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率先起步的农村改革中,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迅猛发展,并以其波澜壮阔之势,向世人展现了其巨大的生命力、拓展力和潜在力。今天的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支持农业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支持农村社会事业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乡镇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已成定论,其在农村改革和整个改革中的巨大的成功经验也成共识。但乡镇企业中的私营经济发展问题却一直备受关注,看法不一,议论颇多。这既有乡镇企业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的问题,也有一个在乡镇企业工作中如何执行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乡镇企业跨世纪跨越式发展的问题。现就关系乡镇私营企业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探析。 一、是“异军”非“异己” 农村改革初期,“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是以几个轮子一齐转而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轨道的。那么,私营个体企业原本是其“轮子”之一,并与乡(镇)办、村办集体企业同时突起,同步启动,是乡镇企业所应有的组成部分。只是当时集体企业有基础,实力强,条件好,比重大,又冠名为“社队企业”、“乡镇企业”。加之在农村中长期“左”的思想、路线的影响,更有人单纯“顾名思义”、“概念思维”,把乡镇企业限定在乡(镇)村办的集体企业,把乡镇个体乡镇企业打入另册,认为集体企业是“异军”,私营乡镇企业为“异己”,集体企业是“正体”,私营个体企业为“邪体”,集体企业姓“社”,私营企业姓“资”,从概念到理论,从认识到工作都发生了混乱。甚至在有的地方,连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对乡镇企业进行统计时,也不统计私营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自身觉得低人一等,甚至处于“搞不好吃不消,搞好了吃不了”的矛盾状态。事实上一些领导同志在较长时间内对乡镇企业单纯地或更多地从姓社姓资的“左”的观念出发,强调乡镇企业的所谓方向性,单纯强调集体企业的发展,对私营个体企业漠然视之。但乡镇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和现状却是私营个体企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农村政策指引下,以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内在动因,和在经济转轨时期,特别是市场经济适应性的自身机制活力,获得了较之集体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扮演了我国经济“亮点”的角色,成为我国增强改革的主要方面,在乡镇企业这一“异军”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直至在“九五”期间,乡镇私营企业经济总量上超过了乡镇集体企业,并继续以远高于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速度快速发展。乡镇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一道毫无例外地显示了乡镇企业如前所述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成为同样不可或缺的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私营经济的充分发展,构成了农村繁荣和农业及至整个现代化的最深厚的源泉,并不断赋予农村社会经济以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它绝非什么暂时落后现象,更非乡镇企业这一“异军”的异己力量,而是与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及至与整个现代化进程,与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联系在一起的现象。乡镇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既有其客观存在的现实性,又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成份共同发展的政策性,还有《乡镇企业法》的法定性。歧视、排除乡镇私营企业的发展,既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也不利于我国的政治稳定。对待乡镇私营经济发展问题,已经不是一个一般思想认识问题,而是一个彻底肃清“左”的影响,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以致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加速农村及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农村经济及至整个国民经济跨世纪跨越式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扬其长避其短 乡镇私营企业作为乡镇企业中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阶段,表现出了较之乡镇集体企业更为突出的优势、特征和长处,也有其由于自身属性及某些方面的局限性,表现出自己许多劣势、特征及其短处。确立其应有地位之后,首要的问题在于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正确引导,使其扬长避短,健康发展,并抓其主要方面。 (一)鼓励其兴企创业的积极性 乡镇私营企业主有着兴企创业的巨大积极性,其积极性来源于长期被压抑的治穷致富的潜在本能,来源于对党的农村政策的信任与响应,来源于个人的精明、潜能和创造。其群体性兴企创业的过程,将分散在乡村的生产力诸要素组合为新的社会生产力,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该群体的政治倾向性与我国政治格局也基本吻合,其主流正在或已经与现行政治处于良性的磨合过程中。对其兴企创业的积极性及其为此而付出的艰辛必须给予大胆的鼓励。 (二)肯定其离土利民的社会性 乡镇私营企业主兴企创业有的离土不离乡,有的离土离乡,放弃或部分放弃土地经营权,绝大多数进入了二、三产业。这不仅有利于土地的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更极大地推动了整个农业的结构调整,疏通了与外界的信息、技术、商品流通通道,给不少农村富裕劳动力创造了就业示范的机会,发展了各项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进步,许多私营企业主出资扶贫,出资修路,出资办学兴医,承担村镇建设任务,对其离土利民的社会性必须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其具备一定条件时,给予不同层次的政治荣誉。 (三)借鉴其趋利避害的灵活性 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经济效率的最佳化是乡镇私营企业的显著特征,与一些乡镇集体企业相比,同样一个工程项目其投资效率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都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趋利避害的灵活性,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有更强的“四千”精神,有更加高效灵活的决策机制,有更加自觉的开拓创新精神,和攻克规避旧体制弊端的各种对应手段包括法规武器等等。既有用足用活党的现行政策的主动性,又有克服各种困难的灵活性,还有对不断变化的各种形势的应变性。乡镇集体企业甚至国有企业都有研究、借鉴,促进自身改革与发展的必要。 (四)引导其政治参与的进步性 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业主,在经济实力日益增加,经济地位已被广泛承认之后,也开始产生了政治参与的进步要求。他们的政治要求呈现为多层次、多形式,但其主要目的,是谋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后盾,寻求反映愿望要求的民主渠道,寻求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舞台,寻求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载体。这些政治要求基本上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主体是健康、积极的,有些是允许的、合理的,至少是无害的。因此,我们对其政治参与的进步性、积极性应持欢迎态度,并在我们的政治构架中,给这个新群体以一个适当的位置。应当认识到,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我国政治取向的政治体系必须是涵盖多元政治主体的政治结构,它使各种政治主体能够在统一的结构体系中沿着合法、有序的轨道发挥其功能,释放其能量,使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是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并且也会发展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对其政治参与的进步性,既要肯定,更要引导。为此,对其中一些代表人物,可在各级人大、政协给以适当安排,对一些有较大影响和贡献的私营业主可评选为各级劳动模范、乡镇企业家、人大代表、或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工作,对管理者和职工够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评定职称和等级技能,等等。通过上述各项工作,把他们的政治进步性引导并纳入党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去,使其进步性得以发挥。一旦做到这些,我们便能确保把他们“挂在社会主义的火车头上”,使其在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道上,同我们一道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