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G2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0)05-0053-05 《辽史·百官志》北面朝官条下载有“夷离毕院”这一机构,且十分简略地记录了其职官设置和职掌。检索《纪》、《传》、《表》以及其它史书和考古资料的记载,可供研究夷离毕院参考的资料十分零散,缺漏严重。这种状况,给研究这样一个很有意义的部门带来了许多困难。至今,国内外论著有在“掌刑狱”方面深入者,亦有认为夷离毕不是专业鞠狱官,而是“综理各种事务(其中包括刑狱)的官职”[1]。这些成果,对我们研究夷离毕职官、夷离毕院以及它们的职掌等均有宝贵的启迪。在本文中,笔者将按照对史料的不同理解,系统地提出对夷离毕职官和夷离毕院的有关看法。 辽代夷离毕院置于何时,史无明确记载。目前只能根据辽代政权机构演变中的某些情况予以分析,力争将设置这一机构的时间大体框定在一个时限之内。为此,首先应对辽代夷离毕这个职官的情况予以探讨。 夷离毕作为职官,早在耶律阿保机时代就已出现。史载,太祖七年(公元913年)三月,诸弟剌葛叛乱,兵锋直指“行宫”,辎重、庐帐被焚,叛军纵兵大肆杀掠,损失惨重。事态发展到如此地步,耶律阿保机也感到突然。面对严峻的局面,他不得不亲统大军,屯于土河,伺机平乱。出军之时,“留夷离毕直里姑总政务”[2]。这是较早明确记载夷离毕职官及其职能的史料。从行文分析,在肯定夷离毕职官已经存在的前提下,也应考虑到这个职官的延续性,即,在此之前是否也曾设置过夷离毕职官。慎重起见,对直里姑以前夷离毕设置与否暂且置疑。 按照辽代政权机构的沿革过程,这一时期为职官制度的草创阶段。耶律阿保机此时为“天皇帝”[2],尚未建年号。已经设立的职官有北、南宰相,夷离堇、于越、左仆射等等。那么,此时出现的夷离毕又是哪一类职官呢?回答这一问题,应当注意对于史料中直里姑“总政务”的理解。依照契丹族习俗,军政事务没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早期职官体制中以及后来的北面官系统中,军政事务往往交织在一起。这也是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本族官制的主要特色之一。耶律阿保机率军平乱之际,北宰相迪里古筹均随军前往。夷离毕直里姑所总之政务,当为临时负责留守地的全面工作。这种非常情况下的授权,任何一个政权都难免会出现。当然,如果仅就政务而言,包括的内容很多,可以视为一个政权的中央部门的管理工作。据此,与决狱有关的事务亦应在内。当年六月,直里姑因“擅造大校,人不堪其苦,有至死者”被耶律阿保机处死。《辽史·太祖纪》载为“狱官涅离”。据陈述先生考证,涅离即夷离毕直里姑[3]。显然,直里姑所任之夷离毕,汉语可以称为“狱官”。刑狱至少是其掌管的一项事务。在夷离毕直里姑之后,又有太祖七年(913年)十月,“诏群臣分决滞讼,以韩知古录其事,只里姑掌捕亡”[2]的记载。“分决滞讼”的群臣,显然不能视为专职鞠狱官。因平定诸弟之乱以后狱讼事务甚多,积滞若久,不利于统治,所以委派相当于“钦差”的大臣“分道疏决”[4]。这些官员担负的“决滞讼”工作是临时性的。在这一时期真正负责中央刑狱的官员只有韩知古和直里姑。据此条史料,双方已有一定分工。《辽史·韩知古传》载曰:韩知古“总知汉儿司事,兼主诸国礼仪。时仪法疏阔,知古援据故典,参酌国俗,与汉仪杂就之。使国人易知而行”。这些事务中,显然不能排除刑狱的内容。而且,这是与耶律阿保机平定诸弟之乱以后“权宜立法”相呼应的。但是,如果说已有专职机构还是显得证据不足。 《辽史》记载的夷离毕院是“北面朝官”系统的一个部门。其设置于何时?无载。但若从史料提供的“掌刑狱”这个职掌入手,仍可以观察到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在此,有一个问题应略予辨析。即,辽代的夷离毕院能否与中国古代封建政权统治机构中的“刑部”视而为一呢?以唐朝刑部为例。其所掌为“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5]。而辽代夷离毕院仅为“掌刑狱”。“刑狱”者,一般释为“刑罚”,显然,很难与唐代刑部等同。唐以后的五代政权和宋朝的“刑部”,从主管事务的总原则上都不能与辽代的夷离毕院等同。这样,我们要取得比较稳妥的结论,就得根据契丹政权的特点,钩稽那些与刑法(或刑罚)有关的内容,进而寻觅夷离毕院的踪迹。 在《辽史》中,较早涉及刑法方面的史料是“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刑辟”[4]。也就是说,在契丹早期历史中,夷离堇的事务中有掌刑辟的内容。然而,当时夷离堇并非专掌刑辟之官,而是“统军马大官”[6]。所以,在契丹族早期历史中,可以认为与刑法有关的事务是夷离堇负责的工作之一。这样,《辽史·萧敌鲁传》记载的萧敌鲁五世祖胡母里在遥辇时期“世为决狱官”,就不能与雅里的职掌等同了。两者的关系,因无确凿史料为据,尚难定论。但从基本思路上可以确定,胡母里的地位和职权,不会超过夷离堇。从当时的历史情况看,雅里所掌之“刑辟”,应主要是指对军队将士违命者的处罚。而且,当时还谈不上刑法制度,也没有量刑、审理案件的各种规定。夷离堇掌“刑辟”,符合契丹政权早期军政紧密结合的特点。雅里时期,契丹族正处在“始立制度,置官属,刻木为契,穴地为牢”[7]的原始阶段,专掌刑法的机构还没有建立。“穴地为牢”,说明已经有了关押犯人的场所,也会有看押人员。然而,这些都不能说明夷离毕或夷离毕院已经存在。萧敌鲁五世祖胡母里担任的“决狱官”也不能与耶律阿保机时任命的“夷离毕”混为一谈。如果今后有确凿史实印证则另当别论。 耶律阿保机建年号“神册”(公元916年)是辽朝历史中一个转折点。可以说是辽朝正式建立的标志。在此以后的5、6年间,耶律阿保机主要以“权宜立法”的方式解决有关刑法问题。但是,随着内平诸弟之乱的成功以及外征诸敌的胜利,出现了许多需要仔细量刑处理的问题。神册元年(916年)以来的“权宜立法”已满足不了对各个阶层、各个民族、各种各样犯罪的量刑与处罚。如果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就难以实现稳定政局,休战息民的历史要求。基此,耶律阿保机在神册六年五月“诏定法律,正班爵”[8]。其立法思想,在《辽史·刑法志》中表述的甚为清楚。耶律阿保机所确定的具体原则是:“凡国家庶务,钜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显然,全面的立法工作对于辽朝政权来说已是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