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无疑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前进的道路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窃密和失密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散布色情淫秽文字与形象问题、文化渗透问题等。本文将对中国网络媒体发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网络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媒体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例如,一部数字化的多媒体网络媒体的产生,包含了许多复杂的劳动成果,如何处理好整个创作集体中各成员的各种权属关系?如何对网络媒体著作权归属进行认证?如何对创作素材进行合法利用?既有作品经数字化后是否构成新作品,等等。虽然世界各国已对此予以相当的关注,但妥善解决尚有一段艰辛的路要走。 1.网络媒体的发表权问题 著作权法严格规定了对“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作品保护之区别,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网络媒体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否“发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作为版权法的一个概念,不同法系对“发表”一词的解释是不同的。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于90年代初,那时出版物在互联网上传输作品的问题还不算突出,所以没有规定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否为“发表”。我们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分析,认为在网络上传输作品应视为“发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所以,我们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只须在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使用方式中增加相应的在网络系统中使用的规定即可。但并不是在网络上所有的传输行为都是发表,构成“发表权”中发表的条件是:①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公开,如以欺骗手法泄漏创作机密而在网络中传输的,不视为发表。②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感知。那些仅限于小范围的交流,例如私人之间的E-mail和有限的人士参加的网络讨论、在局域网(例如一单位内)上的交流均不应视为“发表”。③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在其他出版物上公开过,即使首次进入互联网络,也不应视为发表。 2.网络媒体的数字化复制权问题 在制作网络媒体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所谓数字化是把所有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都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来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例如,对作品数字化是一种什么法律行为?数字化权是一种独占权还是非独占权?版权人如何控制这一权利? 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笔者认为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因为一部作品通过计算机进行数码转换,并未产生新的作品,这一行为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在不同程度上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 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但在数字技术日益成熟、网络普遍应用的信息时代,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计算机便可接收来自世界各地的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信息,并能快速、低廉地进行复制甚至修改后向世界发送。显然,网络传播的巨大覆盖率和广泛的公开性使传统的“合理使用”变得不那么合理了。这无疑给网络媒体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威胁。 对此各国采取了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对公共安全目的、行政或司法的适当应用,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目的的复制(包括下载等),仍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但逐步缩小合理使用范围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4.网络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 网络媒体的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能够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各国对信息产品的保护标准、保护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法律冲突会导致网上侵权行为、执法主体等的难以确定,同时势必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挫伤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的局限性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媒体的跨国保护仍然是一件棘手的事情,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方面。如:不同国家对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标准不完全相同,依据哪国的标准保护跨国传输的作品的版权?除了参加有关的国家条约或两国间存在双边协议的国家可以依据条约或协议外,很多国家目前还没有在网络媒体的国际传播中合理保护版权人的法律规定。由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在一国受到保护的作品在他国不一定符合授予版权的条件,或者在一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他国仍然受着版权法保护。如果网络媒体在数十个国家以上传播,则会发生更加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