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94X(2001)02-0008-07 江苏苏州地区的个私经济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从“苏南模式”集体经济的夹缝中坚持下来的;二是通过招商引资从外部导入的;三是1996年起由乡镇(村)办企业转制脱胎而来的。最后这一块,不仅范围广,规模大,而且生成方式异常独特,它改变了整个苏州地区农村所有制结构,影响之深远难以充分估计。本文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将对这一发展的过程、缘由、特征及其对投资和经营行为的倾向,进行初步的描述和分析,并对它今后的发展,政府必须进行重点观察和面对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个私经济从“苏南模式”的嬗变中崛起 “苏南模式”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最先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之一,它以乡镇(村)办集体经济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大中城市为依托。自90年代初起,由于我国改革深化、市场竞争环境渐次形成,这种以产权不明确为特征的制度安排,逐渐陷入效率低、债务重的困境。1996年起,在社区政府领导下,对乡镇(村)办企业展开有秩序的全面改制,基本目标是建立产权明晰的适合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多元化产权结构,改制的时间和企业产权制度方式不搞一刀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行选择。止1999年底,改制基本完成。“改制”的实际结果,除了一些规模很大的乡镇办企业仍然保持社区集体控股或独资以外,80%以上不同程度地转为个私经济。这一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转制初期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摘去“假集体”,恢复“真个体”,平均每个乡镇60~70个,多的达100多个,约占农村总资产的15~30%不等。 第二个阶段,自1996年底到1998年底,出现了“改制”的相持阶段。先是一些投资30~100万的村办集体企业,有一定效益的通过拍卖转为私营独资或合伙企业,但投资100~1500万的中小型企业,效益又不佳,转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拍卖”当时难度较大。为摆脱这一僵持局面,政府采取了两个办法:暂不能转制的继续搞“承包”,但由原先的定额责任承包转为“风险抵押”承包,其目的是给承包人以更大的产权经营风险和机遇;另一方面对“转制”困难的大中企业采取“租”、“卖”相结合办法,即对一部分转让有难度的集体资产可采取“租赁”处理。这一政策立即见效。到1999年初,100~1500万的中小企业迅速向“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转变。但从苏州情况看,“经营者持大股”是普遍现象。也就是说,这些中小企业的产权绝大多数控制在原来的“经营承包者”手中,属于形式上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实质上的个私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这些企业的总资产要占农村转制个私经济的60%左右。 第三阶段,1999年至2000年初,为完成阶段。主要对象是那些死帐烂帐严重或规模较大,有的因效益差而转不了、有的因效益好而不愿转的乡镇企业,通过1、2年的观察、酝酿,基本上转为法人或私人控股、集体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随着“转制”的逐步见底,苏州各乡镇掀起了创办个私企业的浪潮,个私企业数量和总资产急剧上升,其数量和资本额比“改制”初期增长了1.5~2.5倍以上的。据《苏州日报》报道,目前苏州市呈现个私企业、三资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三雄”并进态势。2000年1至6月份,全市农村个私企业完成总产值、增加值、利税同比增长54.4%、40.8%和81.6%,占全市乡镇企业总量分别为36.4%、35.8%和30.5%。个私经济在苏州农村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了,而且处于领先增长地位。形成这一强劲增长趋势主要有两个基本因素。 其一,乡镇企业“转制”后,农民谋生、致富的选择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大多农民寄希望上班在乡镇村办企业,下班种承包地的生活,现在大多集体企业转为“个私企业”后,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市场化了,一些农民就业日益困难。他们面前有三条路:种田、打工、办实业。其中一些农民凭借十多年的积蓄,独资或合伙创办自己的企业不能不说是一种奢望,不管结局如何但尝试一下是富裕起来农民的追求。 其二,社区政府的积极诱导。“转制”后社区政府经济增长的压力,由发展乡镇办企业转向支持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已成为社区政府未来税费收入的主要来源。社区政府在转制中控制了一笔十分可观的“资本金”。这些“资本金”因不能组建独资集体企业,只能进行资产经营,它的一个很好选择是利用城市化拉动小城镇建设的机遇,投资开发“小城镇工业园”。这不仅可以吸引广大农民进入城镇经营实业,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又使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在这样背景下,几乎所有乡镇都大规模地创办民营经济工业园。有些乡镇为吸引投资者,还出台了小城镇工业园区房租可“一年免、二年减半”的优惠政策。为了“造势”,积极鼓励镇、村在职干部带头办私营企业。有的出台了镇定编干部兴办私企可以不脱编、养老保险不中断;村支部书记可以领办企业,可以兼任私企厂长,且待遇不变,报酬不减;企业改制后变成私营企业主的原厂长、书记的政治待遇不变等新举措。这一办法确实收到成效。据文载,“近三年中,吴县(今苏州市湘城区)黄桥镇共有11名定编人员领办了私营企业,占镇聘用定编干部的一半以上,目前资产最多的已超过1200万元。全镇19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中,已有一半以上领办私营企业,村委会主任中也有三分之一兴办实业。”(《吴县黄桥镇发展私营企业纪实》杨炳源、顾建列,《苏州经济论坛》2000年第4期。)这种鼓励乡村在编干部兴办个私经济的政策,是很值得人们重视和研究的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