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企业制度形式。它的出现改变了多年以来个人产权在集体企业中被忽视的局面,极大地调动了企业成员的积极性。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起步于90年代初期,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股份合作制在全市的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尽管政府颁布了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县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作法。近年来,在外省市出现股份合作制向其他制度形式过渡的情况下,如何对京郊乡村企业中股份合作制加以完善和引导,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基于此,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解释股份合作制在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中出现的原因、描述改制的进程和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的原因 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建是在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的背景下进行的。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接受股份合作制具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基础。始于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经济改革,促使经济调节机制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转变。尽管至今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但是农户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已经得到确定和巩固。农民拥有了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生产、自主营销等权力。个人权力主体地位的确定为非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促进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局面的形成。 二是政府对经济成分认同程度的扩展,由过去的承认单一成分论转向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就从法律角度保证了个人权力的实现,保证了财产权利和生产资料及劳动权利的实现,承认了个人财产权、生产资料索取权,承认了劳动权和劳动的索取权,由此形成了资本权与劳动权的双重自主权,为实现资本和劳动的重新联合提供了可能。 在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建的过程中,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制度因素、经济利益和政府行为发挥了三重导向作用。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模糊,即“人人都有,人人没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当企业成员的个人权利意识增强后,集体所有制中的产权制度安排无疑成为个人试图伸展权利的最大障碍。一旦企业成员想要获取权利的要求受挫,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成员生产积极性下降或全部丧失,形成乡村集体企业中普遍存在着职工“出工不出力”的现象。而乡村集体企业的领导多是由社区政府直接任命,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代表社区政府的利益,不然将丧失个人在企业中的职位。这就导致企业领导在进行企业行为决策时多会以政府指令作为一个主要参照标准,从而造成集体所有制企业行为异化。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企业领导利己性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整体利益,同时也引发出领导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敌对情绪,企业成员之间缺乏合力。社区政府作为乡村集体企业的实际控制者,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企业获取自身所需的经济支持。政企不分的一种结果是企业经营风险增大,企业生产积累资金外流,资产更新缓慢。 经济利益的变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变革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动力。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一大特点是,乡镇企业同城市企业紧密相联。乡镇企业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城市企业以支农建农名义帮助创办起来的,长期以来依靠城市企业的技术等多方面扶持,形成了为城市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生产链条。这种生产联结关系导致两者之间具有“一损皆损,一荣皆荣”的特殊性。80年代,当城市企业发展止步不前时,乡镇集体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产品销售渠道骤然缩减,企业效益下降。而生产要素的缺乏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效益变化也起到了强化作用。企业生产是多种要素相结合的过程,资金要素和劳动力要素在乡村集体企业生产中具有相当重要影响。80年代国家进行经济环境治理,调整金融秩序,明令禁止和限制民间进行集资和债券的发行。这导致无论是社区政府出面为乡村集体企业贷款,还是企业自行在内部筹集资金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尽管乡村集体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自身具有一定的资金保障,但是,这种资金的额度很难满足企业扩张对资金的全部需求。资金的匮乏成为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而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出现,使得集体企业成员在收益分配等多方面具有了潜在的、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这提高了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要素在不同性质企业间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在市场环境中,乡村集体企业越来越受到来自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压力和排斥。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不足和外部竞争环境的改变,导致了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 政府积极推动了乡村集体企业进行制度变迁。由于北京市的乡村集体企业对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着重要影响,当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效益滑落时,政府部门不得不考虑如何转变集体企业发展的劣势状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认识的深化以及其他地区存在的改制示范效应导致北京市有关的政府部门开始提倡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制度变革,但是,由于当时的意识形态制约,政府部门所能提供的制度选择形式只有股份合作制。为了保证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避免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遭受多重经济损失,政府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变迁主体。它鼓励集体所有制企业将集体财产进行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到个人,然后合作起来实行民主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法规文件;通过不断地向其他地区学习经验来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在当地集体企业中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作为传统集体所有制的替代制度形式,其存在发展是国家(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多方共同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