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夫论隐性范畴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国文 中山大学 510275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 丁建新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99博

原文出处:
《外语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Whorf关于隐性范畴的思想在国内外语言学界研究不多,却十分重要,被Halliday称为“二十世纪语言学的主要贡献之一”。隐性范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出现词素标记的语法范畴,它具有暗藏、抽象的本质,却在很大程度上是意义之所在。隐性范畴的思想在Whorf理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Whorf实现其一生的语言学追求的关键。它吸取了Fabre d'Olivet、Boas、Sapir等人的研究成果,预见了后来Chomsky的研究。在其基础上,Halliday提出了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ineffability),Martin考察了他加禄语中的“语法合谋”(grammatical conspiracies)现象。随着当今认知科学的兴起,这一思想的意义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彰显。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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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H0-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429(2001)04-0299-6

      关于Benjamin Lee Whorf(1897-1941)的研究,长期以来主要集中在他的“语言相对论”(linguistic relativity)。至于本文所关注的“隐性范畴”(covert category)及其相关的(有时甚至是同义的)“隐性类型”(cryptotype)的研究,却较少有人涉及。有关这方面的论述,主要分布在他的“原始社会思维的语言学考察”(1936/1956)、“语法范畴”(1937a/1956)、“霍皮语言学讨论”(1937b/1956)、“霍皮语的一些动词范畴”(1938a/1956)、“语言:计划与安排理念”(1938b/1956)以及他和Trager合写的“耶鲁报告”(1938/1996)。这些研究是沃尔夫理论体系(The Whorf Theory Complex,Lee 1996)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Whorf(1937a/1956:93)本人认为区分“隐性范畴”和“显性范畴”(overt category)对于语法范畴理论“极为重要”(supreme importance),并相信他是“指出这一层潜在意义(指隐性类型,本文作者加注)存在的第一人”(Whorf 1937b/1956:111)。他的同辈McQuown(参见Lee 1996:161)认为“语法范畴”和“语言:计划与安排理念”两篇文章对语言描述概念化所作的贡献可以与Bloomfield的《语言论》相提并论。Hockett(参见Lee 1996:161)认为尽管“萨丕尔—沃尔夫假设”是Whorf研究成果中最突出、最为人知的方面,但他关于霍皮语的报告以及有关语法理论的几篇论文才是他的主要贡献。可惜Whorf的这些研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956年,Carroll在他编的Whorf论文选集《语言、思维和现实》一书的《导言》(第32页)中指出:“我相信可以公平地说,当代语言学家才刚刚开始探索Whorf‘隐性类型’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这种状况直到近年才有所改善。Lee在他的专著《沃尔夫理论体系:批判的重建》(1996)中就单独列出一章(第160-186页)讨论这一概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语法学者开始进一步发展、应用Whorf有关“隐性范畴”的思想。比如说,Halliday在Whorf的基础上提出“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the ineffability of grammatical category,Halliday 1988);另一位系统功能语法学者Martin(1988)则受Whorf区分“隐性类型”和“显性类型”(phenotype)的启示,分析了他加禄语(Tagalog)中“语法合谋”(grammatical conspiracies)的问题。这些研究动向都是值得关注的。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讨论Whorf这一思想:1)“隐性范畴”及其相关概念;2)“隐性范畴”思想在沃尔夫理论体系中的地位;3)二十世纪语言学视野中的“隐性范畴”研究。

      1.“隐性范畴”及其相关概念

      作为一位对研究原始文明感兴趣的人类学家,Whorf关注的是这样的问题:原始人在想什么?他们怎样思维?他认为思维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心理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语言的问题,他称之为“语言性思维”(linguistic thinking)。人们可以通过分析语言来揭示思维的本质。而这种分析不是将语言分析为单个的词和词素,而是对词与词之间,词素与词素之间关系(rapport)的深层次分析,因为这种关系才是意义之所在,才是语言性思维的本质之所在。而这种关系往往是隐含的,只具有最低限度的词素表征,Whorf称之为隐性范畴:

      隐性范畴的标记一般情况下并不出现——它们只在某些“试验”型的句子("test" types of sentences)中才出现;比如说,英语中的“性别”(gender),它的标记(电抗,reactance)是人称代词,但它只有当句子需要这样的一个代词时才出现。代词标记的是语言学类别,而不是可以由非语言学测试区分的“自然的”经验次序——这一点,尽管和性别(sex)区分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对于英语、法语、拉丁语、希伯来语或塔奥斯语(Taos)的“性别”都是适合的。英语动词属于不同的“解决”(resolution)型隐性范畴,由动词之后不出现名词或代词以及其它的型式来标记,我们说I heard it,而不说I listened it;说it was heard,而不说it was listened等。但在许多句子中,如I will hear,I will listen,却没有出现任何标记。隐性类别在欧洲和美洲印第安语言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它们往往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不能辨认它们可能会使一门语言的研究者迷惑或产生错误思想。(Whorf & Trager 1938,参见Lee 1996:257)

      Whorf在以上论述中实际上谈到了三个隐性范畴。一个是性别,另一个是及物动词,还有一个是不及物动词。在英语中,每一个普通名词和姓名都属于一定的性的类别,但是显性标记只有在需要用单数人称代词来指代名词时才出现,或者在中性类别的情况下由疑问代词和关系代词what、which来标记。在拉丁语中,大多数名词都带有性别标记-us或-a,属于显性性别系统。其实,在英语,这方面的要求也同样严格,许多名词如boy、girl、wife、uncle、woman、lady以及George、Fred、Mary、Charlie、Isabel、Isadore、Jane、Lester等都有确定的性别归属,要么属于“he”类,要么属于“she”类,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隐性的。而且这种性别基本上是语法性别,而非自然性别。一般常识性的印象是,我们之所以说Jane went to her house,是因为我们知道Jane是女的。其实不然,因为事实上我们并不需要知道有关Jane的任何情况,也许Jane只不过是一个名字而已,也许我们只是在电话里听到这样一个名字,但我们仍然说What about her?母语非英语的学生必须通过观察区分英语的性别。这种经验是语言的,因为有关物体生理的、物理的性别区分的知识对了解英语的性别系统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指小的动物用it,较大的动物用he;指狗、鹰、火鸡用he;指猫、鹪鹩通常用she;指身体部位以及整个植物世界用it;国家用she,城市、社区、公司用it。母语非英语的学生在学习英语时常常在这种问题上犯错,就充分说明确实有一种性别的隐性范畴存在。而这一范畴“完全不同于作为概念或情感价值(feeling-Val-ue)的性别(sex)。这种若隐若现、抽象、无以言表的对性别分类的约略暗示(adumbration)决不是像‘性别’、‘女性’、‘妇女’之类的单词;它是一种区别于语言话语(linguistic utterance)的语言关系(linguistic rapport)”(Whorf 1936/1956:69)。“它不能简单地类比成一个单词,它是一种关系—系统(rapport-system),意识到它具有直觉的性质,我们对它只能感觉不能领悟。它也许有点像印度哲学中的arupa,无形。”(Whorf 1936/19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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