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经济学会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对民营经济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进一步深化了对民营经济的认识。 一、认识民营经济的难点在私营经济 对什么是民营经济,目前社会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指民有经济即民有民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营经济主要是针对股份经济而言。大家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民营经济是一个范围相当大的范畴,民营是与国营相对应的,除了国营以外全是民营,既包括民有民营,也应包括国有民营,如股份制等。民营经济不单是指股份经济,也应包括私营、合伙经济。以这种观点观察现实经济,目前我国经济中大量是混合所有经济,真正的纯国营经济越来越少,这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矛盾。民营经济是从企业组织形式或微观经济运行方式来讲的,民营经济大发展并不排斥以公有制为主体。 大家认为,研究民营经济的重点和难点在私营经济。虽然党的十五大已明确提出了私营、个体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在认识上仍然存在分歧。目前理论界对私营经济的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完全社会主义的;二是有双重性,以社会主义为主;三是非社会主义的或资本主义的。研讨中有专家根据毛泽东在1953年对民族资本的定性以及列宁和邓小平对外资的定性,认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的定性也应从内部关系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来认识,其中内部关系起决定作用。从内部关系上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关系,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在经济上有两面性,一面是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另一面是都为社会主义创造财富。在外部环境上,社会主义国家对私营经济有重要作用,对它的发展加以影响和引导。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经济是一种普照之光,会使其他经济成分都改变颜色。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已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况且,私营企业交给国家的税收最终转化为公有财产。由此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具有两重性,以社会主义为主。 二、我国私营企业主多数应属于劳动阶层中的小业主 有专家认为,虽然中央已经明确个体、私营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但目前对私营企业主的定性仍不十分明确。对我国私营企业主应如何看待?他们究竟是不是剥削者?仅依据雇工8人作为定性的标准是否科学?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说,本人是否参加劳动是重要的一条,并且,剥削有个量的问题。马克思说纵然不是劳动者也只是小业主。按照土改的做法,本人不劳动才划为地主,参加劳动如果收入大于25%划为富农,收入低于25%为中农,这是通过调查研究得来的。要认识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性质,必须首先搞清楚私营企业主收入来源主要是什么,剥削量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如何。 我国私营企业主收入来源和性质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收入是工资,它是企业主付出的经营管理劳动的收入,是由企业主自身劳动创造的价值支付的;第二种是企业利润,确切地说是企业利润中扣除企业主工资、保险基金、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交易成本后的余额;第三种收入是利息,它是企业主投入企业的、数量不多的自有资本的价格。后两部分是由剩余价值支付的。按照现在一般的情况,我国私营企业平均规模50-60万元,平均利润率为5%,每年收入3-4万元,包括自己劳动,平均每月3000元左右。在市场上聘请一个经理进行管理,每月也要支付2000-3000元。由此可见,在大多数中小企业主全部收入中,劳动收入应占大部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收入。因此,多数私营企业主应是劳动阶层中的小业主,而不能视为新生的资本家和剥削者。 对于我国的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专家们比较一致的认识是:第一,企业就是企业,不应将企业在政治上排队;也没有必要将企业在政治上排队。第二,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不能笼统地定性为剥削收入,其收入中应包括企业主自身的管理劳动所取得的收入。第三,对私营企业主不能笼统地定性为剥削者,仅依据雇工8人就把私营企业主划为剥削者是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马克思提到的雇工8人是随便举的一个例子,把雇工8人作为划分剥削者的一个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教条。况且,我国现实情况与马克思当时的情况已完全不同,要做具体的调查研究和剖析。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特点是资产私有、有雇佣劳动,由此,私营企业主具有两重性,即介于劳动者和剥削者之间。根据现实的情况,多数私营企业主应是小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