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报告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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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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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入学习宣传乡镇企业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建议尽早在适当时候请国务院召开一次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并制定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阐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工业经济的“半壁江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目前,农业部正在就当前乡镇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汇报。

      二、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法的配套条例和落实扶持措施

      农业部起草了《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正在进行研究。

      目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可按有关政策减免10%。对其他履行了支农义务的乡镇企业能否享受此项政策,农业部和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协商。关于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问题,农业部和财政部正在进行研究。

      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乡镇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信贷通则》的规定开展信贷业务的,对借款人不按所有制类型进行区分,而是根据市场需要、信贷原则、货币信贷政策导向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自主发放贷款,对确实有市场、有效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都将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对商业银行增加乡镇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各商业银行将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关于计税工资限额问题。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规定的限额内确定。个别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可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审定。

      关于人才使用、财政扶持、税收政策、出口配额、进出口权、企业用地等问题,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000年的全国劳模评选,已明确雇工8人以下私营企业主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有内部股的职工与其他企业职工具有同等参选资格。对于雇工8人以上的农村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是否参加全国劳模评选问题,有关部门将作为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研究。

      四、促进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2000年11月上旬,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等8部门召开了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关于允许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经过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问题。国务院2000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会议决定,“对仍然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收购渠道也要适当拓宽,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销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直接收购粮食”。各地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直接收购粮食。

      关于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和小城镇建设用地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小城镇建设规模,切实保护耕地;二是在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小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指标;三是制定鼓励小城镇建设走内涵挖潜道路的政策,按照“公平等价”原则推进土地置换;四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问题。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关于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意见》,努力搞好小城镇发展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鼓励农村新办企业向镇区集中,为乡镇企业进入小城镇提供基础条件和充足的空间。

      五、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经营行为和提高素质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召开了全国乡镇企业改革、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并下发了有关文件,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的素质和效益。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不断推进乡镇企业创新机制。

      二是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调整结构。

      三是切实促进乡镇企业提高素质。

      四是依法规范乡镇企业经营行为。

      六、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国务院已将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纳入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农业部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政策界限、清理范围、步骤和方法,要求各地区、各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制定《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和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管理办法》,拟于2001年出台,并将召开全国乡镇企业治乱减负会议,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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