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寻租活动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尚长风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内容提要: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与地方政府的各行政部门及当地的职能部门打交道,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在这种直接接触中寻租行为的产生。乡镇企业的寻租既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又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还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城市化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是解决寻租问题的良好方法。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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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最重要的非农产业活动主体,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增长及农村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但近年来乡镇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如来自于内部的产权不清、技术落后、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等问题,还有来自外部多方面的竞争压力。因此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完全应该的。然而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与乡镇企业发展有关的各政府职能部门(甚至带有政府职能的经营性的单位如供电部门等)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扭曲的状态: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如果不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做一些灰色的地下非经济性活动,其生产活动将在很多方面面临困难,或付出更高的代价,从而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因此,与其他方面或领域普遍存在的“寻租”现象一样,乡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寻租”也成了其不可或缺的活动之一。

      一、乡镇企业“寻租”含义的界定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寻租”在西方经济理论上被定义为私人企业家和经理通过寻求政府控制使自己能够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有利待遇或逃避限制从而获得超额利润(波金斯、吉利斯,1995),这种寻租活动往往与产品的垄断以便带来垄断利润相关。但是现实中的寻租范围却比此广泛得多,除了为获得垄断利润而寻求政府部门保护或管制进行寻租外,还普遍存在着麦克切斯内所提出的政治创租(即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诱导私人企业向他们寻租来获得官员人为所设的“租”)和抽租(即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到损坏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后者向他们寻租)。由于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的限制因素,因此通过寻租而获取垄断利润的这种典型西方经济理论意义上的“寻租”并不常见,更多的是“政治创租”和“抽租”。可将乡镇企业的寻租活动归纳为:企业经营者为了得到在现有市场及法规条件下原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而向有关部门寻租;或者为了得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收益而不得不用可能产生收益的一部分向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官员寻租。在前者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经营者通过寻租活动将本来属于其他主体的收益据为己有,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因为寻租行为的存在而使得乡镇企业实际所得收益小于市场条件下的应得收益。尽管乡镇企业的寻租活动主要发生在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之间,但实际上该寻租行为所涉及到的“设租者”众多:地方政府、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职能部门、提供和管理基础设施(即公共产品)的单位等。

      二、乡镇企业寻租的背景分析

      从外部条件看,乡镇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着一个良好健康发展的环境,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健康有效。如果与乡镇企业发展有关的各地方政府部门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或政策行事,其管理行为廉洁高效,那么“寻租”自然丧失其存在的土壤。但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的。从政府部门看,存在着大量的“租”的供给,乡镇企业因此也存在着对“租”的需求,寻租行为便不可避免地产生。

      (一)“租”的供给 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在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设租”的诸多便利条件及其内在的冲动。首先,中国的法规不健全,有的法规或政策本身较为粗糙,容易产生执行中的随意性。其次,任何形式的“租”总是与一定的“权”相联系。由于地方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在对乡镇企业管理过程中,随意规定征收名目繁多的费用,将这些收费权交给相关的管理人员,甚至将收费的多少与其个人的收益挂钩。这就造成了这些管理人员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存在着很大的自主性:收或不收以及收多收少完全取决于他对自己因此可能产生的收益及成本的权衡。其收益主要是指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严格的标准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与收费后可能产生的收益,如经济上的奖励、政治上的提拔(这种机会往往极少)等,他这样做的主要成本就是因此而失去的“租”。或反过来,对乡镇企业随意开口子,然后从企业那里“收租”,如此做法的成本就是“收租”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严格执行可能得到的奖励(机会成本)。如果“收租”被发现的概率极小且所带来的收益要比上级给予的经济上的奖励大得多时,那么“设租”就不可避免。再次,乡镇企业一般在农村的土地上由农民企业家创办,受地域的影响,各种信息(包括政府的政策、法规、纳税人的权利、责任等)在这里的传播既滞后又不全面,由于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以及民主建设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对政府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缺乏城市地区普遍存在的民众监督、法律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所有的这一切无疑为“设租”行为的产生带来方便。

      (二)“租”的需求 就乡镇企业本身而言,一方面,其存在着“寻租”的内在冲动。已有的文献反复证明,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因乡镇企业自身存在着的诸多缺陷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只能是在夹缝中求生存。如果存在着以非经营手段可以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的方式,那么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寻租”正是为乡镇企业提供了增加收益(保住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绝好机会。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也面临着“寻租”的外在压力。如前所述,对某一家乡镇企业而言,如果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选择“设租”,同时周围的其他企业已经纷纷寻租,寻租则成为企业唯一的选择决策,否则可能会遭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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