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模式的意义在于它是诸多突围的尝试,是“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路子”(费孝通,1992),而在中国各个乡村试图现代化的进程中各个模式又蕴涵了诸多共性。从发生学的角度说,模式这个概念并不包含于今人们追逐的所谓“模式贡献”的意义,称一个地方为某种模式并不必然意味着要全盘推广它或全盘肯定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南街村也是一种模式(刘建华,1999),南街村模式的提法并不必然掉进所谓意识形态陷阱。南街村模式的特性是它在原有社队工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面对外部大市场建立了社区企业体系和社区企业制度,在工业集体化推动下完成了农业集体化;在经济集体化基础上建构了特殊的分配体系和激励机制,形塑了一套“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维系社区整合和社区企业发展。南街村的成功是以其经济绩效(注:河南省临颖县城关镇南街村从1984年正式集体承包村办企业(一砖厂和一面粉厂)起步,至1991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以后连年翻番:1994年达8亿元,1997年达16亿元,1995年被农业部乡企局评为“中国最大规模乡企100家第2名”,1998年被评为“河南科技巨星企业”。南街村企业三易其名:从1985年的“中原工贸总公司”到“南德集团公司”,1998年又重新注册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近1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6亿元)(资料来源于其企管办公室),现下设26家企业,其中除6家合资企业(南街村均控股75%以上)是独立法人,其余均为总公司下属生产厂家。1998年临颖县财政收入1.3亿元,其中南街村上缴5000万元,几乎占半壁江山。)为基础的,但南街村引人注目的焦点却是在经济运行机制背后的一系例超经济规则(注:南街村的超经济规则的“共产主义”色彩浓厚,南街村人对外人常说的一句话是“什么都是总公司(南街村集团)给的”,高标准现代化的村民楼、现代化的家具、日常用品一应俱全;子女的婚事由集体操办,每年元旦举行集体婚礼;子女入托、上学以及村民医疗等由集体负责。南街村还大学毛泽东著作、大唱老革命歌曲、大搞学雷锋活动;广播里早上是“东方红”,中午是“大海航行靠舵手”,傍晚是“社会主义好”;《南街村报》、广播、标语、讲演会、革命电影、样板戏等构成一个刻意编织的宣传教化网络。)。 这个集“毛泽东模式”与“经济绩效”于一身的中原农村的发展引起了各界尤其是社会学界的关注:这里是理想的乐园还是异端的权力?是中国农村的希望还是昙花一现的辉煌?长期以来,“科学理性”导引下的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发展路径在精致的模型构建和冰冷的“经济人”假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元素一直处于“外生给定”或“忽略不计”的境地,经济发展中的价值观念、文化特质等非正规制度范畴也只是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的研究对象,这对天然具有社会性特征的经济学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直到20世纪80年代的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斯,1980)和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理论(加里S.贝克尔,1995)才把社会和文化等意识形态因素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试图实现经济理论向社会现实的回归。笔者遵循此逻辑、运用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南街村乡镇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效率。 二、“社团所有制”的名与实:“能人经济”与路径依赖 从南街村集团的企业章程中看,所有村民都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并未按比例分割,任何人都不拥有排他的权利并明文规定防止把企业变为实现私人拥有的企业。村民们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是其独立的选择而是由他们的村民身份决定。组织结构中不存在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村民们所接受的收益大部分不是现金形式而是村民共享的福利形式。村民的货币工资由社区政府制定,与公司的利润率没有正向相关关系。企业利润除了上缴国家税收之外的余下部分留在村中支持企业经营与社区发展。同时企业财产不能被使用者出售和转移,当居民离开社区也就失去了其名义所有权,而外村人以婚嫁、升级为荣誉村民等形式取得居住权时也就取得了相应的名义所有权。显然南街村集团是不归政府所有,但是否被政府控制就取决于集团领导人王宏斌的角色定位。 南街村党委(1999年1月由原村支部发展而成)实际上是企业的行政上的所有者并真正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但实际上又是由集“能人”企业家与村政府领导人于一身的王宏斌决策企业和控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处于整个政治和行政体制末端的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4条)。但在实际运行中,村与乡(镇)的关系远不如法律规定的那样明确,村民组织带有“政府化”倾向,即村民组织事实上成了乡(镇)乃至县(市)政治在农村中的进一步延伸,担负着与乡(镇)政府基本对应的职能,并受政治权力牢牢控制(注:目前,南街村党委书记王宏斌兼任临颖县县委副书记。1992年以来,南街村人民法庭、派出所、工商所先后成立。法庭与派出所都是临颖县人民法院、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是漯河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南街村分行是漯河市农业银行的派出机构,这些本来只能设立在县城、中心镇的机构不约而同地走进了南街村。)。中国乡村实际上存在着“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费孝通,1986)。前者是建立于世代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而具有共同的习俗、惯例及相对明确和固定的人际关系,社区内部多数行为的后果是可以预期的;而具有强烈的等级序列特性的后者的介入则给社区“嵌入”了一种新的人际交往规则。正规组织对乡村负责干部的评价标准建立在他们是否依据等级序列的规则完成上级所需完成的任务;而事实上的评价体系中所依据的可能是能否对社区居民的利益改善以及他们个人的经历、个人的品德、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精神和能力等,在社区内长期行为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权威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合约的结果。作为制度创新的发动者仅获得正规组织的认可或仅有社区成员的认可都是不够的。仅有社区成员认可,实施创新的动员能力是不够的,因为:(1)没有可控制的用于创新的资源,(2)没有合法的渠道去获得进行创新的许可(注:也正是基于此,王宏斌盛情邀请退休的临颖县老党员、老干部到南街村工作,南街村“共产主义小社区”的鲜红旗帜一开始就吸引了他们。而这些老干部都曾是临颖县的党政主要干部以及公、检、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南街村为这批老干部专门设立了顾问办,名在听取他们的参考意见,实则利用他们的资源网络能力为南街村的制度创新获得政治上的保驾护航。王宏斌兼任县委副书记也是为了更大程度上获得正规组织对自己制度创新的保护。);而仅有正规组织的认可,没有社区成员的配合则会使创新的实现非常困难。当正规组织所认可的代理人与社区成员所认可的权威人物相吻合时,他们也就获得了控制社区资源的管理权从而获得了进行社区事务管理和推进社区经济福利发展的合法身份。但当两种体系的评价发生冲突时,不仅正规组织的职能由于社区成员的拒绝合作而难以得到正常实施,而且正规组织的代理人与事实体制中的权威或所有社区成员的冲突会日益激烈。从这个意义上讲,南街村集团的王宏斌在社区中的角色应是“能人”企业家,因而南街村集团实质上是实现了政企分开。以上表明,“社团所有制模式”反映了南街村集团的两个基本特征:(1)企业既不归政府所有,也不被政府实质控制,企业产权的界定是清晰的。(2)南街村集团的全部资产没有被量化到个人,这里的产权界定又是模糊的。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极为独特的公有制企业:它不同国有制是因为它不是在一国范围内实行的由中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公有制;它不同于集体所有制是因为它的所有者既不是仅仅由社区内“本地人”组成的“集体”,也不是由乡镇政府控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