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代的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自由民小农和依附性佃农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兹全,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邮编:100875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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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于6月13日召开的“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研讨会的第二次会上,有个发言,题目是:“我国秦汉商品经济及其与社会生产、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

      8月11日,参加南开大学历史系召开的“中国中古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我的发言题目是:“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开的两大特征”。漆侠教授、李根蟠研究员是评论人。他们都提出很好的意见。随后李根蟠同志还写出《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篇大文章。文章对于说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是使中古(魏晋南北朝隋唐)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开的两大特征,基本上没有不同意见,但对于说战国秦汉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十分繁荣的交换经济时代,说汉魏之际的变化是从商品交换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说战国秦汉的农民身分主要是自由民和一小部分奴隶,则保持不同意见。根蟠同志说:“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强化,确实是汉魏之际社会变迁中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但这种变化的根源,早已埋藏在战国秦汉社会的土壤之中。本文打算从分析这些现象的来龙去脉和形成原因入手,对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发表一些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和封建地主经济的逆转或畸形发展)的看法。”这篇文章和我的《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及其与社会生产、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一文,可能近期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上发表。

      概括的说,根蟠同志的意见是:“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它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范畴内的变化。”对于汉魏之际,自由民、奴隶向依附关系的转化,根蟠同志则于概括了唐长孺教授和我的话之后说:“在这里我觉得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讨论:一是中国租佃关系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二是依附性佃农又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注:引句皆见《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以下凡引根蟠同志的话,皆见此文。)

      总之,根蟠同志认为,汉魏之际:依附关系是“发展”,自然经济是“强化”。发展、强化,都不是“转变”。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的变化。汉魏之际的人民身分的变化,也不是自由民和奴隶到依附关系的变化,而是战国秦汉佃农、附依性佃农已经存在;从战国秦汉依附性佃农走向魏晋南北朝的依附民,只是依附关系的“发展”而不是转变。

      这样看来,对战国秦汉的社会经济如何认识上出现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战国秦汉时代社会经济的主导面、主导力量是自然经济?还是城市交换经济?另一个问题是:我国秦汉的农民是自由农民和一部分奴隶为主?还是依附性佃农为主?战国秦汉时期,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是同时并存的,但重要的是谁是主导面;战国秦汉时期,自由小农、奴隶和依附佃农也是并存的,但重要的也是谁是主导面。

      必须区分出谁是主导面,这个问题才有意义,才有重要的社会史意义。

      二

      先看看战国秦汉时期的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问题。下面把双方不同的认识(主要是根蟠同志的认识和我的认识),扼要的摆出来。

      对于战国秦汉的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根蟠同志是这样看的:

      根蟠同志说,为了把“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和“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制范畴内的变化”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的眼光不应停留在人口增长还是耗损,城市繁荣还是萧条、钱币通行还是废弃等现象上,还应该深入考察当时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及其变化”。

      当时的基本经济单位是什么?

      根蟠同志说:“我国秦汉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农民,有地主,他们经营的内容和规模有很大的区别,但其经济构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主要指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经济(主要指商品性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结合。”

      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耕织结合,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它一再为人们所称引和强调。《尉缭子·治本》说:‘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典型描述。商鞅变法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汉代皇帝的诏书多‘农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织结合作为劝农的基本模式。不从事家庭纺织而买衣穿的农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数量。战国秦汉农民也有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不过并不多见。”

      “战国秦汉的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依照结合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根蟠同志把战国秦汉的地主,分为两个类型。一个类型是“田庄型”。他举出樊重的田庄。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庄,也属于这种类型。”这一类型的田庄,多是以经营大田农业为主,“他虽然也从事货殖活动,但经营活动的立足点是自我满足各种需要,…以致能够作到‘闭门成市’”。那些“中小地主生产规模不会有这么大,经营项目也不会有这么多,但恐怕多数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可以划归这一类型。”

      另一类型是“货殖型”。他们“从事大规模的商品生产。”根蟠同志举出《西京杂记》所载陈广汉资业。在他的田庄里生产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应该主要是为出卖赢利而生产的,但从种类的繁多并以粮食为大宗看,其中包含了自给性生产,或则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

      根蟠同志又讲到《史记·货殖列传》里的商人地主。他说:“《史记·货殖列传》列举了不少以‘千亩’、‘千石’、‘千足’计算单位的大规模商品性农牧林渔生产项目,其经营者应该就是‘贷殖型’的地主。不过这是为了计算‘富比王侯’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假设数字,并不能认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态,也不能认为都是纯粹专业化的商品经营。其实,即使是《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所记载的大商人和工商业家,也不是经营单一的项目,而是同时经营多种项目,并往往多兼管农业。……对这类货殖家,司马迁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以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又以兼营农业作为基础和保障)来总括之,说明他们也是以某种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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