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转制后“经营性集体资产”的治理和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旭章 苏州铁道师院学院

原文出处:
《江南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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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村)办企业“转制”和资产重组后,原先由乡镇(村)直接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企业转变为股份制、合伙制及“资本金”等多元化的混合经济产权结构,“转制”后的集体资产如何运行和管理,发展前景如何,备受方方面面的关注。我选择苏州地区一些乡镇(村),就其中的“经营性集体资产”一块,进行了调研,对它今后发展的前景也进行了初步的估价和分析,以供讨论和思考。

      一、“经营性集体资产”的含义及其存量规模和构成形态

      从苏州农村来看,乡镇(村)企业转制后,属于“集体经济”的资产存量由三大块组成:(1)属于土地、水面、林木、矿藏等自然资源的生息性经济资源,其中以耕地和水面为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这些资源属国家所有,集体有偿占有,通过承包、租赁和使用权转让等方式由当地农民经营。(2)乡镇企业“转制”后,社区政府收缴的集体产权转让的资本现金,转制企业控股和参股的股金以及土地、房屋、设备等有偿使用费。(3)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积累沉淀下来的集体资产和财富,主要是水、电、交通通讯、文化教育、行政服务、社会福利等公共性、公益性资产。这三块资产是相互关联的,但第一、三块由于相对稳定,一般不能投入市场反复经营,被称“非经营性资产”,而第二块是可以直接经营的,它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这些集体资产在“改制”中由于剥离了债务和不实资产,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农民称为“活资本”和“有用资本”。因此,“经营性资产”实际是目前集体农民的那一部分优质集体资产,它是苏南产权变革中的主要历史遗产。

      由于各地“转制”的背景和方式不同,存量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结构和规模差异较大,从苏州吴中区和湘城区(原吴县市)及其乡镇1999年底统计资料来看,基本状况如下:

      1、转制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仍然是影响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突出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规模盘子大。吴中区、湘城区经营性资本约70多亿,而农村的集体经营性资本28亿,占40%。第二,资本质量较高。由于通过“转制”,债务和不实资产得到清理,被剔除在经营资本之外,资本运作不受其累,再加上由镇、村统一运作,灵活机动性和效能性大。

      2、集体经营性资本构成方式多元化,适应了各乡村的经济条件和农民的意愿。就苏州吴中区、湘城区的农村看,主要有三种形式:投资于企业的资本占40.7%;集体独资经营的占13.08%,其中又以承包为主;不动产出租经营的占45.7%。在资本构成中最令人瞩目的是,有些乡镇(村)通过拍卖集体小企业获得了大量的资本资金。

      3、经营性资产归属镇、村二级,一般以镇为主。从湘城区渭塘镇看,镇里的8个龙头企业,由于盘子大,选择了股份制方式,全部由镇参股和控股。

      从以上情况看,苏南地区的乡镇(村)办企业转制并没有削弱集体经济,而是实现了资产重组和产权形式转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人认为把集体企业卖掉就是集体资产流失,其实集体资产的流失是在转制前的承包制阶段,而转制的产权交易是公开、公平的交易,只要评估适当,流失不是主要的。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产权转让中坚持买卖公开,集体得到的回报是大量资本金收缴,实质上集体卖掉了大部分亏损负债企业,而获得了净资产,资本质量提高了,这为集体经济的继续发展构筑了新的发展平台。

      二、“经营性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主体和治理结构

      根据转制后集体经营性资产多元化形式和多层次归属的特点,苏州吴中区和湘城区从1999年1月起正式实施“双层经营、分级管理”的治理结构。其要点如下:

      1、“双层经营、分级管理”的含义是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两个层次进行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资产所有权和相应的经营管理监督权、收益分配权,企业行使法人财产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市、镇、村三级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间接管理全市农村集体资产,镇农工商总公司(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分别管理镇、村的集体资产。

      2、镇农工商总公司作投资人主体体现镇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法人。镇工农商总公司由全镇农民代表选举产生,是社区性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享有出资人权益,负责对镇全部集体资产的全面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事项,并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实施指导、监督、服务和协调,接受全镇农民代表大会的咨询、监督。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经营性集体资产的法人代表,享有集体资产经营权,承担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法律地位上,它是从事集体资本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镇农工商总公司与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关系集中反映在二个方面:第一,镇农工商总公司是全镇范围(包括村)全部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主体,而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受农工商总公司委托的,对集体资产中关于镇范围的经营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主体,它们是出资人和经营人的关系。第二,镇农工商总公司是农民代表选出并接受农民代表大会监督,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而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按《公司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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