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30(2001)02-0091-06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就在于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0%、新增就业机会的80%均来自于民营企业。有资料显示,1997年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业产值已达41358亿元, 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6.36%。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注册的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资金企业数的90%以上。这些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出口额中的比重均占到60%。另外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由于民营经济的增长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因此它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方向,同时也必将成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已日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在我国,民营经济从来都是作为体制外经济而存在,相对于国有经济的高负债融资格局,民营经济有着自己独特的融资渠道:1.内源融资。民营经济发展初期,资本投入十分有限,更偏重于劳动支持,因为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而言,劳动支持更容易获得,成本也更低,因此民营经济从一开始就选择了劳动密集型的投入结构,而这种投入结构所需要的配置资本又相对低下,一般可以通过自筹得到解决。或者说,内源融资正好与这种投入结构的低成本相适应。2.地方政府金融安排。在获取国有金融支持困难,而内源融资又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金融安排便成为必要。事实上,地方政府在大部分民营企业初创时就已经被引入,因为企业经营所需的要素(土地、劳动与资本)都需要由政府来提供。政府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负有创造就业和增加收入的责任与激励,而这正与民营企业的客观作用具有一致性。从既有的金融改革过程看,这种地方金融制度既包括由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与合作银行,也包括更为基层的政府部门扶持之下设立亦或自发形成的各类非正规金融部门或民营金融机构。 一、民营经济面临的融资桎梏 在改革过程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但这种金融安排只适用于处在初创时期的民营经济。当民营经济发展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后,则需要新的金融安排的支持。然而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和其获得的金融资源却极不相称。从资金的使用上来讲,目前创造了30%GDP的国有企业获得了70 %的银行信贷资金,而创造了70%GDP的非国有企业却只获得了30 %的信贷资金。国有银行贷款向国有企业倾斜的政策以及来自证券市场的歧视性待遇使民营经济陷入融资困境,加上由于过分严格限制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活动,民营企业难以获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融资待遇,其结果导致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滞。 (一)“国有化”金融的偏好与歧视 作为渐进改革的一种内生现象,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源于国有金融体制对国有企业的金融倾斜(金融补贴)和国有企业对这种支持的刚性依赖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贷资本化。为了维持国有企业对金融支持的刚性依赖,国有银行便不得不持续处于追求信贷的“事后效益”的状态。[1]结果,大量资金被就业、 社会稳定与经济增长等因素所牵扯而失去周转增值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民营经济就难于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获得金融支持的机会,甚而成为一种其进入行为被竭力限制的因素。 既有的改革表明,在国有企业占比与就业份额依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维持国有企业的稳定与产出增长事关渐进改革的前程。改革开放前,财政义不容辞地承担了向国有经济注资的责任。这种格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打破。随之,国有银行以居民储蓄为资源,将主要部分用于维持国有企业的特殊资本结构。这种特殊的资本结构反过来又锁住了国有银行的改革角色与金融责任,同时也决定了改革过程中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既然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蜕变成注资,那就意味着国有银行在决定资金去向与数量方面并没有多少选择余地,或者说它的信贷行为是被动的。[2] 令人不解的是,中国的民营企业经营绩效都普遍较好,产权结构也较为完善,资本结构因依托于内源融资机制也较为完备,为什么国有金融机构却很难与他们建立普遍的金融联系,以至于形成在存在较为严重的通货紧缩阶段,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惜贷”行为盛行,而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却陷入融资困难的尴尬局面呢?这里隐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在于国有银行对规模经济的理解。由于国有金融机构对于非国有部门的小规模融资需求要支付额外的信用评估与监督成本,因此他们合乎逻辑地偏好与资本密集型的大规模信贷需求建立联系,并倾向于开展批发业务,而漠视中小民营企业的存在。其二,是体制上的原因。国有银行不愿也没有必要因为给民营企业发放贷款而承担额外的风险。这种做法的一个基本逻辑前提和理论依据是: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都姓“公”,贷款放错了是方法问题,而民营企业姓“私”,贷款放错了是立场问题。若国有银行的信贷员偏向民营企业,就会被视为有寻租嫌疑,于是信贷员会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法。其三,是技术上的原因。民营企业布局较为分散,贷款笔数多,数额少,风险大,手续繁琐,导致银行贷款的管理成本高,因此银行对民营企业放贷往往采取消极推托态度。另外,目前国有银行关于贷款必须实行抵押和担保制度,造成了创业资本和营运资本相对匮乏、市场份额少、资产变现能力弱、不能提供充足资产抵押和难以觅到可靠的机构为其担保的民营企业无法贷到款。其四,在于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固有缺陷。从理论上讲,在利率给定的情况下,影响银行信贷决策的根本因素是银行对客户对象的风险评级或认识。如果银行缺乏对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从而不能作出适宜的风险评级,也就不会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3 ]事实上民营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平均素质均低于国有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更加具有隐瞒真实信息的偏好。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财务管理不健全、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给银行的贷款审查和管理带来难度。因此国有银行对它们的信贷行为必定是谨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