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

作 者:
方行 

作者简介:
方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北京,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的变革,使中国封建经济的运行呈现为以国家配置资源为主,地主配置资源为主,和农民配置资源为主的三个阶段,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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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自然历史过程。需要在微观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通古今之变”的方法,理清其发展脉络。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同人类社会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表现为一种质与量互变的运动,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即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质却发生变化,使它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探讨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是我们理清其发展脉络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社会都存在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它们的创新和良性互动,推动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也体现为这样一个过程。本文拟着重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等几种重要经济制度的变革,推动封建经济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问题作些探讨。如果从秦代统一中国论起,它们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自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为第一阶段;自唐代中叶经过宋元至明代中叶,为第二阶段;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前期,为第三阶段。陈寅恪教授在《论韩愈》中说,“综括言之,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陈氏此论,开创了前述阶段划分的先河。根据多年来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加以补正,就可以提出上述三阶段论,以供讨论。

      一

      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地主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决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它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时期:国家限制下的发展时期,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和它的进一步发展,即充分发展时期。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通过建立田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这个时期,自耕农大量存在,自耕农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封建国家赋役征课的主要对象。封建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采取种种措施,反对地主兼并土地,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首先是汉代的限田。据说汉代有均田之制,“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於品制中令均等”。(注:《汉书·王嘉传》注。)由此便发生“田宅逾制”的问题。汉武帝设刺史周行郡国,首先是查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注:《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之事。荀悦认为西汉有“富人名田逾限”(注:《申鉴·时事》。)的情况,孟康也认为秦杨“以田农而甲一州”,就是“以田地过限,从此而富”。(注:《汉书·货殖传》注。)直至东汉光武帝时,仍有“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注:《后汉书·刘隆传》。)之说。但迄今未发现汉代官方限田的具体规定,所谓“均田”之制,实若有若无。但从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孔光等更具体化为“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注:《汉书·食货志》。)的建议来看,限田思想在士大夫中强烈存在,或可无庸置疑。

      汉代限田之议,至西晋发展为实际的土地制度,即占田制荫客制。贵族和官吏既有财富,又有特权,是兼并农民土地的主要力量,遂成为限田的首要对象。西晋的占田制,对贵族、官吏和农民的占田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既确认了贵族、官吏多占田亩的特权,又按品级限制其占有土地自50顷至10顷。其荫客制规定了贵族、功臣、官吏庇荫佃客的人数,东晋也同样有给客制。这实际是通过限制贵族官吏占有劳动人手的数量,以限制其占田。

      此后,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五朝都实行均田制,变消极限田为向贵族、官吏和农民授田。如唐代,农民丁男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身死交还,永业田终身不还。而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北魏的桑田,唐代的永业田都只准有限制地买卖。北魏的露田不准买卖。唐代的口分田开始不准买卖,后来有条件也允许买卖。这都是从积极方面培育自耕农,并收限制土地兼并之效,以培养税源。

      但是,封建国家的法令并不能阻止贵族地主、官吏地主的法外占田和法外荫客。多次土断、括户也难以遏止。同时,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盛行,许多贵族、宠臣常可获得帝王大量赐田,如汉哀帝赐董贤田多达二千余顷。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仍有赐田,如裴寂就得赐田千顷。当时人少田多,特别是经过战乱,公田和无主荒田大量存在,勋贵官吏又可用各种名义,向封建国家假、借、请、射公田。从汉代的“公田转假”开始,魏晋南北朝更为盛行,至唐仍有。唐玄宗曾经指出,“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甚至“无马妄请牧田”。(注:《全唐文》卷23。)有些贵族、官吏还倚仗权势,侵夺和赋市民田。如汉代淮南王“侵夺民田宅”(注:《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唐代成安公主“夺民田,不酬直”(注:《新唐书·李朝隐传》。)。勋贵褚遂良也“贱市中书译语人也”(注:《旧唐书·韦思谦传》。)。上述这些措置都实际是哺育了世族门阀地主。所谓限田、均田之制,至多是不利于庶族地主(或可能包括中小官吏)占田,特别是不利于他们发展大土地所有制。世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枝独秀,遂成为这一时期地主占田的重要特征。

      恩格斯曾经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按照这种标准衡量,这一时期不论是农民还是地主所具有的土地,都只是属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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