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698(2001)01—0117—07 1995年11月18日,发生了徐德江状告北京师范大学语言理论专家伍铁平教授“侵犯名誉权”案,(注:本文是从徐德江状告伍铁平“侵犯名誉权”案谈起,来论证学术辨伪的重大意义的。关于徐案,《学术界》2000年1期已刊载于全有《学术界究竟有没有“骗子”?》一文, 对此案做了客观而全面的介绍。为节约篇幅,本文涉及此案缘由时,一律不再复述。 )引起了语言学界普遍的强烈反响。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1996年1月16日接了这个案子,但一拖再拖, 不论有多少高等学校和专门研究机构的语言学专家对其中的学术是非提出明确的判定意见,法院就是不作最后判决。学术和法律固然是两回事,但这个案件涉及相当成分的语言文字学学术问题,学术是非与法律判断有着直接关系,法院不可能具有语言文字学的专业知识。因此,全国和北京市有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郑重建议:请北京最有权威的高校,通过党委推荐十数位内行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是非,提出意见,判断原告徐德江此人是否是学界中人,是否有学术假冒行为。法院对此不作正面答复,只好一任是非混淆、胜败不分。直到1998年7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在1998 年信办字第24号公函中明确指出:“此案法院不宜审理”,实际上否定了原告的起诉,认定了本案属于学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的实质。其实,学术界对此案的是非自有公论,法律界的开明人士对此案的内在症结也看得一清二楚,本可不必再议。问题在于,今后,当一些无知而有勇的学术欺骗行为横行的时候,被揭发者认定了法院没有判案能力,一个个先下手为强,率先起诉,都把辨伪打假诬为“侵犯名誉权”,那么,科学将如何发展?专家学者们即使再有正义感,哪里有那么多时间去陪着那些口袋里装着几个不定从哪儿弄来的钱,只管信口开河的先生们去打那些无结果的官司?这真是学术的悲哀,学人的不幸! 看来,问题出在“学术争论”这个时常被利用的概念上。有人动不动就拿出“学术分歧”、“学术争论”来反对辨伪,甚至为学术欺骗辩护,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学术是否存在伪造和欺骗?在我们看来,当然存在,这是用不着讨论的。伪造和欺骗的产生来自两个条件:一个是被伪造的对象有利可图,值得伪造者化大力气;另一个是社会防伪、辨伪机制没有或不足,使伪造者胆子变大。这两个条件,现在都是存在的。不过,试想一下,只要有人敢说出一个“意见”来,不论错到什么程度,也不论是什么性质的错误,更不要管放出那些谬论来是出于何种动机,一律都是“学术争鸣”之一端,一律要受到法律保护,不许批评,那么,学术还成其为学术吗?所以,学术争鸣和学术造伪必须分清,只要没有人刻意保护伪造和欺骗,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也是分得清的。 什么叫“学术”?这不难解释。具有相当权威性的《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这就是说,学术是科学,而且不是一般的科学。学术必须经过系统的研究,每一种专门的学问必须拥有本门专业的知识体系,也必然拥有自己的专业人员、专家和权威。有些人被公认为专家和权威,是因为他们从基础理论开始,经过对专业知识系统的总结和创新发展,掌握了这个专业领域准确的理论概念和科学的应用原理,同时也把握了本门专业发展的脉络和趋势。因此,学术应当有一个领域,领域之内称“内行”,领域之外称“外行”。“内行”、“外行”之分不在学历、不在职业,只在其人对这门专业的研究是否达到了专业的水平。正因为学术的专门化,每位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一般只能涉足一个到两个领域,或几个相关的领域,不可能门门精到。在此专业是内行的,在彼专业则有可能是外行。所谓“隔行如隔山”,不是说专业之间各不相通,而是说,就学术的专门性而言,钻研到深处,另一个专业领域的人,即使是专家,不经过认真学习,也不一定能理解。所以,许多严谨的学者,终生从事一两门、两三门专业,对别的专业领域一般不敢随意涉足。即使有时对相关领域有所关注,也是一个半个问题,还要经过仔细考虑,不敢贸然充内行的。 正是因为学术具有系统性,具有专门性,所以,凡是可以称为学术争论的,也必须是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中进行。每一个专业人员,只要自己对某一问题经过钻研,对尚未定论的一些理论有不同意见,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即使是已经定论的说法,在获得新的材料、发现了新的现象、寻求到新的方法之后,打破旧说,创建新说,完全是正常现象。争鸣才能保证学术发展,这一点,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如果一个人自命“权威”,不允许别的专业人员发表不同意见,不要说被压制者可以争论反驳,就是其他人,也有权力表示自己的态度。学术争论到一定的时候,可以做出大家看法基本一致的结论,取得学界基本的共识。到那时候,与共识相反的意见仍可坚持,按一家之言保留,充分体现学术的民主。争论可以继续,但那前提,必须是学术领域有价值的争论,有利于学术发展的争论。 如果有人问:什么争论是有意义的?还有没意义的争论吗?当然有。有三种情况是不需要再争论的: 第一,是公理。公理是人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无需再加以证明的命题,例如,“父亲和亲生儿子有血缘关系”,这已是人类的普遍道理;“两点间以直线为最短”,这是几何学无可怀疑的命题;“汉字是记录汉语的符号,汉字不等于汉语”,这是汉语言文字学无需再分辨的原理,类似这些问题,你还要标新立异去争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