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振有 教育部国家副总督学 督导办主任

原文出处:
《人民教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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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的世纪里,督导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全面的科学的有效的督导与评估制度。所谓“有中国特色的”,是说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国外的督导工作经验,必须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所谓“全面的”,是指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以及与此相关的教育工作。所谓“科学的”,是说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等,都应该是科学的,符合教育方针,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所谓“有效的”,是说督导评估工作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任何繁琐哲学,花架子,形式主义。建立这样一个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提高认识,落实督导工作的地位。

      现在教育部门和社会上对教育督导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人对督导工作认识不足,或有误解。一是可有可无论,认为在中国,教育督导有没有都可以;二是把督导部门等同于“两基”验收部门,认为“两基”实现了,督导部门可以不存在了;三是有的地方不重视发挥督导的作用,有的还把督导部门当做一个可以随意安排干部的部门等。这些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总结我国督导制度恢复以来的历史经验,我们深深感到,在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督导的作用十分重要。第一,督导是依法治教的需要。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完备,法律法规有着其特有的规定性。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随意违背方针政策的情况。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履行行政监督职能,以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第二,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需要。教育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其效益又是相对滞后的。这往往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经费投入、工作投入方面难以把教育放在优先地位。这就需要通过督导的“督政”职能,去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第三,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教育工作具有特殊的规律性,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家长习惯以分数和升学率为标准来评价学校,导致学校教育工作违背教育规律。这就需要通过督导与评估工作,发挥监督和导向作用,引导学校按教育规模办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第四,在政府转变职能、实行宏观管理的形势下,教育督导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出来。没有督导的教育管理,是不科学的教育管理。

      当前,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理想目标应该是:让每个孩子都能受完有质量保证的九年义务教育,让每所学校建成规范的有特色的学校,让每个县(区)都成为教育优先和协调发展的教育强县(区)。这个目标没有完结的时候,督导工作也没有完结的时候。教育越是要改革和发展,就越需要加强督导工作。

      2.坚持依法督导。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实施行政性执法监督的一项制度。它的任务是根据政府的授权,对所属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为此,在督导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把督导过程作为检查、指导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过程。

      《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基础教育领域里最重要的法律。实施《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部门的大事,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它不仅关系基础教育的发展,而且关系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的未来。在新世纪里,“普九”的推进、巩固、提高仍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展义务教育的督导,保证《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是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长久性任务。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督导工作必须把保证《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作为第一位的职责。

      与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相关的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都是督导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督导工作者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坚定不移地围绕与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开展督导工作。

      3.逐步构建教育督导工作体系。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督导也是一个系统工程。督导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涉及方方面面。新世纪的教育督导工作,必须逐步构建一个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体系。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督导评估工作的经验,我国的面向新世纪的督导工作体系,应该包括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督导评估和对学校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评估。对学校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对校长工作的督导评估、对教师工作的评估、对学生发展水平的评估等。此外还应包括对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三结合工作的督导评估等。对学校工作的督导评估,在已经建立对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将逐步建立对其他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但总的来看,建立一个比较全面的督导工作体系的工作,我们还处在初创时期,这个体系框架的建立,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为此,我们必须有战略眼光,作出中长期规划,按照确定的目标逐步去施工,使我国的督导工作体系框架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完善起来。

      4.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在我国,发展和改革教育事业,推进素质教育,首先是政府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的三次全教会,不仅强调了各级党委、政府抓教育的责任,而且特别强调了要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查。在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上,这一要求更加具体和明确。中央《决定》提出:“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江总书记在第三次全教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建立和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和责任。要把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素质教育的实绩,列为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和上级对下级考绩以及选拔干部的重要内容。”2000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进一步强调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三次全教会的这些精神,与江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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