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式与股权结构的研究

作者简介:
范从来、路瑶、陶欣、盛志雄、袁静,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 210093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30家样本企业实地调查所掌握的材料,实证分析了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过程、措施和实际效果,并运用产权理论和企业组织理论,对乡镇企业的改制模式和改制中普遍遵循的两大原则“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文章认为,股份合作制财产组织上的制度缺陷是乡镇企业改制中放弃股份合作制而采取公司制的原因;经营者持大股的股权结构,不仅可以在产权理论上得到支持,而且实践也证明其是有效的。经营者持大股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立有效的经营者选拔机制,二是形成比较完善的经营者退出机制,做到优胜劣汰。地方政府在改制中出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对改制采取了支持的态度,满足了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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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南地区的乡镇企业进入“九五”以来,发展势头明显减弱,各项经济指标相对于“八五”期间大幅下降,一向以效率高著称的乡镇企业也遇到了效率普遍降低的问题(刘志彪,1995 ; 崔大树、 段学军, 1999)。在这样的背景下,苏南各地都对乡镇企业进行了改制,那么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效果又怎样?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于2000 年7月对吴江市乡镇企业的改制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股份合作制企业曾经是人们推崇的改制模式,而在实践中乡镇企业改制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在公司股权结构的安排上则遵循着两大原则: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这样一种股权安排,是否可行?是否有效?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实证检验和理论分析。

      一、乡镇企业改制的基本情况

      改制以前的苏南乡镇企业有这样两个特点:由乡镇村举办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但目前人们所说的乡镇企业更多的是一个地域概念,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外资企业。由于我们调查的特定目的,这次选取的样本企业以乡镇集体企业为主,共30家。

      早在1993年,乡镇企业就有了改制的愿望,并且开始尝试着租赁转让集体资产。大规模的改制主要集中在1997年以后。以样本企业改制时间为例,1996年改制的仅3家,1997年增为6家,1998年9家,1999年6家,2000年6家。其改制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97年10月—1998年10月为第一阶段,以影响不大、关联度小的中小企业改制为主,采取的形式有:卖断、租赁、股份合作制等,以卖断居多,股份合作制的很少,基本都是向私营和有限责任公司两极转化。

      1998年10月—1999年10月为第二阶段,以大中企业改制为主。大中企业是指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时全市有84家,第一阶段已经改掉了43家,第二阶段的目标就是剩下的41家。结果只有1 家由于需大量裁减城镇职工,面临巨额的货币补偿,未能完成改制,其他企业基本上都进行了改制。

      1999年10月—2000年3月底, 是以攻坚攻难和二次改制为重点的第三阶段。攻坚攻难是针对前两个阶段中未改的企业,找出和分析阻碍改制的原因,采取务实的政策,推进改革。例如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就业包袱问题,一次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先清算企业,估算土地价格筹集补偿金。二次改制主要指在已经改制的企业中进一步调整集体资产在企业中的比例,其形式有:(1)集体股权退出, 转让给经营者,价格主要按照账面净资产确定;(2)集体股权转变为不动产, 租赁给企业使用;(3)租赁资产再转让。

      改制的形式则考虑到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法。对村办企业,基本上采取“一步到位,整体转让”的策略,且大多是一次性彻底转让给经营者。30家样本企业中有12家是村办的,改制后,10家企业的集体股份已经完全退出。但这里的整体性转让不包括土地和房产,它们一般仍属于集体资产,由企业租赁使用。

      对镇办企业,由镇农工商总公司评估所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能一步到位(卖断)的尽量一步到位。对于有些规模很大的镇办企业无法一次性卖断的,采取经营者入股的方式由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经营能人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经营者持大股,即经营者个人持股不低于25%(具体落实时有些镇仅要求不低于15%),目的在于使经营者个人有充分的约束和积极性来运营和管理企业。

      另外,对于一些资不抵债、弱小亏企业,则通过政府与企业面对面协商,依企业不同状况采取相应的办法:对经农工商总公司评估所评估资不抵债的乡镇企业,无偿转让给经营者。其亏损部分由政府承诺少收或不收若干年综合规费(注:规费是规定要交给乡镇政府的若干社会性支出和管理费用,一般占企业销售收入的0.5%—1%。)的方法予以弥补。对一些弱小亏的企业,尽量做到“整体转让,一步到位”,转让时遵循“集体不挑担,厂长不换人,企业不停顿”的原则。(注:“集体不挑担”指的是在弱小亏企业的转让中,集体一般不承担企业债务偿还等责任。)而对其中一些特别贫困的企业,转让方式十分灵活。如盛泽工艺美术总厂,实质是一家镇办福利性企业,职工多为残疾人,企业设备陈旧简陋,运作艰难。2000年4月改制时,土地、 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名义上仍为集体所有,由企业租赁使用,但企业不交任何租赁费,其责任主要是养活退休工人和下岗工人。因此,实际上是集体将企业资产无偿转让给了经营者。

      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模式的选择

      在1996年开始的这一轮乡镇企业改制之初,人们曾普遍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有可能成为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高德正、洪银兴,1996)。1997年8月, 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制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可以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增加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苏南乡镇企业是社区组织及农户利用特定地区的公共资源(如集体资金积累、集体土地房屋、原材料等)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最初是依靠集体的原始积累创办起来的,其发展壮大都可以看作是全乡(镇)或全村农民集体积累的增值。乡镇企业资本形成的集体性,以及其利益与当地农民和农业的关联性,使得乡镇企业的区域性非常明显,这就成为乡镇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重要依据(范从来,1999)。然而,实践情况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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