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 做好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增胜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

原文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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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变化

      研究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变化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工作条件变化了。这些变化主要来自五个方面。

      1.乡镇企业发展任务及其管理方式的变化。现在各方面同志对乡镇企业进入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素质提高的新阶段的认识已有共识。在这个阶段里,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促进持续发展,加快提高规范。乡镇企业的管理方式要向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加快提高和加强规范的方向转变。

      转变不是否定历史。要客观地、历史地看待乡镇企业存在的问题。乡镇企业从20世纪50年代起步至今,已经有了4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长为一个包括2000万家企业,近1.3亿职工,年产出2.7万亿增加值的庞大经济体。乡镇企业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道路。这条道路,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较长时期内继续存在的国家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看待乡镇企业,要肯定这个基本事实,这是本质和主流。

      但转变又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我国乡镇企业多数产品的市场范围由区域市场发展到全国乃至世界市场,增加了企业主体选择的多样性和难度;买方市场的形成,使产品质量、服务和企业信誉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市场机制的建立,使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逐步成为建立在法律和规则之上的竞争关系,依法办事、依靠质量和信誉立足和发展、公平竞争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发展的产业选择、布局调整、技术进步、管理创新、企业管理和信誉建立等等都要适应这种形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克服和逐步解决技术落后和污染环境的问题,浪费资源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盲目建设和产业雷同的问题,到处办厂和布局散乱的问题,信誉不高和企业管理水平低的问题,成为这个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持续发展的同时,迅速地提高和规范乡镇企业,使其尽快跟上和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成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和履行职能的中心任务。

      因此我们的行政管理方式和内容要适应乡镇企业发展要求进行转变。乡镇企业的力量之源是广大农民。与这种发展要求相适应,在发展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管理乡镇企业的工作内容中,组织和发动群众、争取领导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争取优惠政策支持占有相当的份量。当时,评价政府管理乡镇企业的成效,既看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同时也看领导支持力度,宣传报道程度,各个方面支持程度。这种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一直延续至今。许多工作内容和方式至今也不过时,有的要坚持,有的要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到加强规范和加快提高阶段,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更加注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主体职能建设,使行政管理进一步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发展。争取各个方面的支持,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应有利于巩固和加强主体职能和稳定机构和工作体系,使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2.执法主体的变化。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化进程带来了执法主体的多元化,随之而来的是对执法主体之间的逐步规范化提出紧迫要求。所谓执法主体多元化,就是一个执法对象同时面临多个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的部门。目前乡镇企业面对的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比较多:规范企业管理和引导其健康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部门执法;规范其市场准入的,由工商部门执法。此外,在质量、技术、环境保护、土地、金融和财税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特点。执法主体多元化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加强统筹管理,避免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的问题出现,这就需要对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避免彼此交叉执法。尤其要防止和克服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取自己的利益,损害企业利益,损害乡镇企业事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3.执法对象的变化。随着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执法对象呈现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中,对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以保护执法对象利益为根本要求,依据其发展要求做好执法工作。为此,要研究分析执法对象,分析他们需要何种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必须给予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乡镇企业法》规定了我们的执法对象,提出了执法依据和要求,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好《乡镇企业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4.法律体系的变化。这些年我国法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是中国社会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通过每一部法律的时候,应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法理之间应该是统一的、规范的,是不矛盾的。但是,由于法律起草和法律执行往往属于同一部门,在执法中,就会出现部门利益干扰执法,就会出现执法对象分工不清和法理互相冲突的问题。加上人们认识上的原因,错误地认为以哪个部门为主起草的法律,就是那个部门的法律,造成对法律的错误定位。这种情况,今后还会出现,我们要正确对待。

      5.执法体系的变化。这主要指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体系。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今年改到了地市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有的保留,有的合并,有的降格。机构变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工作队伍尤其是工作信心的稳定,影响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这是我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执法队伍是执法主体存在的基础,体系完善是保证执法工作经常、持续、全面、有效的前提。机构变化了,但法律还要执行。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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