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888(2001)02-0033-03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一大批乡村集体企业通过出售、拍卖、租赁等产权改革形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这一改革形式已经成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目前在全国势头正猛。乡村集体企业大批量的出售给私人经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争论。但是,所有争论的焦点不是对来自于这种改革的实际效果的考察,而主要来自于理论,来自于观念,来自于意识形态,即: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经营是不是集体资产的流失?是不是在搞私有制?私营企业主会不会成为资本家?本文拟对以上三个问题直抒胸臆,以供讨论。 一、关于集体资产流失 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私有化经营是不是集体资产流失?我的回答是:第一,产权转让不是集体资产流失;第二,产权转让中可能会有集体资产流失现象;第三,产权转让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市场经济运行中,最具有活力的本质的运行是资本的运行,而资本的本性是不断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以同样的产出获取最大的收益。资本在流动中增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企业作为资本运动的组织形式,为实现资本在流动中增值,必须在资源要素投入和市场指向方面进行选择,按照最有利于资本增值的组合形式配置资源,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参于市场交换过程,获取比较利益。因而企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不仅要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而且要通过转让、重组、出售等,进行资本结构的调整,使资产流动起来,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因此,乡村集体企业出售给私人经营,并不是资产的流失,而是集体资产的存在形式从实物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集体资产的总量并没有减少,相反把凝固僵化的死资产,转换成了活资本。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出卖的是产权,收回的是资本。收回的资本再用于优势企业和项目,更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更进一步壮大了乡村集体经济。目前,全国一大批乡村集体企业开工不足,严重亏损,表面看集体资产还存在,实际上一审一个大窟窿,甚至成了“空壳”,这种静态的无形的流失最大,也最危险。 当然,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中,存在着集体资产流失现象。这种流失现象,主要发生在改制的几个环节上:一是清产核资时该核未核,该清未清。如少报帐外物资,少报盘盈,或多报坏帐损失,多报盘亏和成本费用。二是资产评估前巧立名目擅自处理资产;或评估时漏评、粗评;或虽进行了评估,但评估不到位,存在高值低评现象。三是产权界定时,集体产权界定不全,或有意识地将企业部分产权界定在不全,或有意识地将企业部分产权界定在集体产权之外。四是产权转让时将集体资产无偿赠送;或大力压低企业资产“底价”,私自转让;或出售集体资产后长期不收资金;或企业出售后债务悬空。五是对集体资产出售收的资本管理不善,如私自转让他人使用,或盖办公楼、宿舍楼、购买小汽车,以弥补财政不足等。至于在出售资产时为了使“死”资产尽快变成“活”资产,发挥效益,让购买者买得起,在出售“底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则不能看作是“流失”,这是产权转让中需要付出的代价。如果叫作“流失”,也是一种开明的“流失”。这种“流失”能尽快换回经济的增长,失小得大;反之,购买者望“底价”而生畏,使待出售的资产长期闲置,流失更大。 总之,集体资产的流失,并非产权制度改革本身使然,而是产权改革工作上环节把握不好。只要严格把好几个环节,规范化地改制,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关于私有化与私有制 关于私有化的定义,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些经济学家都有不同的定义,在我们国内也有不同的解释。很多同志认为私有化就是私有制,或者认为私有化必然导致私有制。我的看法是,私有化与私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有化属于经济学概念范畴,私有制属于法学或政治学概念范畴。私有化是指私有经济发展的程度,是经济发展的形式或手段;它不同于社会经济制度,它有自己的内涵和活动规律。 当然,任何经济发展形式,发展手段,都存在于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中并受其制约和影响;同时,经济发展的形式和手段又对其所依存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确立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这种互相影响并不能改变经济发展的形式、手段和社会经济制度各自固有的属性,我们也不能以某种经济发展形式在某一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存在而将二者混同起来。我认为,判定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不能孤立地只看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占有何种程度以及占有后如何使用,应主要看掌握政权的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以及哪种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为基础。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乡村集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全部出售给私人经营,也根本改变不了公有制为主导地位的格局。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是要“消灭私有制”;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切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因此,分析当前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经营这个问题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当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二,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看实际效果而不是注重实现的形式和手段;第三,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那么,在现阶段,私有化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会不会动摇以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我认为不会。 第一,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只要我们党执政且坚定不移地走以公有制为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道路,党和国家就不会让私有化这种经济发展形式发展成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即私有制。 第二,现阶段私营企业是产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背景下的,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有本质区别。我们国家既然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私营企业在规模、数量上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发展方向上必然会受国家大政方针的左右。因此,它时时处处都要受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制约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