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80年代中期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度是中国农民继土地承包制之后的又一制度创新。时至今日,许多乡镇企业在改制大潮中选择了股份合作制形式(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统计,截至1998年底,全国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有16.7万家,占乡镇集体企业总数的15.7%)。这一制度创新是如何发生的?为何在其运行过程中表现出多样化的模式特征?今后的演化前景如何?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上述问题做一分析。 一、股份合作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 诺斯认为,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在于创新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由于外部利润不能够在既有的制度结构中获取,因此,要获取外部利润,就必须进行制度的再安排(或制度创新)。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就在于使显露在现存的制度安排结构外面的利润内部化(诺斯等,1991)。在80年代中期中国乡镇企业的制度环境下,股份合作制度创新的外部利润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规模经济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不考虑企业技术约束的情况下,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就是可得资本供给量的决定性因素(卢现祥,1996)。传统的业主制与合伙制企业的资本供给就受自身组织形式的制约。具有无限寿命和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制度创新大大削弱了企业对获取资本的限制,因而允许创新者获取内含于规模经济中的利润。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中,规模经济同样是外部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股份合作制度的发源地之一的温州,80年代的家庭企业小而专,专业市场相对大而全。大市场、小企业使市场交易费用越来越高,企业效益下降。1985年前后,全市30%的家庭企业亏损,40%保本经营(王天义等,1997)。于是,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具有股份合作雏形的联户企业应运而生。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带来的技术进步的强大压力,迫使许多企业告别手工作坊而向大规模生产转变。例如,温州的塑料编织袋的生产经历了几十元的木织机、上万元的铁轮机和七八十万元的圆针机生产线。“如果没有社会组织的变革,技术的变革是不可能的”(费孝通,1986)。显然,在当时,家庭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难以完成如此迅速的技术创新过程,合股经营便应运而生。 同样,在股份合作制度的另一发源地淄博的周村地区,1985年由于宏观上的紧缩银根,许多乡镇企业陷入资金困境。一些乡镇企业就利用入股分红的办法把职工和社会上的一些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问题。 (二)外部性内部化 外部性的存在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源泉。从某种程度上讲,制度创新的过程也就是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80年代中期我国乡镇企业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产权不清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上。其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运行中的实现模糊化。在现实中,绝大多数乡镇企业的土地都属无偿占有使用,导致土地所有权虚无化,在经济上没有明确法定受益人,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到个人手中,使农村社会问题复杂化。其二,有些企业直接为乡、镇等地方基层政府所创办,在财产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许多乡、镇、村办企业名为集体所有,实际上没有确定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及占有关系,因而其资产归属关系也处于模糊状态。其三,在某些以承包等方式经营的企业中,企业收入的相当部分转变为个人收入并资产化。随着个人资本的不断积累和增加,企业原有资本份额比重不断缩小,企业财产关系的归属性质也发生相应改变。 显然,乡镇企业中存在的产权模糊状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不相容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任何平等竞争应当建立在全部投入的经济比较基础之上,任何分配都应当是某种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产权关系不明确,乡镇企业就无法按照上述规则真正实现平等竞争和公平分配,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和维护。 为适应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乡镇企业必须尽快扭转产权关系中的种种模糊化状态,按照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各种财产的归属关系,以便为乡镇企业顺利进入产权市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更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制度资源与制度供给:制度选择的制约因素 满足规模经济、克服外部性以及降低交易费用这些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可以采取股份制得以解决。问题是为何中国乡镇企业在80年代的制度创新上没有选择股份制度而选择股份合作制度?这就需要考虑制度供给对制度创新的制约。 制度供给是在既定的制度资源与制度环境中实现的。现存的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的制度知识积累、实施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意识形态、公众态度以及有关决策者的预期净收益等,都是影响制度供给的重要因素。中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度,既深深地植根于制度变迁的一般要素和中华民族特殊的制度遗产或历史土壤之中,又是与这些约束条件矛盾、冲突直至发生对传统制度模式的扭曲、改变甚至突破其樊篱的制度创新。 (一)制度资源 对股份合作经济的制度资源固然可以做较为久远的理论探源和历史追溯,但最直接的影响主要还是来自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制度遗产。50年代初期农村普遍建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以土地、役畜和资金等要素入股分红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相结合为特征的。5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也是采用吸收农民资金入股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然而,后来在“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下,很快由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取消了合作社内部成员在财产占有上的差别,不再有人因贡献出土地和农具等生产资料而获得租金。人民公社时期盛行的“一平二调”、“穷过渡”之类的共产风,使农民私人的和社队的人力、物力、财力被无偿平调,最终割断了农民与私有地产的联系,相关生产要素也不再采用入股分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