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法、语义、语用之间的互参互动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忠(1964- ),男,山东海阳人,复旦大学中文系博士研究生;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200437 范晓(1935- ),男,上海人,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200437

原文出处:
《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语法结构是一个多层面整体系统,系统的内部成分以及不同平面之间构成互参互动的制约和对应关系。一定的句法形式总是对应于一定的语法意义和语用特征,反之亦然。句法、语义和语用任何一个平面中的现象,在其他平面都有相对应的表现形式。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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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H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1)03-0071-04

      语法可以划分为句法、语义和语用三个平面。这三个平面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本文以语言事实为依据,考察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语义特征对语义关系的制约

      比较下面的例子:

      (1)小王到家中看望小李。

      (2)小王把家中的东西送给了小李。

      上面两例“家中”的语义指向不同:(1)的“家中”指的是小李的家,跨越句法成分与小李间接地构成领属关系;(2)的“家中”指的是小王的家,跨越句法成分与小王间接地构成领属关系。什么因素制约着“家中”的语义关系一个前指,一个后指呢?这与有关动词的语义特征有密切关系。(1)中动词的语义特征是:

      到[+施事][+向目的地][+位移]

      看望[+施事][+位移][+向受事所在][+探视]

      (1)中的“小王”是施事,“小李”是受事。“看望”的语义特征是[+施事][+位移][+向受事所在],那么可以确定:小王位移的目的地是小李所在=家中。再看(2)的情况:

      送[+施事失去物品][+给予][+与事获取施事的物品]

      (2)中“小王”是施事,“小李”是与事;“送”的语义特征是[+施事失去物品][+给予][+与事获取施事的物品],因此“家中的东西”=“小王”的。这样可以确定:“家”是小王家。

      可见,(1)和(2)“家中”的语义归属,归根到底是“看望”、“到”、“送”的语义特征制约的结果。语义特征制约、限制了词语之间的语义关系和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1)的“家中”与“小李”尽管不发生直接关系,语义特征可以使它们构成间接语义关系;(2)的“家中”与“小王”之间没有显性句法关系,语义特征可以使它们构成隐性语义关系。

      语义特征还可以制约句子的合格度,如:

      (3)A[,1]小王在家中接待小李。

      B[,1]*小王在家中看望小李。

      C[,1]小王到家中看望小李。

      (4)A[,2]布什在白宫接见普京。

      B[,2]*布什在白宫访问普京。

      C[,2]布什到莫斯科访问普京。

      句子A[,1]B[,1]A[,2]B[,2]是同构关系,但它们的句子合格度却不同。A[,1]A[,2]成立,B[,1]B[,2]却不成立。把“在”替换为“到”的结构C却又成立了。根据逻辑排异法,这与“到”“在”以及“接待”“接见”“访问”的语义特征有关。先看“在”、“到”的语义特征:

      在[+主事位置][-位移],

      到[+施事]+[向目的地][+位移]。

      “到”与“在”的语义特征不同。“到”的施事发生了位移,而“在”的主事没有发生位移。“接待”等动核的语义特征为:

      接待[+施事][-位移][+招待来访受事]

      接见[+施事][-位移][+会见来访受事]

      看望[+施事][+位移][+向受事所在][+探视受事]

      访问[+施事][+位移][+向受事所在][+会见受事]

      “在”与“接待”、“接见”都包含[-位移]特征,三者语义上相容、一致,句法上可以共现,因此(3)A[,1]、(4)A[,2]成立。“在”与“看望”、“访问”的[+位移]特征不相容、不一致,不可以在句中共现,因此(3)B[,1]、(4)B[,2]不成立。“到”与“看望”、“访问”的[+位移]相容,因此(3)C[,1](4)C[,2]成立。

      总之,句子内部词语的某种语义特征可以控制词语之间的语义关系,为成分之间直接、间接、显性、隐性的语义关系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词语的语义特征是句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的理据,也是句法关系的基础。

      二、语义和句法的互动关系

      1.语义特征对句法的制约

      语义特征可以影响完句条件以及句法形式的选择。汉语中一些包含表现视觉美与听觉美词语的结构,完句条件并不完全对应同构,如:

      (5)这位歌手很美(美丽、漂亮、好看等)。

      (6)*这位歌手很优美(动听、悦耳等)。

      例(5)表示视觉美,句子能成立;(6)与(5)平行同构,句子却不能成立。如果(6)增加有“听觉”意义的词语,又可以成立:

      (7)这位歌手唱歌很优美(动听、悦耳)。

      (8)这位歌手嗓音很优美(动听、悦耳)。

      (9)这位歌手的歌声很优美(动听、悦耳)。

      (5)跟(6)都表示“美感”,为什么在句法上不能采用同构形式呢?从认知心理看,视觉美感与听觉美感的认知显著度并不相同:

      显著度高 视觉美(A[,1]组:美丽、漂亮、好看)

      视觉+听觉(A[,2]组:美)

      显著度中等 视觉+听觉(B组:优美、动人)

      显著度低 听觉美(C组:动听、悦耳)

      视觉美显著度高于听觉美,这一认知特征表现在语言方面,则是A组表示视觉美的词语可以独立地表现视觉美感意义,句中不必有其他视觉词语在句法上共现,如(5),也可以出现其他视觉词语(如:这位歌手长得很美)。听觉美显著度低,语义上缺乏独立性,不能独立地表现美感意义,需要借助于其他听觉词语的提示、强化,句子才能成立,如(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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