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与经营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伟明 暨南大学历史系;邮编:510632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与经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一步加强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往。粤闽海商在不同国家会受到不同贸易政策的影响,而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活动,形式多样,灵活多变,公平竞争,因而能够打开国际贸易市场,促进了海外诸国的经济发展。但是,粤闽海商必须承受来自国内海外的繁重税收,还受到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发展的束缚限制。因此,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经济贸易,始终未能改革其封建经济的性质,因此也不可能改变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命运。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海商,是指专门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集团,粤闽沿海地区,自汉唐以来,一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地区之一,海上贸易繁荣兴旺。在海外诸国商人不断涌入中国进行贸易的同时,以粤闽海商为首的中国商人集团也不断远涉重洋,开拓海外贸易市场。特别是明清时期,随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转型,海上私人贸易的兴旺发达,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与经营更为发展。粤闽商人集团在异国他乡,克服种种困难,积极发展贸易经营活动,为促进海外诸国,尤其是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进一步加强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联系,对于粤闽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活跃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海外诸国的贸易政策

      明清时期,粤闽海商海外贸易发达,经营地域范围广阔。有谓:“闽粤之人,驾双桅船,挟私货,百十为群,往来东西洋。”(注:《乾隆潮州府志》卷四十《艺文》,台湾成文出版社1960年。)其“东西洋通贩诸国,西洋则交趾、占城、暹逻、下港、加留吧、柬埔寨、大泥、旧港、麻六甲、亚齐、彭亨、柔佛、丁机宜、思吉港、文郎马神;东洋则吕宋、苏禄、猫里雾、沙瑶、呐哔啴、美洛居、文莱、鸡笼、澹水。”(注:[清]黄叔:《台海使槎录》卷二(丛书集成初编本)。)重点贸易经营地区主要是在东南亚及日本等地。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不一,对中国粤闽海商的贸易经营活动的态度也各有差异。特别是一些国家,或有沦为西方殖民地,或有其政治经济命脉受西方殖民者的控制。因而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代,粤闽海商的海外经营贸易活动,常常要适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的贸易政策。海外诸国的贸易政策大体可归纳为若干类型。

      其一是自由贸易政策。在自由贸易政策下,中国粤闽海商在海外诸国,能够以相对自由的方式,进行贸易经营活动。而海外诸国或殖民政府也会根据当时的形势或需要,放宽对粤闽海商的限制,或给予各种政治经济上的优惠。

      如公元1783年的吉打,据载:“仅有一艘一年来一次的中国帆船为例,该船于缴付一笔定额税金之后,即可随意与居民互易通商。该船由中国运入大量的中国粗瓷器、薄铁锅,及许多别的货品,并由该地运出许多海珍,诸如燕子、鱼翅、燕窝、藤、锡、橡胶、龟甲、鹿皮及鹿筋、牛皮及牛角,以及许多粗制的商品。”(注:[英]巴素:《东南亚之华侨》,台湾正中书局1966年第464页。)类似的自由贸易,一般行政干预较少,粤闽海商在经销商品、经销地点、经销对象方面都有较大的自由度。

      有些国家对粤闽海商盛情接待,由国王设宴欢迎。亚齐国,中国商船方到彼岸,“有把水了望报王,遣象来接。舶主随之入见,进果币于王,王为设食,贸易输税,号称公平。”因此,“此国辽远,至者得利倍于他国”。(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第77页。)

      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立贸易市场,以方便粤闽海商开展贸易活动。十六世纪下半叶,“欧洲人到达越南三邦的时候,交趾支那的国王准予华人在他的国土中,选择一便利处所,建一城镇,俾可举行市易,该城命名为会安,即今中圻的中央,该城镇计为两区——一属华人,一属日本人。各由一长官统治,该城贸易时期的揭幕,差不多和新年相符。……。在需时七日之久的商业交易期过后,外国人便装运货物载回日本国去。”(注:[英]巴素:《东南亚之华侨》,台湾正中书局1966年第307页。)会安更发展成为越南地区重要的贸易中心。康熙三十四年,“盖会安各国客货码头,沿河直街,长三、四里,名大唐街,央道行肆,比栉而居,悉闽人。”乾隆九年,“会安为交趾支那商业最繁荣之处,经营有六千左右华人居住,彼等均为巨商,于此成婚,并向国王缴税。”(注: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新亚学报》第3卷第1期。)粤闽海商在海外诸国自由贸易政策的支持下,贸易经营活动不断扩大,对东南亚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二是限制贸易政策。主要是海外诸国及西方殖民统治者,根据需要收紧贸易经营政策,对粤闽海商的贸易活动实行一些限制性措施,令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的发展,在活动范围及贸易规模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或有限制贸易地点。菲律宾地区,据载,“每年三月,大约三十到四十只帆船从中国开来,在马尼拉港抛锚,带来生丝、金银钱、绣花织物、瓷器、精美陶器、活家禽以及别的中国货物。这些货物装小船运到巴利昂(唐人街),在那里卖给西班牙人和菲律宾人。法律禁止顾客或中人直接到港口中国船上采购或贸易。”(注:[菲]格雷戈里奥.F.赛义德:《菲律宾共和国历史、政府与文明》,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01页。)

      或有限制贸易对象,公元1650年,清初顺治年间,荷兰殖民者曾与亚齐签约,同意让柔佛华侨到亚齐进行贸易,但却规定:除留居于巴达维亚城、马六甲、柔佛和北大年的华侨之外,其它来自中国的商船和华人都不允许直接航行至亚齐进行贸易。(注:Vivtor Purrcell:"The Chinese in malaya,Kuala Lumper"Oxford University preess 1967,pp.31-32)这样令粤闽海商的贸易经营由直接贸易转化为中转贸易,其贸易规模的扩大势必受到更多的限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