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中西方社会经济结构之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师群 华东政法学院古籍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自秦、汉乃至明、清的社会制度,可以说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虽然其专制程度到后期日益加强,经济方面也有所变异,但整体结构变化是不大的。西欧中世纪是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新建立的一种社会制度。两者社会的经济结构,若是比较领主贵族与官僚地主,及其在领主庄园中生活的农奴与在地主土地上劳作的农民,其经济地位与生活状况似乎所差不多。然而重要的应是把握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机制,及其运作的逻辑方向,以深入理解当时社会经济秩序运转的内质核心,及其对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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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西欧中世纪初期,随着日耳曼铁骑蚕食西欧,其亲兵分封制的滥觞,至8世纪法兰克王国全面的采邑改革,封臣制大大地兴盛起来。因为日耳曼人的文化落后,没有形成有效的国家行政管理系统,只有依靠封臣制来加强中央的权力,于是国王的封臣不断增加。许多大封建主也同时大量进行封臣,而这些封臣,如有一定实力的话,也在吸收更低一级的封臣。其中,不仅官职采邑化,甚至许多教会职务也采邑化,如主教、修道院长之类。土地在层层分封中,基本被不同等级的封建主全部刮分完毕。原来马尔克公社的自由农民,也因逃避战乱而依附于各级封建主,大多沦为农奴,部分成为自由的佃农。“一般来说,拥有自己私有土地的自由农民较少,在大陆上还零星散布着一些,英国则几乎全部消失。大部分西欧的自由农民仍是封建主的佃农。”(注:马克思:<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3、158页。)

      所以,当时社会经济运作的基本单位是拥有一定数量奴隶、农奴和佃农的领主经济,它时常以庄园或类似的村庄形式,出现在西欧的大地上。领主庄园是一个完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体,庄园的耕地一般分为三部分:领主自营地、自由领有地和农奴份地,各部分土地错综相间,很少连成一片。庄园中一般还有公共牧场、草地、果园、菜圃、池塘、森林及教堂、磨坊、仓库等设施,当然各地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庄园大都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形式,即领主自营地由农奴服无偿的劳役进行耕种,实际上也还是要交纳自己份地上的一些产品;而自由领有地则由佃农耕种而交纳一定的实物地租,所受剥削的程度要比农奴轻一些。科斯敏斯基曾统计了英国中部地区十三世纪时领主庄园的情况,得出的一般比例是:领主自营地32%,农奴份地40%,自由领有地28%。他还将有耕地1000英亩以上土地者定为大庄园,500-1000英亩者为中等庄园,500英亩以下者为小庄园,而庄园越大,农奴份地比例也越高。(注:马克思:<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3、158页。)

      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领主庄园不仅是一块经济多样性的地产,而且还是一个基层政权单位,它是当时统治权和土地权合一的地方区划,设有庄园法庭诸机构。当时大规模的庄园毕竟是少数,也存在许多非庄园化的地区,如数个村庄联结为一个领主封地,也可以是一个村庄为数个领主所分割,但总是一种领主经济体系。总之,当时社会经济动作的基本单位是领主庄园,而自由的自耕农民极少。

      而中国古代则呈现的是一幅与此不同的图景。在经过了春秋、战国一系列集权专制变法的社会型之后,国家的行政与经济管理系统已相当完备。在战国、秦代的授田制下,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几乎大都为五口百亩的国家自耕农,军功官僚所得的赏田、赐田、实为赏赐该地农户之租税。西汉初期也同样,大臣晁错所说的,当时农夫普遍为百亩五口之家的情形无须赘引。<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载:“汉兴,功臣受封者百有余人。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最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史记·货殖列传>谓:“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所谓“岁率户二百”,乃是对每一农户年应交租税折合成现钱的约数,从中可见当时国家自耕农的普遍。

      西汉时期地主阶级逐步形成,土地兼并浪潮出现,农民土地被兼并而僚地主势力不断发展,同时政府对豪强、商贾地主势力的打击也是不遗余力的,采用了没收逾制田宅、强迫徙居实陵、财产算缗告缗等手段,尤其是“代表汉政权的‘酷吏’对战国以来旧势力的地主豪强的攻击,差不多贯穿着西汉一代。”(注: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56页。)它不但以打击强宗大族来巩固中央集权,而且也要不断维持自耕农的经济格局来保护国家的财政运作。

      至西汉末年,朝政腐败而官僚地主势力膨胀,尽管制定了限田令,然而哀帝“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注:<汉书·王嘉传>。)随着王莽王田制的失败,刘秀度田令的不了了之,东汉政权与豪强地主势力妥协,用刘秀的话说:“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注:<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虽然政府也时春分田与贫民之举,如<后汉书·明帝纪>载:永平九年(66年)“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但由于对土地兼并采取放任政策,加上朝政的日益腐败,土地财富大量集中于贵戚豪门和宦官集团的手中,自耕农经济遭受很大打击。

      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常借血缘关系为号召,聚结起数百上千家的宗族亲属,并建立自己的武装,其中包括大批徒附、佃客、部曲和奴隶,形成一种相当强大的地方势力。所谓“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至魏、晋、南北朝时出现的许多营堑、堡垒、坞壁之类地方豪强的军事实体与地主庄园,内部有田园、陂池、山林、牧场及小作坊等,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有些类似西方中世纪的领主庄园,集政治经济军事于一身,只是前者的主人并非封君人封臣,且带有一定的血缘家族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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