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市租”新探

作 者:
王刚 

作者简介:
王刚 华东师范大学史学所;邮编:200062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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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租是西汉商业税的一种,但对其具体性质及相关问题,在学者间历来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最普遍的看法是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税、营业税等类型来看待。(注:如高敏先生在《汉代赋税制度考释》(载于高敏:《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8月)中认为,市租是“关于工商业主的营业税”;冷鹏飞先生则在《汉代“市租”考》(《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中讲:“市租,就是对商贾所征收的市场交易税。”此外,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4月)82-90页,黄今言:《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江西师大学报》哲社版,1985年第1期)也持相似观点,等等。)这一看法直接源自于《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中的一段《索隐》,其正文为武帝时主父偃的一段话:“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索隐》注道:“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注:《汉书》卷38《高五王传》也有类似的记载:“(主父偃)因言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颜师古注曰:“收一市之租,值千金也。”)但问题是,《史记》、《汉书》的正文中并无明确认定市租性质的文句,仅凭一条注文,实在难于坐实。而且我们只要细加分析,不难发现,这条注文本身有很大的问题,换言之,此注文可信度差,不适用于论证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注文进:“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而我们知道,汉时一金相当于一万钱,《汉书·食货志》载:“黄金重一斤,直钱万。”即为证明,那么此处的千金即为一千万钱。但如果真的按照临淄地区一天的市场营业税为一千万钱来计算,则一个月有三亿钱的收入,一年就是36亿钱。《汉书·王嘉传》讲:“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都内钱四十万万。”这是赞扬汉元帝节省开支,余下了40万万赋敛钱,对于此条,《补注》中沈钦韩曰:“《太平御览》六百二十七引桓谭《新论》,汉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现在,我们不禁要问了,汉时全国一年的赋敛钱也不过是40亿,而《索隐》注文却告诉我们,临淄地区一年“所卖之物出税”就能基本上达到这一水平,这可能吗?一个地方市场的一项商业收益决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这种“富甲天下”,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极不可信,也是不可能的。既如此,对于此条注文所表达的所谓营业税问题,最低程度上我们至少要对其存疑。西汉对商业经营征税,《汉书·食货志》中倒是有一条明确的记载:“(王莽时)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市租的具体内容,(注:如黄今言先生在《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冷鹏飞先生在《汉代“市租”考》中都持这种观点。)但这则材料一是从字面上根本看不出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二是在《汉书·食货志》中,在这段话之后,还有如下的记载:“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也就是说,这一笔税入,即“贡”,由官府专门管理,并可用作赊贷之用。但史书记载,市租主要是作为帝王、列侯等的私藏,不入于国家财政。《汉书·食货志》讲:“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之经费。”这里,“市肆租税之入”就是指市租,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军市租”,即在军队里设军市而征收的市租,《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讲:“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今臣窃闻为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飨士卒,私养钱五日一椎牛,飨宾客、军吏、舍人。”《史记》索隐讲:“案军中立市,市有税,税即租也。”又云:“汉市肆租税之入为私奉养。服虔云,私廪假钱是也,或云,官所别廪给也。”那么,我们说,既然市租是私人的“奉钱”,又怎么可能成为赊贷的本钱呢?官府是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个权力的,那么结论只有一个,即市租是市租;工商营业税是工商营业税。

      其实,“市租”、“市税”等名词并不仅仅只见于汉,后世的史书中也屡见它的出现。如《晋书·杜夷传》中:“常以市租供给家人粮廪,勿令缺乏。”《魏书》卷110《食货志》则讲:“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而《周书·宣帝纪》中则有:“初税入市者人一钱”的记载,等等。但西汉时与后世不同的是,“市租”与“市籍”是联系在一起的。《汉书·何武传》讲:“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从上文中,我们知道了如下的事实,何显家里有人有市籍,常常不纳市租,市啬夫求商进行追捕。针对这一事例,钱剑夫先生讲:“所谓市籍应该就是设店营业之前必须于市令或市啬夫处登记,注入簿籍,又当另有准予开业的凭证,犹如近代的‘营业牌照’或‘开业许可证’之类,即为‘市籍’,并据以征纳市租。”(注: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6月,70页。另外,前引《汉书·食货志》中的“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钱先生以为是王莽作出的一种市租改革,是“仿照《周礼》并兼取‘什一’之法改变的一种市租。”(同书73页)所以,从根本上讲,钱先生认为市租与营业税是二而为一的东西。)我们知道,古代的正规市场是封闭式的,《说文》对“市”的解释为:“买卖所之也,市有垣。”即“市”是有围墙的,在这个范围之内,有官员加以管理,当然也就要加以征税了,或许“市籍”就是合法进入市场的买卖凭证,也是征税的凭据,这和当时进入宫殿必须有“门籍”相类似。《周礼·秋官·士师》注进:“今宫门有簿籍。”疏云:“举汉法以况之。”在当时,没有门籍,是不可以出入宫殿的,属“阑人”类违法行为,所以《汉书·窦婴传》中讲:“太后除婴门籍,不得朝请。”大臣窦婴一旦被取消门籍后,就无法进入宫门了。(注:这种制度至少维系到了唐代,程树德所著《九朝律考》卷1《汉律考》五之《律令杂考》,就此条说明道:“按唐律,无著籍者入宫殿,在卫禁一。”)同样的,没有市籍,就不允许在市场中经商。官府可凭据市籍收税,如前引《汉书·何武传》中对“何显家”的市租征收正是如此,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不著市籍,而偷偷在市场中经商,因为这样可以通过偷漏市税的办法,取得更大的利益。为了保证税收,国家又往往采取十分严厉的举措对此加以打击,如成帝时尹赏为长安令,“乃部户曹掾吏,与乡史、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铠捍持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注:《汉书》卷90《酷吏传·尹赏》。)对于没有市籍而在市场上经商的人,采取了十分残酷的镇压手段。但即便如此,一些有权势的人依然可以想尽办法私自经商,如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的客就“私酤酒长安市,丞相史逐去客。”(注:《汉书》卷76《赵广汉传》。)而赵广汉自己也曾查处过博陆侯霍禹私自从事商业,“直突入其门,廋索私屠酤,椎破卢罂,斧斩其门关而去。”(注:《汉书》卷76《赵广汉传》。)这种事例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以至元帝时贡禹呼吁道:“又欲令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贩卖,与民争利,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仕宦。”(注:《汉书》卷72《贡禹传》。)而所谓“私贩卖”,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可以偷漏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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