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明光,1948年生,教授;郑学檬,1937年生,教授。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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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赋税”指的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体现国家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注: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2318页。)。因此,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对历代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阶级关系和经济增长都有重大影响。早在先秦时期,不少政论家对此就有清醒认识,提出影响久远的“轻徭薄赋”主张。如《孟子·尽心篇》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荀子·王霸篇》则将“轻田野之征,省刀布之敛,罕兴力役,无夺农时”,作为富国之术。汉代以降编纂的二十四史、《资治通鉴》、“十通”等各种体裁的史书典志,多把赋役制度作为不可或缺的内容,以求给后世治国执政者以警示借鉴。这说明赋役制度一直是中国传统史学关注的重点之一。然而,因时代局限,传统史学不可能全面和深刻地揭示赋役制度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多层外延。驯至20世纪,由于资料、理论和方法等空前拓展,史学界加深拓宽了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研究取得划时代的突破,成果极其丰硕。必须指出,外国学者特别是日本学者对此亦用力甚勤,他们与中国学者共同繁荣了这块学术园地。但为篇幅所限,本文只就中国史学界的有关研究状况做一鸟瞰。同时,20世纪中国史学关于古代赋役制度史的研究成果枝繁叶茂,不胜枚举,同样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就研究史发展过程以及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概况加以评述,因而常有遗珠之憾,尚祈读者见谅。

      一 研究史的阶段性发展及其主要特点

      回首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百年史,可以看出它经历了各具特点的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末,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这一阶段,是中国传统史学向近代史学转变的时期,也是“独立的现代意义的中国经济史学科正式形成”的时期(注:参见李根蟠《二十世纪的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3期。)。这种学术演变的时代特征在古代赋役制度研究领域也有鲜明反映,即不少学者在继承发扬传统史学方法,注重传世文献的考据,辨析制度条文内容的同时,有意识地借助近代西方的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理论,对古代赋役制度史做出一些不同于《通典》、《文献通考》等史籍的编排、阐释和评论。此期出版的一些通史体裁或断代体裁的财政史、经济史著作,都以一定的篇幅叙述赋役制度,比较突出地表现出这一研究趋向。例如,胡钧《中国财政史》(商务(注:为节省篇幅,下文中对出版社和学报名称使用缩略语,对不易明晓或可能引起误解的则用全称。),1920)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唐朝两税法的五大优点,“一曰税制单简,二曰合于租税以贫富为公平之原则,租税之公平者,与他种人权以个人平等为原则者不同,必视负担租税之能力。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则其合于负担能力可知。三曰合于租税普及之原则。两税法中定行商者纳税三十分之一,度与所取与居者均,无使侥利,则能普及于一般人民更可知。四曰以货币纳税,两税则于征米外,均以钱计,不可谓非税法之进化。五曰因出制入以为税则,为财政学上极正当之办法……极合于新财政学理,而于中国财政史上放一异彩者,则两税法也。”其后徐式庄《中国财政史略》 (商务,1926),常乃德《中国财政制度史》 (世界书局,1930),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 (商务,1936),鞠清远《唐代财政史》 (商务,1940),刘不同《中国财政史》 (大东书局,1948)等,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这种特点。值得指出的还有,抗日战争爆发前后,国民政府出于财政体制改革以及战时经济的需要,进行田赋整理、田赋征实和其他赋税制度的变革。此期不少学者本着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意图,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特别是田赋予以较多关注。如万国鼎《中国田赋史》 (正中书局,1933)、徐士圭《中国田赋史略》 (商务,1935)、陈登原《中国田赋史》 (商务,1936)、吴兆莘《中国税制史》 (商务,1937)等,尽管内容有详略,识见有深浅,均属有一定影响的专著。程滨遗等编纂的《田赋会要》第二篇《田赋史》上册和马大英等编纂的《田赋会要》第三篇《田赋史》下册(正中书局,1934),是一套按编纂者的观点“铺叙史实,推究因果”的资料性著作,上自夏殷周,下及清末民国初,“就历代田赋沿革,为系统叙述,并作史料整理为主。其诸赋役设施,凡与田赋有关者亦触类引及,以求明备。”(《弁言》)该书编排的节与目还包括赋役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赋役制度利弊的评论等,层面较多,视角亦广,观点平实,在当时堪称详备。

      由于当时参与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学者较少,他们涉及的朝代仅以汉、唐、宋、明等朝为主,选题有限,所用资料多为习见的传世文献,也谈不上对古代赋役制度做整体性研究和规律性探讨。但是,当时有一些选题颇具开拓性。从总体上看,当时鞠清远对唐代、刘道元对宋代、梁方仲对明代的赋役制度研究比较有特色。鞠清远在《唐代经济史》、《唐代财政史》以及《唐代的户税》(《食货》1卷8期,1935)、《唐代的两税法》(《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6卷3期,1936)等论著中,对有唐一代的租庸调、地税、户税、色役、杂徭、两税法和商税等做了较系统全面的阐述,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论断。刘道元《两宋田赋制度》(上海大学文学院,1933)一书对唐宋两税法的变化做过比较有见地的分析。梁方仲则以明代田赋的征收解运制度以及一条鞭法为研究重点,细微深入,识见高远。其《明代鱼鳞图册考》(《地政月刊》1卷8期,1933)、《明代粮长制度》(注:首刊天津《益世报》1935年5月28日《史学双周刊》3期;修改稿刊于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卷2期,1944年。)、《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3卷1期,1935)、《一条鞭法》(同上刊,4卷1期,1936)、《明代江西一条鞭法推行之经过》(《地方建设》2卷12期,1941)、《明代的户帖》(《人文科学学报》2卷1期,1943)、《释一条鞭法》和《明十段锦法》(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卷1期,1944)等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专题论文,影响久远。

      必须注意到,40年代,马克思主义史学观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也有所影响,出现了与传统史学及西方财政经济学不同的理论分析。例如,1940年吕振羽修订出版《中国社会史纲》第二册(原为《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上海不二书店,1936),其《初期封建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一章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角度看待春秋战国之际的赋税变革,认为因生产力提高,出现了由封建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作丘赋”等赋税改革即其证明。到战国末期,实物地租成为农民支付剩余劳动的主要形态。1946年翦伯赞出版的《中国史纲》第一卷在论证“西周封建论”时,使用“超经济强制”概念分析赋役,认为在西周的庄园中,领主在土地所有的基础上对农奴进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这种剥削在法律上称之为“赋”和“役”。赋即田赋,役指徭役。王亚南《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时与文》2卷11期,1947)一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唐代两税法改革的经济和政治背景的力作。该文把两税法改革与经济权力变化、官僚政治变化等联系起来,认为:“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剥削榨取深度,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了一个新的篇章。”“两税法都分明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尽管此类成果尚属凤毛麟角,但其研究思路和理论阐述为后来新中国史学的古代赋役制度研究所继承发展,衍沛而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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