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教育权的若干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宗璋 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北京 100080

原文出处: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内容提要:

国家教育权,是指一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教育机构对教育的控制权。它在内容上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教育方针的确定权、教育行政管理权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对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既不能由国家独揽,也不能完全放任,宜以法律形式授权合格的学校代为行使。国家教育权的实现离不开教育法制的确认与保障。为了更好地理解并尊重公民的受教育权,教育法制建设和教育法学研究应以国家教育权为重心。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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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和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又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段借助国家的力量,对教育活动予以控制,产生了国家教育权,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分配和保障。国家教育权是教育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心。“国家教育权由抽象的主权和具体的职权构成”[1],但国家教育权的实现形式又不限于国家机关的职权。本文试就国家教育权的构成和实现形式作一点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国家教育权的构成和实现形式

      教育活动是一项公共性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亦是一项公益事业或公益活动,它起源于人类的生产实践。教育权是指对教育活动的控制权,包括对教育和受教育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它本来是家庭、部落、学校的一项“公共权力”,在国家产生以后,成为奴隶制国家的一种国家权力,即国家教育权。几千年来,国家形态历经变换,国家教育权也不断充实完善。国家教育权,就是一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对教育的控制权。它通常由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的法律所确认,并以适合教育活动特点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所谓“适合教育特点的特殊形式”,是说国家教育权不仅表现为特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而且还表现为教育教学机构(主要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国家教育权的实现形式是由其内部结构所决定的。从内容上来分析,国家教育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一)教育方针(教育宗旨、教育目的)的确定权

      所谓教育方针,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教育活动的方向、目的、培养目标、培养途径。其核心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也就是说,培养出的是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接班人,还是掘墓人;是对现存国家及其政治经济制度认同拥护,还是排斥反对。自国家教育权产生以来,确定教育方针,就是它的首要任务。教育方针的确定权,也就成为国家教育权的核心内容,它决定并体现出国家教育权的阶级属性。国家运用这项权力,使一切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利益和统治阶级的要求。早在几千年前,古埃及、巴比伦和印度的宫廷学校和神庙学校以及雅典的文法学校、音乐学校就都处于国家控制之下,并无一例外地以培养奴隶主国家的文武官吏和僧侣为目的[2]。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国家对教育方针的决定权主要表现为对教育内容和科举考试内容的决定与控制上。现代国家,通常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宗旨、教育目的)。我国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5条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作了明确规定。

      教育教学活动的复杂性往往使国家教育权的这一重要内容隐而不视,而正是它决定着国家教育的性质和方向。从历史上看,历代统治者都直接或间接地牢牢控制着这一权力,使其所确立的教育制度与其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国家内部被统治阶级对国家教育权的否定首先表现为对国家所确定的教育方针的抨击和否定。如中国近代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和五四时期革命民主主义者对封建教育的批判和否定就是如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这一权力的丧失会加速政权的更替。在近代中国历史上,《中法黄埔条约》签订后,清政府的这一权力开始动摇,中国出现大量教会学校,《中美续增条约》又使出国留学合法化[3],到19世纪末,封建的教育体制已不能为清政府的统治提供人力资源,而海外回来的受过日、美资本主义教育的留学生反而成为革命党人的中坚分子。这些留学生游离于清政府封建国家教育权控制之外,当然不会认同清王朝的封建国家制度。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教育方针的确定权对国家的重要性。

      (二)教育行政管理权

      指国家对教育事业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决定权、控制权、管理权、监督权,还包括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确认、分配和保障权。在现代国家权力分工和法治的基础上,这一权力也被称之为“教育行政权”[4]。它的运用属于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现代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专门机关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通常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通过行使和运用教育行政管理权,贯彻和实现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学制,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控制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内部结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模,使教育活动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国家通常通过宪法和有关法律将教育行政管理权规定为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这一权力规定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三)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

      指由一定的机构和人员(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通过一定的形式传授知识和技能的权力,包括招生权、教学权、考试权、评定学业成绩权等。这项权力本来是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教师、知识传授者)基于自身知识、经验、技能的优势和地位而形成的对受教育者的一种社会权力。但是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国家的意志就介入其中,将这一权力国家化,使之服从和符合国家的要求和利益,并被法律所认可、规范和限定,从而成为国家教育权的组成部分。

      二、国家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的控制

      教育方针制定权和教育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政权在教育领域的直接适用。大凡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国家政权都对其设定宗旨并进行行政管理。教育当然也不例外。国家教育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还包含第三项内容,即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国家要控制教育教学活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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