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与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

作 者:
田凯 

作者简介:
田凯,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原文出处:
探索

内容提要:

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现有利益格局调整的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乡镇企业经理人员、企业职工、社区政府和社区农民等利益集团在改制的收益和成本上分配悬殊,从而对改革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改革进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应注意处理好利益分配与推进改革的关系,这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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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0)06—0084—03

      改革是一个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过程。本文试图利用利益集团的相关理论,采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过程作出分析,进而对乡镇企业转制面临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利益集团”与作为制度变迁的股份制改革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的概念最初由政治学家所提出,后被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逐步接受和运用。从广义上说,“利益”就是能给人们带来的货币的好处,“集团”就是那些由于态度类似、利益一致而结合在一起并存在相互作用的人群。因此,利益集团可以定义为:由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持共同的利益态度的人结合而成并存在相互作用的个人的集合体。(注:关于利益集团的讨论较多,比较典型的见张宇燕《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改革》,1994年第2期; 厉以宁:《转型发展理论》,同心出版社,1996年,第233页,以及王伟光、 郭宝平:《社会利益论》,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66页。 )利益集团产生于一定的利益差别。

      企业转制是一项经济制度的变革过程。在我国,由于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它较多地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注: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最初是各乡镇在实践摸索中开始的,1992年12月农业部出台《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速了我国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造步伐。)国家试图凭借行政力量,在制度变迁中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新制度经济学在论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的时候,也不无忧虑地指出,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违背了成员的一致性同意原则。这导致某一制度尽管在强制运作,但它可能违背了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很可能并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影响制度的效率[1]。

      研究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经济学家对改革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作了颇为精辟的论述。盛洪指出,经济制度一般有激励、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三个功能,制度变革必然会带来这三种功能效率的变化。如果在改善激励和资源配置功能的过程中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会加大改革的代价。[2]这是因为:在改革过程中总有一部分人蒙受损失, 这些人会公开或暗中采取不合作或抵制的态度;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会导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会导致不遵从甚至破坏现有经济秩序的行为,从而增加改革推进的成本;同时,改革所引起的现有利益格局的破坏,会引致较大的社会动荡。樊纲则认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上利益分配关系的改变,改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暂时的损害),因此改革一般来说是“非帕累托改变”,改革中的各种难题正是由此产生的。[3]。

      由此看出,我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由于改革所牵涉到的诸方面利益关系的存在,制度的实施实质上要比制度的制定困难得多。(注:社会学家默顿(K·Merton)在对制度进行功能分析的时候,把行动者意图与其客观后果区别开来,并认为社会学研究的关键问题是:人们有意设立的行为方式或组织有没有达到它的目标,这一点对于研究经济制度的制订与实际运行是很有价值的。)

      二、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利益集团分析

      乡镇企业经理人员、职工、社区政府和社区农民在改制的收益和成本上分配悬殊,现分别加以分析:

      1、乡镇企业经理人员。

      乡镇企业发展初期,灵活的决策机制曾是企业发展的有效制度保证。随着乡镇企业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的国有化特征也日益明显。社区政府认为自己是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和企业经营的最终决策者,从而过多地干预企业行为,对于乡镇企业的经理人员来说,不仅其经营活动受着政府的多重管制,甚至连自身的任免权都操纵在政府部门手中。尽管乡镇企业经理人员的自主权相对来说比国有企业大得多,但随着各级政府对企业控制力的逐步加强,企业经理人员越来越多地感到决策的不自由。这次席卷全国的股份制改革浪潮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明确企业产权,从而划清政府与乡镇企业的权责界限,真正还权于企业。乡镇企业经理人员将获得更为宽广的权力运作空间,因此他们应该是改革的呼吁者和积极支持者。

      乡镇企业经理人员在改制过程中也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收益。各地为了避免改制过程中企业停顿或生产的大起大落,减少改革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振荡,大多数给予企业原经营者(厂长、经理)以优先承接改制企业的权力,并附有多种优惠条件。(注:例如江苏省武进市何留村政府就规定:“在企业转制中,原任厂长(经理)可优先购买,采用先售后股的办法筹集资金。在拍卖时,如原厂长不能承受,可与村委会商议标的;同时非厂长(经理)也可参与竞标”。见何留村委会《关于村办企业改制的有关处理意见》。)为了确保转制的进行,对于好企业的经营者,政府一般都给予较大比例的送、配股,对于一些亏损企业、资不抵债的企业,通常是“零资产出售”或“建新租旧”,经营者花很少的钱,就能得到一个正在运转的企业。乡镇企业经理人员是股份制改革中受益最多的群体。

      股份制改革并不是一个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从而赋予企业经营者无限权力的过程。由于“代理人问题”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存在,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权力监督与约束,也成为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我国各地的改制也强调要做好改制企业的规范完善工作,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这是一项对乡镇企业经理人员的权力实施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对企业经理人员来说,这项制度安排是利益受损的。当改革触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成为改革的抵制者或潜在不合作者。在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我们在看到企业经营者对改革的呼吁与积极支持的同时,更要注意到其对改革可能存在的不合作的一面,防止在政府放权、企业相关的监督机制又尚未建立的“制度真空”中,经理人员的权力滥化,从而产生新的经济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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