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简史(改革开放前)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春廷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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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2000年的50多年间,中国当代证券市场经历了由利用尝试到否定摒弃,最终到恢复和发展的曲折过程。1949年6月,天津证券交易所的重新设立,标志着中国当代证券市场的正式启动。1956年,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否定和排斥证券市场。1958年以后,证券市场更是长期受到摒弃。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后,中国当代证券市场才得以逐步恢复。1981年财政部首次发行国库券,揭开了新时期中国证券市场新发展的序幕。从此,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设立以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更为迅速,用10年的时间走完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实现了历史的大跨越,这一时期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1949~1978年利用和摒弃阶段,1979~1990年复兴和起步阶段,1990~2000年规范和发展阶段。鉴于改革开放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为读者所熟悉,本文只讨论前一阶段即1949~1978年对证券市场的利用与摒弃阶段。

      建国初期对证券市场的改造和利用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一方面,由于长期战乱和前任政府的腐败无能,不但国民经济基础非常脆弱,而且社会经济秩序也十分混乱,工商业凋蔽,游资充斥市场,投机盛行;另一方面,国内解放战争还未结束,朝鲜战事又起,新的财政税收还未来得及建立,军政费用却逐月大量增加,用人民币财政发行弥补巨额财政赤字,又引发了更加严重的通货膨胀。为了引导社会游资投向生产、恢复国民经济和实现财政状况的好转,人民政府决定对证券市场进行改造加以利用。

      一、设立证券交易所,开放证券交易市场

      解放前的证券交易所,是社会游资投机活动集中的场所。解放后,人民政府迅速接管和关闭了这些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一起被禁止买卖的还有黄金、白银和外币。但是,旧中国长期形成的投机恶习并没因此消除。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关闭后,除一部分游资转入地下黑市继续活动外,大部分游资一齐转向商品市场,囤积居奇,对物价冲击更大,反而给政府疏导游资投向生产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加上当时股份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私营和公私合营股份制企业公司发行的股票仍然存在,它们也客观上需要一个转让流动的渠道。为了吸纳、疏导社会游资和支持股份制企业公司,政府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开放证券交易市场。

      1949年6月,政府在接收原天津有价证券交易所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在原交易所旧址设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主要是启新洋灰、开滦矿务、江南水泥和东亚企业等近十种公司股票。开业之初,吸引了不少社会游资,市场活跃,证券行情围绕物价起伏波动。

      由于政府对交易所进行了改造,原来的官僚资本根绝,加上对证券市场和经纪人严格管理,证券交易规模大不如前,呈减少趋势。随着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和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游资大部分开始转向正常的生产和流通,证券市场日趋清淡,部分经纪人歇业。1952年7月,鉴于证券交易所吸纳社会游资的任务完成,政府关闭了天津证券交易所。天津证券交易所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

      1950年2月,与设立天津证交所同样的原因,政府在北京设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与天津相比,北京参加证券交易买卖的客户主要是解放前的一些投机倒把分子,如金钞贩子、囤积商人、旧官僚、旧军阀和倒闭的旧银行、钱庄的从业人员。交易所刚刚成立时,由于没有合适的北京本地公司股票上市,故选择了在天津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启新、江南、开滦、仁立、东亚和耀华等六种股票作为交易对象。当时的交易大部分是买空卖空,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在市场行情稳定时,参与交易的客户反而减少,而一旦行情起伏波动时,参与交易的客户就会猛增。由于过分投机,加上政府严格管理,经纪人出现巨额的呆账,资金周转不灵,许多经纪人停业。“三反五反”后,交易所业务几乎停顿。1952年10月北京证券交易所被政府关闭。

      二、利用公债制度,尝试举借内外债

      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为了平衡财政收支,1949年12月政府通过《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首先在国内发行折实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计划于1950年内发行两期,每期1亿分,年息5厘,分5年偿还。公债的发行与偿还都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折实公债以“分”为单位,每分以沪、津、汉、穗、渝和西安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尺和煤炭16市斤的批发价加权平均总和计算得出。推销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旧政府文武官员等社会富裕阶层。公债规定不得抵押、贴现和转让买卖。至1950年2月底,全国总共推销公债1.48亿分。以后,由于财政状况开始好转,第二期折实公债未继续发行。这次公债发行的数额虽然不大,但对当时回笼货币,解决一部分财政支出,稳定金融物价,起了重大作用,特别是采用折实的形式发行和偿还,既保护购买者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的经济利益,又为公债的顺利发行推销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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