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民营经济投资增长的体制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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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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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民营经济投资开辟三大通道

      (一)逐步放开产业准入领域,为民营经济投资开辟产业进入通道

      目前,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民营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一是尽管有些产业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营投资经营,但由于部门或地区垄断的存在,民营资本往往难以进入或者充分进入;二是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营经济至今还没有开放。三是有些产业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已承诺将按期对外开放,但没有明确是否也对乃至首先对民营经济开放。这就使很有发展潜力的民营资本拥挤在狭窄的投资领域里难以有更大的作为。随着加入WTO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需要在保持国有资本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控制力的前提下,大幅度拓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原则上讲,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应当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当允许和首先对内资民营经济开放。仍需由国有经济主导或控制,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的某些传统的垄断经营产业,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如以参股或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金融企业。

      (二)破除市场融资的所有制歧视,为民营经济投资拓宽融资通道

      民营经济的投资能力,不应当局限于其自有资本的自然积累;拓宽民营经济主体的市场化融资渠道,对增强民营资本的投资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无论是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融资,还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都应破除所有制歧视,执行统一的贷款标准和上市标准;另一方面,应考虑不同产业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的差异,为民营经济开辟股票类、债券类、贷款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产权交易类等多种融资渠道,使民营经济能够充分选择适当的市场融资方式。这里需要纠正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强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有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民营性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才是民营经济。这实际上是“划地为牢”,既限制了银行间的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信用融资。二是把股市的功能局限于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解危脱困筹集资金,这样既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股市健康发展,也堵塞了民营经济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此外,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担保问题,也需要拓宽思路。除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出资兴办担保机构以外,还可以试验还应当试验发展国有与民营合资合作的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允许试办民营独资担保机构。

      (三)改革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投资提供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当权益,为民营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或者说,这是民营经济主体最为关切,也最关重要的投资环境。在有关立法上,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真正把非国有、非公有经济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民营投资正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上,要认真落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侵害民营投资合法权益的行为。

      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开放,发挥民营投资主体的积极作用

      (一)客观估量民营经济投资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而且其建设项目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甚至难以回收投资,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从投资动机和投资能力看都不可能取代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但民营经济可以发挥重要的辅助或补充作用。进一步分析,全国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如京九铁路)与基础产业(如西气东输)项目,无疑需要国有资本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民营资本的参与能力有限,只能发挥辅助作用;但在某些地区性基础设施如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民营资本不但可以发挥辅助作用,也可以在有些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重点

      ——由国有单位垄断经营,但长期效率低下,严重亏损,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城市供水、公共交通、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础设施,如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建设。

      ——原来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能够和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设施,如地方铁路、公路、电站、港口、机场等建设。中外实际表明,自然垄断行业并非一成不变的,原来的“公共物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因此,不仅竞争性产业领域,而且在原来具有天然垄断属性的某些基础设施领域放宽政府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不同程度、或迟或早地向民营经济主体开放是一种必然趋势。

      (三)以多种形式拓宽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渠道

      ——鼓励民营资本采取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进入门槛较高,而我国民营资本大多是小额资本,因此,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将主要采取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但也不排除有实力的单个民营资本独资进入、独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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