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的地权交易

——以典契为中心的一个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翔鹤: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邮编: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民法不发达、产权概念含糊,因此难以用西方近代法学框架去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地权交易。 本文以清代台湾土地文书为基础,分析典、抵押、买卖、租赁等各种地权交易形式。认为抵押、买卖、租赁等本来在产权交易上意义明确的形式,在交易实际中逐渐模糊而向典这个本来就意义模糊的形式转化。 以典为中心的土地交易形式,兼顾了人情,但牺牲了效率。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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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土地买卖,也存在典押、租佃等地权交易形式,这些交易体现在古代文书契约当中,今日所能见到的契约,以明清两代为主。但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对产权形式并无严格界定,各种交易形式往往含混不清。我们如何通过这些含混的情况去理解古人的经济关系呢?

      日本学者岸本美绪指出:“……(以往)或明或暗地作为这些研究基本前提的都是西洋近代法的各种概念和以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发展阶段论,而这些理论前提是否能够提供理解中国社会中契约关系的有效框架现在看来却很成问题。”(注: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原载滋贺秀三主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中译载《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北京。)

      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以西方法律体系为框架来理解古代,尤其是明清土地契约关系的情况,比如说,张晋藩就把地权当作物权,而取所有权、永佃权、典权与抵押权各种形式;契约关系则被他定位于“债”的总目之下。而将各种契约分类为买卖契约、租佃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合伙契约、族产管理与分家析产契约以及典约等几类。(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北京。下引张晋藩文均出自该书,不再一一注明。)应当说,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不失为一个方便和有用的框架,但是,同西方以演绎逻辑为基础的法理概念所严格界定的产权概念相比,中国传统社会中产权概念之含糊,二者形成强烈的反差。以西方近代法概念为框架去观察明清契约关系,许多交易实际将被削足适履地塞进这个框架之中而失去了其在现实生活中所体现的意义,我们也就无法真正理解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中所包含、反映的当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关系。因此,我们不如借用人类学“主位的理解(emic understanding)”的方法,去理解明清时期地权交易的各种含混的方式及其所以产生的原因,要比利用现成框架去做一个客位的(ethic)判断来得有意义些。(注: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及台湾地区的地权分割为大、小租已为学界所详细讨论,本文不以地权分割为讨论对象,而将大、小租等均视为地权,讨论其交易形式。)下面本文将主要利用清代台湾一些契约,(注:本文所引用的契约均出自日据初期“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之《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台湾私法物权编》,以下不再一一注出。)围绕着典权来探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形式问题。

      (二)

      我们先来看一张典型的典契。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课、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遗下股份十五股,应得一大股,开垦公田二段,过坑二丘,厝角一丘,共叁丘,坐贯南枋寮庄,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载在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田典出於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叶坪观出首承典,即日同中叁面言约时值典价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足讫,愿将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为业,不敢阻挡。保此田业系是课兄弟应得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来历交加不明为碍。若有此情,系课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言订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满之日,应备足字内银赎还;如过限无银赎回,依旧照字内耕管行用。此系凭中甘愿,不敢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典契字内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从上契来看,典之意义,明显地是以不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如上契以土地作为借银60元的担保。但如果以近代法理学概念为框架来看的话,标准的担保物权应是抵押权。典权则是含糊不清的,在西方法学框架中存身不牢的。清代台湾原也存在抵押借贷,称为胎借,所谓胎,即抵押物(胎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这里仅涉及不动产)。而典权与标准的抵押权有所不同,含义不清,难以界定。张晋藩认为,典权之不同于抵押权,主要有三“典主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押主则无此项权利;出典不需付利息,而出押人则需付利息;典是长期质,押则有较短的回赎期。”(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北京。下引张晋藩文均出自该书,不再一一注明,P128。)从上引典契来看,基本上是符合张氏给典权归纳的三个特征。但如果我们回过头去看抵押权(胎权)的话,却可以发现它在实践中和典权的三个区别极易模糊,最后甚至难以区别、混为一体。我们先来看一份典型的胎借契约:

      立胎借约字人布屿堡仑背庄廖朝晏等,有承父遗下阄分应份水田一处,土名坐落在新竹园庄西北势,其甲数、丘段、东西南北、水分,俱载上手契内分明。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出借为胎,托中问到本保新竹园庄李妈答身边借过镜银叁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母言定行利加叁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应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银还字还,两不刁难。如若至期无还,愿将此田付原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完粮,以抵利息,永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并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特立胎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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