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迁与现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晓山(1947-),男,湖北蕲春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农村的组织与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中,乡村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占固定资产总值的较大份额,但这一比重近年来正逐步降低。从数量上看,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乡村集体企业以外的村以下办企业的迅速增长。近年来,以推行股份合作制、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兼并、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拓宽与深入,使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但也引发企业转制的成本由谁负担、集体资产出售后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如何经营管理、乡村集体企业转制后怎样解决企业社区性削弱等问题。乡镇企业的定义、作用以及作为一种特定的农村企业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意义也受到了质疑。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1)01-0054-07

      根据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如将农业企业除去,现行的统计口径将乡镇企业按行业划分为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服务业及其他。乡镇企业的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举办的社队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从统计口径上将乡镇企业划分为四种所有制类型,除了乡镇和村这两级办的集体企业(即原有的社队企业)外,还包括了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即统计上所说的“村以下办企业”。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亦做了相应的调整,现将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包括集体独资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个体私有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大类。本文在分析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变迁的历史进程时,仍从原有的四种类型经济结构入手进行分析。

      一、改革以来不同类型乡镇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效益比较

      农村集体企业产生于人民公社体制时期,但是在实行了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才得到了异常迅猛的发展;农民联户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则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他们的手中又有了一部分经济积累才得以形成。

        表1不同所有制乡镇企业的数量和资产比重

      年份

      乡镇企业个数

      其中:

       固定资产原值

       其中:

       (万家)

       集体企业

      村以下办企业

       (亿元)集体企业

       村以下办企业

      1978

         152 

       152

      230

      230

      19861 515 152 1 363

      1 212 947(78%)265(22%)

      19952 203 162 2 041  12 8419 123(71%)

       3 718(29%)

      19962 336 155 2 181 106 050

        11 149(69%)

        4 901(31%)

      19972 015 129 1 886  19 427

      12 539(65%) 6 888(35%)

      19982 004 107 1 897

      21 566

      13 443(62%) 8 123(38%)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乡镇企业年鉴》,其中1997年“村以下办企业”项目改为“私有企业”,1998年改为“私有企业”和“个体企业”两项。括号内的百分比为该类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占固定资产原值总值的比重。

      从表1可看出,第一,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的乡镇企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据统计,到1978年底,我国的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即社队企业)已有152.4万家,拥有固定资产229.5亿元。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也不断加快。第二,从数量上看,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乡村集体企业以外的村以下办企业的迅速增长。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虽然乡村集体企业的经济实力仍然相当突出,其固定资产仍占固定资产总值的较大份额,但这一比重是逐步降低的。尤其是“九五”的前三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所占比重由69%下降到62%,降幅较大。

      《中国乡镇企业年鉴》自1984年起将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但直到1995、1996年这两年才有四种经济类型各自的较全面的统计指标,而1997年后,统计口径又发生变化,这样就无法进行同一统计口径的纵向比较,现仅就1996年度乡镇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乡(镇)办企业个数仅为总数的2%,可职工人数占总数的22%,所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41%,全员劳动生产率最高,为1.7万元/人,但资金利税率最低,仅为11.5%。村办集体企业个数占总数的5%,职工人数为总数的22%,所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28%,全员劳动生产率与乡(镇)办企业一样,为1.7万元/人,资金利税率为20.0%。联户办企业个数为总数的4%,职工人数占总数的7%,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6%,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3万元/人,资金利税率为29.4%。个体私营企业个数为总数的89%,职工人数占总数的49%,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25%,资金利税率是四种类型中最高的,达到39.3%,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四种类型中最低的,仅为0.9万元/人。其中8人及以上的企业(注:按政策应属于私营企业)个数为总数的55%,职工人数占总数的11%,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1万元/人。

      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资金增密及用资本大量替代劳动,乡(镇)办和村办集体企业资本有机构成明显高于村以下办企业,从而较大地提高了全员劳动生产率。1996年度全国总计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为7.11%,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2万元/人,而国有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仅为6.54%。与它们相比,乡村集体企业资金利税率并不算低,但其资金的利用效益明显不如联户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尤其是乡(镇)办集体企业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与之有较大差距。假定这种差距一方面有随着资本规模扩大回报相应降低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是体制及管理上的弊端所造成的,由此说明乡村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这种假设只有通过同样资本规模的企业转制前后的效益比较才能得到验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