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

作 者:
赵冈 

作者简介:
赵冈,美国威斯康幸大学经济系。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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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十年来,西方经济学家曾发表了许多篇极重要,而且颇富创意的有关农业租佃制度的理论研究(注:例如下列几篇作品:For instance:P.K.Bardhan and T.N.Srinivasan,"Cropsharing Tenancy in Agriculture:A Theorctical andEmpirical Analysi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1 (March 1971):48-64,S.N.S.Cheung,The Theory ofShare Tenanc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9),J.C.Hsiao,"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Rcvisited,"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3,No.5(October 1975):1023-32,A.y.C.Koo,"Towards a More General Model of Land Tcnancy and Refor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87,No.4 (Novcmbcr 1973):567-80,J.D.Reid jr.,"Sharecropping and Agricultural Uncertaint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4 (April 1976):549-76,and J.E.Stiglitz,"Incentives and Kisk Sharing in Sharecropping."Review of Eoonomic Studies 41 (April 1974):219-56.),可供我们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史参考,帮助我们走出经典理论的狭小天地。这些论文涉及到一个基本概念——一般均衡(general equilibrium)。古老的地租理论认为,从资源配置的观点来评价,经营地主的农场比租佃地主的农场优良,因为经营地主在他已知的耕地面积上将使用劳动力,使其边际产量恰好等于他支付的边际工资成本,此时经营地主的净所得达到最大化,而所投用的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都是恰到好处。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最佳。如果换成租佃制,佃户只能拿到边际产量的一部份,所以只愿意投入较少的劳动力,因而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新的地租理论,也就是一般均衡论,则完全推翻了上述古老的地租理论。

      一般均衡论是筑基于两项基本假设。第一,土地产权私有,私有产权包括自由选择经营自己财产的权利。第二,人们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其劳动力。地主利用财产权,选择对他最有利的,也就是净所得最高的地土经营方式;佃户则选择最佳方式来投放劳动力,以取得最高净所得。对地主而言,如果乙经营方式优于甲经营方式,他就会放弃甲经营方式而改采乙经营方式。对于佃户而言,如果乙处的收入高于甲处,他也会改投他的劳动力。这样竞争选择的结果,各种土地经营方式的最后结果会彼此看齐,不分辕轾。因此,各种不同的地土经营方式可能同时并存于一个社会,维持这样的一般均衡状况。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建立了私有制财产制,大半的耕地在大多时期属私人所有,握有耕地产权之人享有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自由。自秦朝以来,大多数人民属于编户齐民,享有由由支配其劳动力的权利。这里我们是指人们有选择的自由。有的时候,一旦选择确定,其支配劳动力的自由可能丧失,譬如说,一旦决定自卖为奴,其劳动力便将由主人支配。总之,从秦朝开始,中国就具有出现一般均衡的条件。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中国社会确实呈现耕地经营制度的一般均衡状态,多种经营方式并存。此后两千年,中国境内的资源存量(如耕地与人口数量)及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动,有的经营方式变得相对的不利,人们便调整他们的选择,结果是有的地土经营方式被淘汰,在社会上自然消失;而相对有利的经营方式得以保存下来或推广。

      在下面讨论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只限于私有土地,只有在私有耕地上土地所有人握有产权,可以选择经营方式,至于国有土地、公田、学田、官田、屯田、职田等,另有决策过程,不能任由私人选择。有的时候,甚至公有土地也是仿照最通行的私产经营方式。在私有土地方面,我们也不去讨论自耕农的经营方式,因为尽管历朝的自耕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经营方式相当一致,而且历朝很少变化。我们要讨论的是地主的经营方式,他们握有土地,但缺少足够的劳动力,不得不向外寻求劳动力。不同经营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取得劳动力的方式。也因此,不同经营方式的相对优势主要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意愿,不同来源的劳动者表现出不同的工作意愿。至于生产的规模经济,在机械化耕作出现以前,其影响十分有限。

      首先被淘汰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以奴隶耕作。在秦以前,中国只有官奴婢,而无私奴婢。官奴婢不能做为农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第一,官奴婢是战犯及刑事犯改降而来,为了取得官奴婢必须维持十分强大的权力机构,其交易费用奇高。第二,官奴婢的来源缺乏弹性,不能按农业生产的需要来调整人数,奴隶太多养活起来不经济,奴隶太少又恐不够用。第三,战俘及罪犯被降为奴婢,常心怀怨恨,不但怠工,而且常思逃亡或破坏,所以工作意愿不仅是零,而且是负值。有人根据诗经上的两个诗句,判断周代有驱使两万名官奴肃耕作的大型农场。两万名耕种者至少要散布在百万亩以上的土地上,而且当时的农田是遍布着纵横的沟洫,为了防止两万名奴隶逃亡,并强迫他们在广大面积土地上操作,至少要三四千武装人员来监督。这是交易费用极高的农场,在现实世界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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