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乡镇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日趋加大。面对这异军突起并迅猛发展的新生力量,如何把握和对待它,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作为乡镇企业主要债权人和经营伙伴的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与当地乡镇企业缔结了难以割舍的关系。乡镇企业的经营优劣,直接牵动着相关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所以说,乡镇企业发展之时,也正是当地农村金融机构服务领域扩大、信贷营销拓展和经营效益增长点确立之时。急欲驶入生产经营发展“快车道”的乡镇企业,寻求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支持,是其求之不得的。因此,就乡镇企业和当地农村金融机构来讲,正确的看待和处理双方关系,长期以诚相待,互相理解与帮助,共同生存与繁荣便是双赢的康庄大道。 首先,在认识上,作为农村金融主体和农村经济前沿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在把握服务“三农”的大原则下,尽力调增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和比重,特别是对近年新兴的村办和农户联办企业,更不要以老眼光看待或过低估计。这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起码要求。但据了解,目前许多农村信用社占为数不少的干部、职工,对此认识淡薄。虽然他们每天与当地农民打交道,在吸收农民储蓄存款方面也确实得到了农民的信任,但其自身对当地农民的实际经济和信用情况却知之甚少,总是以老眼光或陌生眼光看待农民。比较突出的现象,就是非常规地对农民“惜贷”,畏首畏尾。特别是在对农民自己兴办的企业,总是“横挑鼻子竖挑眼”,指责多,帮助少,很少对其注入资金。所以,更新经营观念,理顺经营思路,走出偏颇的认识误区,把握服务的大方向,即全方位的支持乡办和村办企业,应该尽快成为各地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机构业务经营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乡镇企业也要学会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切实理解金融机构的苦衷。要知道,随着近年金融商业化的推进以及金融机构沉淀贷款占用的逐年增加,其经营风险和经营压力在不断加大。金融机构要生存和发展,不能不顾及经营资金的安全和效益,特别是在国家不再包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承受的压力和困难并不比一般企业小多少。所以,从乡镇企业角度,在与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时,遵循基本的商业规则,恪守信用,可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对保障及时、足额地贷款资金到位意义重大。这是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乡办、村办企业起码的要求。 其次,在配套组织及岗位设置上,金融机构应当把握乡镇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贷服务人员。我国乡镇企业在经营上有利的方面是,对市场反映比较灵敏,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具备“船小好掉头”的优势。与其经营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是,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普遍低下,职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也不能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由于自有资金少,底子薄,更是远远居于大中型企业之下,所以市场的躁动和震颤很容易波及其中,从而形成企业的财务风险。因而,作为乡镇企业的贷款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极易形成。除此之外,乡镇企业户多、面广、分散、形式多样、成份复杂和贷款需求急、频率高以及单笔贷款数额少等具体情况,也增加了有关金融机构的管理负担。有资料显示,县域小型企业贷款频率一般为大企业的5倍,乡镇企业属于微小型企业,受其生产经营产品零星批量小等特点的影响,有的乡镇企业贷款频率更高。再就是户均贷款数量更比大企业少得多,一般为大企业的5‰。而由于贷款户多和频率高,使对其服务的复杂性和劳动量比大企业多得多,因而单位贷款管理成本明显高于大企业。目前对乡镇企业贷款的单位管理成本一般达到大企业的5倍左右。乡镇企业的这些特点,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贷管理组织,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当的业务管理人员,以切实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及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从乡镇企业角度来看,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与有关金融机构保持经常联系外,企业财会部门还应指定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与到期还款工作,以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按期回笼。 再次,在企业改制等环节中,企业要主动请求债权人参与,特别是对那些与企业有长期资金借贷关系,并且截至企业改制止仍然是其最大债权人的金融机构,要吸纳为企业改制策划核心之中;同时,企业改制的每个环节,都要依法确保贷款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从近几年看,一些地方乡镇企业改制运作的实际情形却恰恰与此大相背离。大部分企业改制前、改制中以及改制后重组,都把与其长期患难与共的金融机构抛在了一边。结果是,金融机构贷款被无端地搁置或悬空。导致双方关系严重损害。可想而知,在这种状态下,企业贷款便成了“一锤子买卖”,这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说,企业主动与有关金融机构保持对话,特别是就企业体制与经营机制转换等重大问题,主动请求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向其求教发展谋略,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有利无害。这就要求准备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乡镇企业,无论是其正在改制或准备改制,还是已经改制,都应从中得到启示,汲取前车之鉴。对于贷款能还的设法归还,对于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的保全,该签章的尽早签章。只有这样才能赢得金融机构的谅解和信任。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在关注自身经营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应强化服务意识,凡事多替企业着想。对于改制的乡镇企业,金融机构要主动过问,并派出资深人员帮助企业分析资金占用形态结构、产品结构、市场份额、管理水平以及改制的可行性。对于还款信誉好,长远发展有望,但目前不具备还贷还息能力的企业贷款,要主动征得上级部门批准,与企业协议实施暂时性“债转股”,以减少企业近期经营负担;待企业经营效益回升,具备还款能力时,再协议重新转为金融机构债权。 复次,在融资方式上,金融机构要具体地分析当地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实施可行性金融对策,如可以针对多数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更新与改造资金匮乏等现状,除延续好传统的贷款业务外,有必要开展租赁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租赁,就是金融机构使用信贷资金,购置当地客户急需但目前没有资金购买的设备、工具等大额物资,以供其有偿租用。金融机构以租金的形式实现其经营目的。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性租赁,是指租物租出后,金融机构定期向承租客户收取租金,租物的所有权仍归属出租方——金融机构。而融资性租赁,租物在租用期间,其所有权属于作为出租者的金融机构,双方交往形式与经营性租赁别无二致,但到租赁期满,租金收账完毕,租物所有权便自动转移到承租者手中。由于出租的全过程连接着双方,并以合同形式规定了出租金融机构与承租企业之间的根本利益,将租赁设备的管理与双方利益挂钩,把设备的使用与最终所有权衔接,因而不仅可以保障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也能强化企业更新设备和壮大经济实力的能力,促进其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可以说,它是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效融合,对迅速壮大乡镇企业经济实力和推动其生产经营发展很有帮助。当然,无论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只不过是金融机构货币经营的一种形式,乡镇企业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是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工作,除使用好属于自身拥有的权利外,重要的是不折不扣的履行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经营性租赁中,企业必须及时交纳租金,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保持租物品质要求的义务,不能因为自己交了租金,就破坏性地使用租用的设备,无端造成工具设备提前退役。破坏性的使用方法不但对出租者——金融机构不利,长期下去,由于金融机构从自身经营考虑,采取应对措施,肯定也会殃及企业本身。而融资性租赁,这种情况发生的少些,但是租金的兑现与否也是个问题,企业是否依约及时交纳租金,直接关系到这一融资方式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