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发展迅速。迄今乡镇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2,实现的增加值已占全国GDP的仅1/3。然而,乡镇企业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融资却越来越难。1995年乡镇企业贷款曾占全国的10%,1999年则跌落到5%左右,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这种趋势仍在持续,使乡镇企业发展步履维艰。因此,探讨乡镇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并努力解决之,是推进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乡镇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1、乡镇企业贷款需较高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向乡镇企业贷款,人们多归咎为所有制或政策歧视,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为国有企业贷款是国有商业银行责无旁贷的任务,对乡镇企业必然有所权衡。然而,即使消除所有制顾虑,日趋商业化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不愿意向乡镇企业贷款。这是因为除少数乡镇企业成为知名度较高的大企业外,绝大多数乡镇企业仍是点多面广,广泛分布于县市以下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和经营资料不全,使其资信评估缺乏依据;所处行业多为竞争性,企业淘汰高,融资风险较大,回报率较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大银行贷款的信息和监督成本。据测算,中小型企业贷款成本约为大型企业的5倍。在90年代以前政企不分的体制下,由于银行资金约束和乡镇预算约束均处于软化状态,加之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对未来市场的乐观预期,乡镇企业贷款尚不难获得。以后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其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强化。银行规定贷款本息回收与贷款责任的收入挂钩,本息不能及时回收要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这时银行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就不能不成为贷款责任人考虑问题的基本依据。一些实力不足,抵押品缺乏,难以获得担保的乡镇企业就很难得到贷款了。 目前,“银行向乡镇企业贷款信息和监督成本较高——银行疏远乡镇企业——银行向乡镇企业贷款的信息和监督成本进一步加大”的怪圈已经形成。其具体表现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以往在乡镇乃至县市的分支机构纷纷撤离。中行和建行机构已经撤离完毕。在行社分离之后,农业银行也已退出了乡镇企业。如今,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需地市行批准,500万以上的贷款需省级分行审批。审批者更加远离乡镇企业,使其贷款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更高,因而惜贷倾向更趋严重。在乡镇企业贷款的信息和监督成本较高的前提下,尽管央行支持乡镇企业融资的要求十分强烈,商业银行的动作却不大。为解决乡镇企业的融资问题,央行批准组建了一批民用金融结构。由于同样的原因,尽管其建立之初的定位是为非国有中小企业融资,但发展过程中大都喜新厌旧,壮大后又纷纷转向为国有企业服务。再如,农业银行本应面向农业、农民、农村,但行社分离后农行已基本撤离农村,而将支农任务甩给了农村信用社。 乡镇企业贷款信息和监督成本较高的问题,在信用担保制度完善的情况下本来可以得到缓解。但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往往是行政权力的产物,不具备追索企业抵押资产的资格;担保手续烦琐,综合费用率高,企业难以接受;担保资金不足;服务对象过于单调,多限于加工企业;反担保条件过严,担保比例偏低且存在过低评估抵押资产的情况。这不能不使信用担保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 2、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恶化,贷款能力低下 农村信用社属于合作金融性质,与乡镇企业同处一地,使其对乡镇企业财务与经营状况较为了解,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大大降低。由于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而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实收资本由社员和企业股金构成使其产权明晰化。内部实行合作制的民主管理,外部实行乡县联社部分行政管理的行业自律职能,使其面对较好的制度环境,为乡镇企业融资似乎不应有什么问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乡镇政府常常不适当的干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的政策。为了上项目,出政绩,不少地方乡、镇长办公会拍板定贷,现场办公压贷。由于项目上马时未经认真论证评估,投产经营后销路不畅,有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即半途夭折,形成呆帐坏帐后有关领导不负任何责任,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则严重恶化。 其次,农行曾一度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加速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状况恶化的过程。在此期间农行的乡镇企业贷款连续数年零增长,为保证在农行开户企业的发展,农行以“发挥行社集体功能”的名义,使用信用社的贷款规模发放贷款,当农村信用社资金不足时由农行拆给。后来农行以多种名义抽回拆给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而贷款却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加之贷款企业不在信用社开户,使应清收的贷款信用社无法清收。农行与信用社脱钩之前,某些地方的农行分支机构向信用社划转大量不良贷款。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重新布点,固定资产增加过快使其不良资产比例进一步上升。迄今,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例已超过不良资产剥离前的四大国有银行。 此外,财政拖欠农村信用社保值补贴利息也加速了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负担。迄今,财政拖欠国有商业银行的保值补贴利息已经解决,但欠农村信用社的保值补贴利息仍久拖不决,成为农村信用社亏损的重要因素。 3、一些乡镇企业经营亏损降低了信用社的贷款能力 负债经营具有特殊作用。首先,按照财务通则利息支出作为财务支出在税前执行,可使税后利润相对增加,因而量一种可用的避税工具。其次,在通货膨胀环境中,贷款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很远。90年代中期,我国通货膨胀率远远高于贷款利率,贷款实际利率为负。企业使用贷款不但可以白用,信用社还要为其贴息。此外贷款可使乡镇企业的经营成果放大,只要纳税付息前的利润高于利息率,企业就可以增加税后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贷款的要求相当强烈,乡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度高于国有企业。然而,9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经济形成相对过剩的买方市场,通货膨胀消失,通货紧缩出现。尽管银行七次降息,但实际利率仍高于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的产品多是市场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的传统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其纳税付息前的利润率逐渐下降。当纳税付息前利润率降低到贷款利率之下时,贷款越多的企业亏损越多。当乡镇企业亏损而缺乏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时,银行贷款难以收回,贷款能力弱化,乡镇企业货款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