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蟠给何兹全先生的回信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根蟠,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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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兹全先生:

      很高兴收到您的手示和大作。由于手头有些紧迫的任务需要完成,拖延至今才给您回信,十分抱歉。

      大作提出的问题,的确是战国秦汉社会古代说或封建说争论的关键。我也很赞成您在信中所说的:“这样坦诚的、友好的讨论问题,……是推动史学前进的有力的动力”。您是史学界的老前辈,是我尊敬的师长,用这样平等和坦诚的态度来和一位后学讨论问题,尤其令我感动。我刚到经济所工作的时候(1981年),吴承明先生告诉我们,已故孙冶方先生说过:“外交上要‘求同存异’,学术上要‘求异存同’。”这句话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深信学术的进步需要不同观点的切磋和交锋,需要学术上健康的批评和反批评。本着这样的精神,我也斗胆坦率地谈谈我的看法。

      您文章中有些根本性的观点,我是非常赞成的。例如您说,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是既有个性也有共性的,不存在特殊到没有共性的个性。这话说得非常好。现在学术界有些同志就是把个性与共性对立起来,强调中国历史的个性而否定了它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共性。否定了共性,否定了规律,实际上也就否定了科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都是信奉马克思的。

      您文章中的一些具体的观点和论据,我也是赞成的。例如,您指出了秦汉城市经济的繁荣,这的确是事实,虽则我认为您对秦汉城市人口的比重估计过高(我以为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可能养活比例那么高的城市人口)。又如,您指出交换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盘剥,迫使农民贫困破产,这比笼统讲商品经济的进步作用符合历史实际得多。您指出官府和官吏的聚敛与交换经济的发展有关,交换经济的发展是第一义的,官府的聚敛是第二义的,也有道理,但似乎绝对化了。实际上,中央集权制建立以后,尤其是秦汉统一帝国建立以后,国家的需求对商品经济的刺激或拉动作用是很大的。

      除了一些具体问题以外,我认为值得讨论的是您文章中理论的支点。如果我的理解不错的话,您文章的理论是建立在战国秦汉城市交换经济占主导地位,城市支配乡村这样一个支点之上的。您说的交换经济,就是我习惯说的商品经济吧!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如何衡量商品经济是否占主导地位?诚如您所指出的,我们当然不能简单地从量着眼,而是要看“质”。但“质”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在我看来,要看资源配置的基础是什么,价值规律是否起了支配性的作用。而这又取决于社会的经济结构。我曾在《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对此有所论述。关于农村支配城市还是城市支配农村的问题,我没有成熟的意见,因为我对中国古代城乡关系研究得很不够,不过我觉得中国古代,无论西周、秦汉或魏晋南北朝,都不象西欧中世纪早期那样农村支配城市。再者,城市的商品经济虽然比农村发达得多,但毕竟不能把城市经济与商品经济等同起来。战国秦汉存在严重的农商矛盾,它的确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的表现,但不能简单地把商人兼并农民说成是交换经济支配自然经济,其实商人之所以能够兼并农民,重要原因之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它在相当程度上与政府赋税的拉动有关)超越了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负荷能力。这种矛盾的发展,迫使封建国家不能不局部地调整其政策。如东汉中期以后即逐步从货币税为主转变为以实物税为主。我认为这一事实说明自然经济仍然是决定发展方向的。二是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商品经济起伏在社会制度变迁中的地位和作用?您似乎把商品经济(交换经济)作为决定社会性质的第一因素,颇可商榷。在我看来,商品经济的起伏,商品经济还是自然经济,不能作为区分奴隶社会(即您所说的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标准。因为自原始社会末期以来,商品经济曾经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中,它是否发达,不足以作为决定社会性质的主要依据或主要基础。如果我们不是过高地估计商品经济的起伏的意义,不难发现,战国秦汉以后的两千多年,我国的基本经济与政治制度并没有质的变化。

      关于佃农和依附性佃农的问题,恕我直言,您的文章中基本上没有过硬的论据或材料来反驳我的论点。您提出了奴隶出现在前,佃农出现在后,佃农是奴隶的归宿的观点,但并没有进行论证。在中国,似乎看不出这样的规律。您强调战国秦汉主要劳动者,即作为编户齐民的主体的农民,是自由民。我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因为秦汉的编户齐民对国家存在着严重的依附关系,当时苛重的人头税和徭役,就是其突出的表现之一。

      我是赞成西周封建说的。我在这里简单地谈谈我对中国古史分期的一些看法,以便您在辩论时了解对方的思路。我认为中国文明起源和发展的“路径”(借用侯外庐先生的术语),与西欧和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东方”均有所不同。中国是在保存了农村公社的条件下进入文明时代的,西欧的希腊罗马则是在农村公社瓦解的条件下进入文明时代的。在保存公社进入文明这一点上,中国和“古代东方”是一样的,但中国的农村公社在春秋战国时代就瓦解了,而“古代东方”的一些国家农村公社则一直保存到近代殖民势力东来之时,这又是两者不同之处。由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特殊路径,使中国形成了不同于“古典古代”的奴隶制类型;封建社会的形成走着与西欧不同的道路,较早完成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农村公社的保留,又在相当程度上规定了中国早期封建制的面貌。由于春秋战国时以铁农具的普及为主要标志的生产力的发展,长期延续的农村公社终于解体,使中国封建社会从领主制阶段进入地主制阶段,并出现了一个“类古典”时期。由于原来被公社这种社会有机体束缚着的各种力量被释放出来,整个社会呈现非常生动活泼的局面,土地私有制(个人的民间的土地私有制)形成了,商品经济、商业资本相当活跃,奴隶制成分也有所增长,在相当程度上类似于欧洲的“古典”时代。不过,中国的这个类“古典”时期不是发生在奴隶制时代,而是发生在封建制时代。决定这个时代封建性质的最明显的事实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不是奴隶,而是构成编户齐民主体的农民,这些农民对国家有强烈的依附关系,不能与欧洲古典古代的自由民等量齐观;这种编户齐民分化所产生的佃农,至迟西汉中期已经成为地主经济中的主要生产者。关于后一点,我在您提到的文章(《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辑)已经有所论述了。关于前一点,在这里还需要略加说明:古典古代形成时期所瓦解的农村公社,是农村公社的原生形态,公社社员直接转化为古典古代的自由民;春秋战国时期所瓦解的农村公社,是农村公社在阶级社会中的变种,公社社员已经沦为领主制下的农奴,由他们转化而来的编户齐民,虽然摆脱了对领主贵族的臣属地位,但又落入封建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因此,他们不可能是古典古代那样的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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