州军直接供输京师及京畿开封地区的财赋。宋仁宗时余靖(1000-1064)说:“当今天下金谷之数,诸路州军年支之外,悉充上供及别路经费,见在仓库者,更无余羡。”(注:参见赵汝愚《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七及余靖《上仁宗论供支常平本钱》。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1154页。按是疏今本余靖《武溪集》未收。)他把各州军本地支用之外的由中央征调的财赋,分成了上供与别路经费两大部分。这实际上也是宋代《诸州申钱帛账》“支破”一栏中的“上供”与“应付别州”两项[5]。大观元年(1107)试户部尚书徐处仁(1062-1127)上奏:“诸路上供钱帛粮斛等,万数浩瀚。……今欲乞逐路专置拘催少欠簿各一面,将外路新旧拖欠上供钱帛粮斛逐一抄转,候起发到京,纳讫钩销……”[6]明言上供钱帛粮斛须“起发到京”。所以,崇宁年间(1102-1106),户部尚书虞策才会有“中都经费岁六百万,与天下上供之数略相当”的说法[7]。此外,置库于京师、直属皇帝的内藏库财赋,当然也属上供财赋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