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二元论”与非国有企业外源融资 迄今为止的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在非国有企业持续快速成长的同时,宏观经济基本上保持稳定的态势(除1988~1989年和1993~1994年之外)。其原因,是国家采取的“双轨自由化(dual-track liberalization)”政策。这项政策,使得非国有企业在计划体制外得到发展的同时,又实现了市场一体化或“并轨”。这种改革突出表现在价格双轨制改革上。然而,与产品市场上情况不同的是,非国有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却没有在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得到满足,国家对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改革一直采取“金融二元论(financial dualism)”的政策。该政策有两个含义,一是限制非国有金融部门的发展(包括国有银行对银行业的垄断和限制非有国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其原因是,政府为了弥补因国有企业效益日益下降和低效税收体制造成的财政收入不足,政府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的垄断,从不断增长的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准财政收入”,来维持经济增长。二是指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外源资金供给方式,限制非国有企业从国有金融系统中得到资金(注:由于国有金融系统对非国有企业歧视的根源,与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关,所以在非国有企业内部,不排除产权公有程度相对较高的集体企业,能从国有金融系统中获得金融资源。如果考虑到企业规模因素对获得金融资源的影响,那么不排除国有金融系统对少数大型非国有企业提供金融资源。对于不同类型非国有企业之间和不同规模的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异,留在下文分析。),原因是,在国家对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体制根源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集中大部分金融资源支持国有企业,以维持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注:另一个原因是,国有企业的资金往来和交易通过国有银行来进行,政府便于了解、监督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和对其征税,而非国有企业的交易结算通常是以现金形式,政府难以监督和对其征税(Bai,et al,1999)。)。 事实上,正是这种“金融二元论”政策,使得国有企业在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资金支持的情况下,维持了稳定的投资与消费需求,结果产生了一种正外部性,即非国有企业在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得到了发展(麦金农1999,Che 1999,Bai et al 1999)。 因此,在“金融二元论”政策下,在国有金融体系内外形成的外源资金二元供给方式,在运行机制上和价格双轨制等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国有企业从国有金融体系中获得金融资源的价格,是受补贴的价格,低于非国有企业从国有金融体系中获得金融资源的价格;但是在正式制度规定中,即使国有企业的金融资源比较富裕,而且非国有企业资金的边际生产率高于国有企业,由于不存在一个资金拆借市场,也不允许国有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将富裕的金融资源再配置到非国有企业中(注:由于不存在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市场,所以这里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非正式市场中的价格。)。所以,在外源资金的二元供给机制中,金融资源的配置不可能按照一个市场价格达到均衡状态。 然而,这种外源资金市场受分割状况,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自由化的不同阶段有所不同。第一阶段,起始于80年代初的“拨改贷”到1993年以中央银行职能转变和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在这个阶段,银行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承担相对独立的资金供给职能。但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只有4家国有专业银行从事主要针对于国有企业的金融业务。而且在直接融资中,从股票市场融资的主体局限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外源资金供给,处于严格的割据状态。第二阶段,始于199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由于放松了市场准入的限制,一些非国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得以成立与发展,而且国有银行逐步意识到了对中小企业信贷的重要性;直接融资方面,非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借壳”、“买壳”等资产重组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融资;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和二板市场即将成立。这些变化,使外源资金的二元供给方式出现了融合的迹象。但是,决定二元供给方式的机制,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 然而,事实上受政府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管理体制的影响,各资金供给主体,对非国有企业采取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预算硬约束,使得非国有企业外源资金供给中也存在着激励不足和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尽管如此,非国有企业外源资金供给的效率总体上高于国有企业,下文分别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方面作出解释。 二、非国有企业间接融资的供给及其效率评价 非国有企业间接融资的供给,是指非国有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由于受“金融二元论”政策的影响,非国有企业从国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较少,所以,本节只分析非国有金融机构对非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的结构、行为和绩效。对于非国有金融机构的涵义,本文是指除了中国各级政府独资以外的金融机构(注:本文对非国有金融中介体的范围和该词中“非国有”与“国有”的理解,均与沈炳熙,焦瑾璞(2000)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定义相同。)。为了便于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分析,本节将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范围,界定为从事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的、以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具体地说,本节考察的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除4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10家跨区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90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住房储蓄银行、3200多家城市信用社和41000多家农村信用社(注:本文对其他非国有金融中介体,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会、民间借贷、典当业、私有银行、私人钱庄、互助会、储金会等不进行考察。因为它们有的是国家取缔的金融中介体(如农村合作基金会);有的带有浓厚的地方特色,而且规模较小,不具有普遍性(如合会、互助会、储金会);有的是国家金融政策不鼓励发展的(如高利贷、私有银行、私人钱庄)。尽管这些民间金融中介体是自发形成的,有坚实的基础和合理的逻辑,但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或者说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和在一个规范的金融体系中得到发展。因此,正如樊纲(1999)所说,“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应把它当作大事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