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常瑞娟)“对乡镇企业按照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这项国家为促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而出台的优惠政策没有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应的、规范的管理办法,并将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执行。这是记者日前从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了解到的。 近来,记者在一些地方采访时发现,很多乡镇企业负责人、乡镇企业局及乡镇干部对“乡镇企业按照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这项政策不很清楚。一些地方即使知道,在落实中也不透明、不规范。一些曾享受过优穗的乡镇企业,随着改制变成个体私营或股份制企业,不知是否能继续享受这项政策。为此,记者走访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企业所得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是国家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新税种。它要求企业要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1994年[94]财税字001号文件明确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也就是说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9.7%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发[1997]8号文件又进一步放宽了这项政策,规定:“乡镇企业用于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的开支,在应缴所得税中相应减征。” 这项政策落实的情况怎么样呢?据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组调查:有些地方税务部门说落实了,而企业却说不知道。减征的税收如何支农,也没有统一的办法。江西省乡镇企业局的调查表明,目前企业按规定税率计征的约占24.39%,且仅仅限于国税,许多企业上缴税金是根据财政收入任务分摊的。青岛市也只是对300家集体企业减免了300万元。2000年7月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布赫副委员长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对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的政策,在执行中不够透明,做法也不一致。”要“尽快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据分析,有的企业不知道或根本没有享受到这项政策,其原因主要有四条:一是对这项政策宣传不够;二是确有部分地区由于财政困难等情况,没有落实到位;三是没有制定相应的规范的管理办法;四是一些乡镇企业没有按规定建账建制,因而不具备享受这项政策的条件。 据了解,对于这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2000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组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更好地支持乡镇企业发展,避免税企之间在执行政策时发生歧义,特将以前集体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的政策,修改为‘对乡镇企业无论是否发生了社会性开支,一律按照应征所得税额直接减征10%。’”他还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此政策制定相应的、规范的管理办法,并且将在今后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