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我国从教育决策者到教育实际工作者齐心协力的一致行动。素质教育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全面发展教育的深化和具体化。那么,全面发展教育如何深化和具体化呢?我们正在天津市塘沽实验学校(该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作者注)进行的“完整性教育”改革实验,在此方面做了一些理论与实践探索。“完整性教育”是在深入分析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唯理性教育模式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一种以理性教育与非理性教育的协调互补为特征的新的教育理论与实践模式。本文拟对唯理性教育模式的局限性与完整性教育的基本框架进行一些概要的分析。 一、唯理性教育的局限 在当代占主导地位的教育模式是唯理性教育模式,这一模式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注:关于唯理性教育存在的合理性,笔者在《理论之声》1992年第3期上发表的“理性教育的价值与使命”一文中,曾有过系统的论述,故此从略。)却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所谓唯理性教育,概而言之,就是仅仅着眼于学生理性因素发展的教育。人主要是一个精神的存在,人完整的精神世界是由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构成的。所谓理性因素,是指人的精神世界中那些明晰有序的精神现象、精神形式和精神能力。它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及其系统化、理论化的思维、思想、理论、学说等;二是人脑所具有的形成概念、运用概念进行判断、依据判断进行推理的逻辑认识能力和按照思维逻辑、客观实际、客观规律以及一定的理论思想体系来制定行动计划和方案,并指导实践活动和行为合理进行的逻辑实践能力。所谓非理性因素,是指那些与理性因素相对的混沌无序的精神现象、精神形式和精神能力。它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理性精神能力,即人脑所具有的一种非逻辑、非条理化地帮助人们去认识和行动的能力,包括灵感和直觉能力、感觉能力、猜测能力、表象能力、想象能力、情感能力等;另一类是非理性精神力量,即人脑所具有的一种非逻辑、非条理化地推动和帮助人们去认识和行动的精神力量,包括意志、情感、信念、信仰、意向、动机、潜意识、无意识、下意识、欲望、本能等。(注:参见崔秋琐:理性与非理性概念研究,《哲学动态》,1990年第2期:郑伟建:实践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云南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忽视学生的非理性因素的发展是唯理性教育的最基本的特征。 的确,任何现实的教育都不是孤零零的纯粹的理性教育,而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学生的某一种或某几种非理性因素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唯理性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现象和教育倾向却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从总体上看,绝大部分教育实际工作者并未对学生非理性因素的发展予以应有的关注并施以教育的力量,在他们那里,促进学生理性因素的发展成为教育的最主要的、甚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唯一的目标。 唯理性教育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一言以蔽之,就是:即使它重视实施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在内的全面发展教育,也很难培养出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注:对于唯理性教育的局限性,笔者在《完整性教育的探索》(重庆出版社1994年12月版)一书中,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过分析:第一,唯理性教育不能使人全面地掌握世界;第二,唯理性教育难以使人获得真正全面的幸福;第三,唯理性教育难以培养人的创造力和充分发展人的理性;第四,唯理性教育难以培养人的个性。在本文中,笔者是从一个新的角度进行分析的。) 首先,唯理性教育难以培养出真正有道德的人。所谓真正有道德的人,就是能够自愿自觉地做出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选择的人。在唯理性教育看来,一个人依靠对道德规范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就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选择。然而,残酷的现实使这种对道德理性的迷信受到了有力的冲击和深刻的诘难。例如,儿童落水,妇女受辱,围观者甚众却无人挺身相救。类似的令人痛心疾首的报道,已不止一次地见诸报端。围观的众人为什么见义不为?是缺乏道德规范知识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见义勇为是一个连小学生都明白的道德准则,成年人焉能不知!倘若一个人理解、掌握了道德规范知识就会有相应的道德行为,那么,现实生活中也就不会存在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了。由此看来,围观的众人缺乏的一定是道德理性之外的东西,只能是道德非理性因素。易言之,围观的众人之所以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选择,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缺少与一定的道德规范知识相一致的道德情感、道德需要、道德意志、道德直觉、道德信念等非理性因素的支持与推动。 在人的道德心理结构中,道德理性因素固然是一个人能够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必要前提,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夸大它的作用,将必要条件视为充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非理性因素之于人的道德行为选择来说更为不可缺少。例如,道德直觉是一种重要的道德非理性因素。倘若一个人具有丰富的道德直觉和良好的道德直觉能力,那么,他(或她)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十分危急的道德情境中,就一定会迅速地作出道德评价和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选择。这一方面是因为,具有丰富的道德直觉和良好的道德直觉能力的人在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选择时,“以为他的道德观念和直觉地完成的行动仿佛是自明的,当然,没有疑义的”;(注:科洛瓦诺娃:《道德与认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0页。)另一方面是因为,在道德直觉活动中,人的身之所行与心之所思是一致的,它们一起融化于直觉境界而达到物我两忘的地步。(注:参见萨仁琢:直觉动态系统中诸要素分析,《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至于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非理性因素之于人的道德行为选择的作用,那就更为明显了。因为像人的其它行为一样,人的道德行为也离不开一定的动力系统,而这一动力系统就是由它们有机结合而构成的。这一动力系统具有始动、维持、调节、定向等多种功能,它能使人的道德心理活动处于积极状态,从而使人的道德认识积极有效地转化为道德行为。离开这一动力系统,或者说,如果一个人没有形成与一定的道德规范相一致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那么,不管其道德认识有多么深刻,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道德行为都难以发动起来。即使能够发动起来,也难以正常地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