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在民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及其对国有企业的借鉴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庆伟(1951—06),男(汉),哈尔滨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哲学教研室,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 150001

原文出处:
科研管理

内容提要:

本文把责任和激励作为沟通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纽带,以“两不”、“四自”、“四权”这一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典型经营机制为基础,讨论了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如何通过“两不”、“四自”、“四权”的制度建设促进其技术创新机制形成的。并分析了上述制度建设对强化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责任和激励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字号:

      文章编号:1000-2995(2001)01-0058-06

      中图分类号:C939·G311文献标识码:A

      企业成功的开展技术创新的标志,不在于它是否开发了一项或几项成果,而是要看它是否形成了科技成果绵绵不断涌出的技术创新机制。而企业真正形成这样的机制,没有制度的不断创新作保证是不行的。因此,讨论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关系,核心就是要讨论制度如何才能保证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企业要真正形成这样的机制,起码需要具备这样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需要有不断创新的进取精神,而进取精神的前提是企业有足够的、持久的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二是企业有足够的开展技术创新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则需要企业舍得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有面向未来的追求企业长远发展的观念。这两个条件的获得,主要来源于企业家的强烈的责任感和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强烈激励。责任和激励不能在企业中自发的产生,他们是需要制度提供的。因此,责任和激励,是把技术创新和制订创新沟通起来的纽带,以此为线索,我们就可以找到企业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与目前的大多数国有企业相比,民营科技型企业之所以能够较好地解决责任和激励问题,关键在于他们主要体现在经营机制方面的制度的相对优越性。当然,目前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本身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而且也确实存在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讲,国有企业确实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值得借鉴的东西,特别是在由制度所决定的责任和激励上。

      在经营机制上,民营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国家科委在1992年召开的全国民办科技系统工作会议上概括的“两不”、“四自”、“四权”。[1]“两不”就是不用国家的编制和不要国家投资, 这就避免了计划式的行政干预。“四自”是指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这进一步为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奠定了基础。“四权”的含义是,在重大问题上的独立自主的决策权,随着市场变化的自主经营权,择优录用的人事权,以及按贡献大小的分配权。显见,这是一套解决“责任”和“激励”问题的有效制度。这种机制,即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又刺激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使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在此,我们首先给出我们所阐明的上述关系的基本轮廓。以此为基础,来阐明制度创新在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中是怎样起作用的。

      

      1 “两不”——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的基本前提

      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投资,这就使民营科技型企业从一开始就基本上摆脱了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在国家宏观上还是计划经济的大前提下,能够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率先走向市场。既然民营科技型企业不要国家的编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其成员就不再是受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其升迁等前途命运的所谓正式职工,他们的命运要靠自己去把握;既然没有国家的投资,也使他们摆脱了和政府之间的纯粹依附关系,遇到问题找市长,在这类企业中不灵了,市场才是他们的真正衣食父母。不管是承包也好、租赁也好,或者其他的经营形式也好,他们都必须靠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换得企业的持续发展。显然,经营这样的企业,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是不行的。对于他们,根本不存在经营不好换个单位仍然平平稳稳做官的可能。“两不”摆脱了他们对政府的依赖性,也使他们获得了极大的自主性,也才使“四自”、“四权”成为可能。因此,我们说,“两不”是使新机制得以运行的基本前提。

      2 “四自、“四权”与企业的责任意识

      责任是与权力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要求企业负有一定的责任时,也必须赋予他一定的权利。国有企业的领导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他们并没有获得在企业中应该行使的足够的权利有直接关系。既然一切事情都不能够独立自主,那么,出了问题由他们负责显然是不公正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的,但却由企业来具体执行,而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并不负决策失误的责任。至于人事方面的权利、投资的权利,企业更是做不了主,甚至企业没有辞退不合格的员工、罢免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这就造成了似乎谁都在管,到了关键时刻,却不知道应该由谁来负责的奇怪现象。

      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机制基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以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基本宗旨,企业实际上拥有了在重大问题上独立自主的决策权、择优录用的人事权、随着市场变化的自主经营权、以及按贡献大小的分配权。有了这样一些权利,企业实际上已经独立承担了企业稳定发展、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民营科技型企业领导者的责任感普遍优于国有国营的企业。由于他们失去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因此,这种责任感又必然激励他们走技术创新的道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的要求进一步约束他们,对企业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企业的命运是和自身的命运密切连在一起的。要使自己的技术创新获得成功,必须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要使技术创新工作顺利实施,又必须实现企业组织管理的科学化。因此,对企业负责即对自身负责的强烈责任感,使他们自觉的走上了依靠技术创新,并同时开展制度创新的道路,在他们那里完全不需要大张旗鼓的动员,也不存在是否响应号召的问题,完全是企业的一种自觉行动。而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力又使他们根据技术创新的需要不断对制度进行调整不会遇到不必要的障碍。相当大的一部分民营科技型企业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