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规范三层次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远汉 (1934-),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院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汉语语法修辞学、风格学研究。 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仅从语言系统着眼谈语言规范问题,以某一种模式或某一种尺度为标准,去衡量是否符合规范,必然有片面性;不应脱离语言运用的实际需要谈规范。需要从“语言”和“言语”两个层面,正式体、非正式体、变异体三个层次,分别作具体分析,提不同要求。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H 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0)05-0704-06

      一

      1.1 《辞海》(1979)有“语言规范化”条目,解说如下:

      根据语言发展规律,对语音、词汇、语法等进行加工,明确标准以促进民族共同语的统一,并使其内容和体系更为丰富和完善。如现代汉语规范化就是确定汉民族共同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这个解说指出了语言规范化的两重任务:一是在诸多方言中确立以一种方言为基础的民族共同语,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二是对共同语进行加工、整理,使其内容和体系更为丰富和完善。第一重任务很明确,要大力推广普通话,这是国家的语言政策,没有持异议者。第二重任务,为的是使祖国的语言纯洁、健康,这样的目的恐怕不会有人表示反对;问题在什么是规范化的“标准”。所立的标准不正确或不全面,就会影响到语言规范化任务的全面落实,甚至会使人们对语言规范化产生怀疑。几年前,《语文建设》杂志举行过一次语言规范问题笔谈会,有几位先生就提出了保留性看法。一位说,语言规范只能是对中小学生的要求。又一位说,文学语言本质上就是反规范的。发表这样意见的,一位是老作家,一位是文学评论家。他们的意见有代表性。要么是他们对语言规范化有误解,要么是我们过去对语言规范和语言规范化的认识本来就存在偏颇。即使是误解,误解的人多,这本身就是问题。

      1.2 语言规范化的实际工作和活动中,暴露出不少同什么是“规范”有关的认识问题。下面举几个例子。

      《现代汉语词典》是“为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在字形、词形、注音、释义等方面,都朝这个方向努力”(《现代汉语词典·前言》)它收了“告诉”(gàosu);同时收了这个词的语音变体“告送”(gàosong),释义是:“〈方〉告诉,告知。也作‘告诵’。”“送”也写作“诵”,可见只是口语变体,写成什么却不一定。既然词典是为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收入的“告诉”和“告送、告诵”都应是符合汉语规范的词,只是前者为书面语、正式体,后者为口语、非正式体(注明〈方〉)。可是,类似的情形多得很,词典并未作同样处理。例如念叨niàn dao、吓唬xià hu、央告yāng gao,在老舍的小说《赵子曰》、《离婚》和冷佛的小说《春阿氏》里分别写作“念得”、“吓赫”和“央给”,是这三个词的语音弱化变体(niàn de,xià he,yāng ge),作家把后面的音节分别写作“得、赫、给”以反映口语中的实际读音,词典未收。词典没有收这些口语中的变体,能不能说它们不合汉语规范呢?

      “打扫卫生、打扫清洁、排公共汽车、谈朋友”之类组合是否合规范,语文界曾争论不休,吕冀平、戴昭铭在《中国语文》上发表文章认为这些搭配符合经济原则,已经用开,属于“有益突破”,应承认是规范的。这些搭配在口语中、在非正式场合或已使用开,从这个角度看,他们的意见有些道理。可是在书面语中、在正式场合似乎还没有取得应有地位,能不能从这个角度否定它们是合法的存在呢?这便涉及规范的标准问题。类似情形普遍存在。再看两个实例:

      把我扔在一边儿,逞着丫头们要我的强!(《红楼梦》第20回)

      ——我偷人家去?

      ——你这人没志气,老想偷人家。(《姜昆李文华相声选》)

      将复合词“要强”拆开用,将偷人家(的)东西简略为“偷人家”,在口语里、在非正式场合可行,却未必适用于书面语和正式场合。合不合规范?又如:

      “洋垃圾”受阻上海(《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27日)

      女大学生挑战探险家(《长江日报》1999年1月4日)

      这是述宾结构的动词带宾语,现在报纸上(特别是标题)见得很多了,好些人撰文讨论,意见似乎已取得一致,认为应该承认这种用法符合规范。可是,我们从另外的角度看,口语里,日常谈话,好像还不能这么用,那么,怎样认定它们合规范还是不合规范呢?实践中提出了到底该如何看待语言规范化的对象和标准问题,需要研究。

      二

      2.0 20世纪50年代中期,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召开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会上罗常培、吕叔湘联名作了题为《现代汉语规范问题》的报告。这次会议,特别是这个报告,影响很大,奠定了我们对语言规范的理论认识基础。关于语言规范化的对象和标准,报告是这样说的:“‘语言规范化’的‘语言’指的是民族共同语,民族共同语的集中表现是文学语言,文学语言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所以规范化的主要对象是书面语言”;“现代汉语的规范就是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的一般用例”。我们可以就这样的认识展开讨论。

      2.1 “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的一般用例”这句话有两个问题:(1)“有代表性的作品”,或“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是否包括各种类型、各种风格的作品?(2)“一般用例”相对于什么而言?怎样判定其为“一般用例”?

      2.1.1 有代表性的作品或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有各种类型、各种风格,报告或此后论及语言规范问题的文章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定。有的作家作品常用口语,有的作家作品体现书卷风格。语法书多以书面语体或科学体作品中的用例为分析对象;修辞书常取艺术体作品的用例;话语学则更注重会话语言。规范语言是以哪一种或哪几种为准,或者都在其列?实际上不是都在其列。谈语言规范,特别是谈语法规范的,至少未见取用诗歌语言。对口语材料也很谨慎;一般不用,取用时往往作为特殊现象交代(如“这是口语句法”,“这是口语中的用法”等等)。这是实际情形。为什么实际情形会有这样的倾斜?这样的倾斜有多大的合理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