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42(2001)02-19-04 由于我国当前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大多数都采用的是家族式管理,所以人们习惯地把民营企业称为家族式企业。人们对家族企业的缺点看得较清楚,把民营企业的种种问题归咎于家长式管理,是个人说了算,企业的短期行为和主观随意性大,认为应让其自生自灭,而少数有发展潜力的家族企业制应该尽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家族式企业经营是封建小农经济观念的产物,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中应当抛弃的。这种观点的愿望虽好,但与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家族制企业不是中国所特有 应该说家族制企业是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据洛桑国际管理与发展协会(IMD)统计,意大利约有99%的公司从事“家族业务”,瑞典的家族公司也多达90%,瑞士约85-90%,西班牙80%,英国75%,葡萄牙70%。这些数量惊人、规模各异的家族公司在西欧的国民生产和就业领域中都占有2/3以上的优势。美国约96%的家族公司生产了全国一半以上的商品,提供了全国一半以上的服务。其中500家由一两个家族操纵或拥有的最大的私人企业控制着美国1/3的财产。近年来,法国人又有了“下海”的新招——创办独立企业,当个体户(一种比家族制企业都还要低一个档次的企业)。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法国现有近200万独立企业家。这些独立的企业家们,自己是自己的老板,他们多是失业的高级职员,依靠信息时代的便利开创自己的微型企业。这一趋势在法国越来越明显,近10年间,独立企业家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平均就业速度,占全国就业总数的14%。(注:《编译参考》1997年第5期。) 中国的家族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120家;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7832万人,由1990年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4%上升到11.18%,其中,城镇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占全国城镇从业者的15.64%;工业总产值11813亿元,由1980年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0.02%上升到9.8%;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839亿元,由1980年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7%上升到44%;工商税收700多亿元,由1980年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0.8%上升到8.5%。(注:《工商管理》1999年第4期。)但这一成绩和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反差却又是如此之大:据统计,在欧共体中非基础的私人产业部门的所有1570万家企业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有500名以下的雇员)。典型的欧共体企业是微型的企业(9名以下雇员),数量超过1450万家。这些企业中有约50%是1人公司(无任何定期雇员)。欧洲经济中有约100万家小企业(10-19名雇员)和约7万家中型企业(100-499名雇员)。相反,只有12000家大型企业雇有500名以上的职员。在欧共体中,平均1000人中有45家企业。这一比例在荷兰、德国、丹麦是千分之三十,葡萄牙和希腊超过千分之六十。(注:《中外管理》1999年第5期。)这些企业无疑都是家族企业。而我国的民营企业除只在少数几个沿海、沿边地区和城市的比例稍高一点之外,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比例更小,且绝大部分在服务行业。 中外家族企业的反差,不仅存在于企业总规模、总量上,而且在行业和产质的方面反差还更大。如把中外家族企业的个体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组织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差距。如日本的伊势丹、松坂屋、三越、大丸;美国的P&G洛克菲勒、摩根等都是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成为赫赫有名的跨国集团的,其管理水平早已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在生存时间方面,中外民营企业更是相距甚远;中国的私营企业很难找到持续生存五十年以上历史的,而国外的一些家族式企业中不乏至今辉煌的“百年老店”。也许正是因为这一反差,所以才引来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心,特别是对家族制企业生存时间(即“寿命”)的关注。 二、中国家族企业为何难以长寿 企业能否“长寿”,首先取决于企业是否有生存的“命”,如果连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和客观环境都不具备,当然也就谈不上“长寿”问题。决定企业“命”的首要条件和主要环境,应是指企业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等政策环境,以及社会风俗、习惯势力、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文化传统等等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在政府方面,就是政府对企业存在合法性的政策界定,对企业行为合理性的制度限制,市场准入的程度,对企业所需资源、生产性要素的政府控制和限制程度;其次,在社会环境方面,就是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传统文化对该类企业认同的程度及其影响;第三,各类社会组织对企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行为特点,特别是那些对企业的行为发生重大影响的社会组织的行为与特征。第四,社会对从事该类企业投资的可能性(即投资的资金来源情况)和现实性。以上四个方面对于家族企业的存在、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企业总量、总规模方面,可以说起决定性作用。 然而,我们所看到的那些为数众多的如慧星般一闪即逝的家族企业的衰亡,从表现出来的现象看,似乎都是因为家族企业的“家长”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所致,但纵观中外经济发展史,对民营企业兴衰存亡起决定性作用的其实是社会环境,它是企业的真正的“命”之所在。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中国的家族式企业之所以难以长寿,是因为中国财产继承制上的平均分割的传统习惯,认为日本(其实欧洲大部分国家都是)奉行的是长子继承制,而中国强调的是共同继承制;认为在长子继承制下,可以使家族的企业得以保持完整,历百年而不衰;共同继承制下家族企业就必然“四分五裂”,并认为中国文化有着“分”的内在动力和倾向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