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促进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战略重组

作 者:
沈莹 

作者简介:
沈莹 财政部统评司

原文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国有经济战略重组取得的明显成效

      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解决国有经济战线过长问题,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转移;二是推进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通过发展企业集团,扩大企业规模,加强企业的分工协作,增强大企业对小企业的产业连带效应,促进完善产业体系,解决国有资本分布过于分散、产业集中度低的问题;三是推进国有资本的微观组织形式重组,实施公司制改造,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多元投资主体。近年来,在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有效推动下,国有经济战略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经济结构得到了明显改善。近两年来,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是以重点行业整治和企业兼并重组为主要方式。一是对产品结构性严重过剩的纺织行业实施限产压锭,目前,纺织行业的结构矛盾有了明显缓解;二是通过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了粮食流通价格,加强了对粮食企业的监管,使其亏损状况有所好转;三是将煤炭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有效地解决了煤炭行业的“条块”之争,调动了地方政府清理“小煤窑”的积极性,使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四是通过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大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关键行业的投入,以增量投入带动整个国有经济存量调整;五是加大了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破产、关闭力度;六是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投入,推动社会投资西移,调整地区经济结构。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国有经济分布结构得到了明显改善,集中表现在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关键行业的分布比重逐年提高,在长期亏损的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分布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显示国有资本正在向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转移的良好态势。

      2.国有经济的战略改组取得了较快进展。通过“抓大放小”,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兼并、出售等形式的重组,加快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扩张和资本运营步伐,使得企业资产总规模及户均资产进一步扩张,1999年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较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时增长67.8%,年均递增18.8%;国有企业户均资产规模比上年增长18.2%,比1995年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增长133.5%,年均递增32.7%。与此同时,国有大型企业经营实力明显增强。随着大型企业的成长,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产业连带效应逐步增强,形成一批在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的发展对于整合我国产业组织体系、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民族工业的市场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3.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而现代公司的主体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一元产权主体的独资公司只是一种特殊形式,它仅适用于少数执行特殊功能和必须实行特殊管理方式的大型国有企业的改组。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造成各种形式的多元化产权的股份公司。目前,多元产权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含合资、联营)已达3万多户,上市公司数量已扩大到1000多家。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多元产权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不仅通过促进政企分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企业制度创新,还为企业的资本运营创造了制度条件,一是公司某些股东持有股权的转让,只代表股东的变更,不影响法人财产权的行使;二是“有限责任制度”明确界定了出资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边界,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原有股东的责权边界;三是产权股份化并进一步证券化,大大促进了资本的快速、规范流动。

      二、国有经济战略重组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障碍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真正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克服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

      1.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建设与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现实障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有经济必须依据市场经济原则,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来实施和完成战略重组。首先要求市场化的重组主体明确,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对国有资本的运营负明确责任,亦即“出资人到位”。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的情况看,国有产权监管机制没有形成,国有资本“出资人”难以到位。其原因:一是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中国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施的调整,由“专司”转向“分工”。在“分工监督”的体制下,虽然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务院的意志只能通过各个政府部门来实现,而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各部门又是以其在政府中的地位、作用来诠释其职责的,不同部门都有各自要保护的特定部门利益。相对独立的部门利益使之不可能从国家所有者的角度完整、充分地体现国务院意志,仍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现象;二是对国有产权代表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难以保证派往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运行情况真正负责。在现行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关系中,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委托人职能的国有产权代表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即他们的监督努力程度与其收入水平无关,因此不具有充分的监督积极性。由于国有资本出资人没有真正到位,使得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