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家族化民营企业跨越转型期的制度障碍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克中 武汉大学 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管理现代化》

内容提要:

家族化民营企业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家族化民营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家族化民营企业在跨越转型期的过程中存在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障碍。要使家族化民营企业顺利转型需要从企业外部与企业内部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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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1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00)06-0029-03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显示自己的活力。企业由家族所控制在中外各国私(民)营企业中相当普遍。即使保守估计也认为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80%(注:克林·盖尔西克《家族企业的繁衍》,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资料显示,在美国90%以上企业为家族企业,创造了超过半数的国民生产总值。泰国五大金融家族企业集团占据全国储蓄总额的70%以上,总产值达泰国GDP的一半。中国香港的李兆基、李嘉诚、霍英东等人都以雄厚的家族财力跻身于世界巨富之列。同样,中国有希望、万向、正泰等一大批营业额在数十亿元的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可简单描述为由一位或数位成员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它具有三元结构,即家庭元(家族成员)、企业元(所有的管理及一般工作人员)、所有权元(所有的股东投资者组成的系统)。家族化民营企业由于其管理空间小,依靠家长的权威,使企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并能做到决策和行动的一致性。但伴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伴随着外在市场条件以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这种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弊端已经渐渐凸现,我国相当大一批家族化民营企业只是“各领风骚三五年”。我国家族化民营企业急需超越自我,二次创业,顺利地跨越转型期。

      一、我国家族化民营企业跨越转型期的障碍因素

      家族化民营企业由于其三元结构的复杂性,在复杂的市场经济面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它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家长管理模式导致企业战略决策失误。许多业主仅仅是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经验来经营企业,这样易产生行为惯性,对业务项目缺乏系统论证和对比分析,容易使企业一败涂地。更重要的是,采取家长式的集权管理,缺乏内、外在的监控、反馈和制约,是滋生决策失误的根源所在。其次,管理机制不健全,造成管理混乱。企业内不是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人,而是凭借人情、亲情基础上的信任管理人。靠人管人至多只能适用于小规模、低层次的作坊式企业。伴随着企业扩张,信息不对称开始产生,伴随着企业团队中忠诚程度的递减,欺骗容易产生,再依靠简单的管理形式已经不适应中大型企业,更不用说跨国集团公司。最后,家长管理模式的长期实行导致任人唯亲的结果。一方面使管理混乱,原有规章制度难以执行,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非家族人员对企业失去信心,纷纷离去,导致企业面临人才危机,阻碍企业的发展。面对市场经济的压力,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家族化管理的弊端,意识到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必须逐步转变。目前,我国的家族化企业跨越转型期面临以下一些障碍因素。

      1.家族化民营企业跨越转型期的制度障碍。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制度的一般定义是制约人们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的一些社会承认的规则。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形成。

      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法律的承认。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在宪法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对于私营企业来讲是发展经济的法律保证,但是我国的法律环境并没有明确保护私人财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待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态度是不同的,而且宪法中特别予以区分,因而在实践中造成侵犯公款的罪大,侵犯私款的罪小。如据《南方周末》报道,广东省保安区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邓某被控“侵犯财产罪”,依法判刑不超过15年,而如论“贪污罪”处理则罪可当诛。但由于刑法规定“贪污罪”只用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邓所在的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无法以“贪污罪”提起诉讼。这无疑对于家族化民营企业来讲是一个警示,由于这些创业者都经历了中国解放后那一段不平凡的历史,所以在心理上他们“不敢做大”。(张维迎语)

      非正式约束又称非正式规则,是人们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价值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在中华文化的传统中,更注重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企业家族主义”(entrep-renerialfamilism),而不存在现代的、适应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经理资本主义”(managerial capitalism),从而使企业陷入家族经营体中。家族化民营企业是在制度转轨中诞生的,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在创业困难期真正得到支持帮助且使他们感到安全的只有家庭,因此,42%的企业主认为: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必须由我本人或我的家人来经营管理。一些国内知名家族化民营企业,浙江的万向、横店,江苏的红豆、华西,在权力交接期间都采用了“子承父业”的方式。这一方面虽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子辈受到良好的高度教育,在父辈身边得到精心栽培,在父辈的影响下拥有自己独特的理念和业务。但是另一方面也体现“换帅方式”的传统社会沉淀因素,使家族化的管理体制难以从家庭的围城中成功突破,使所有权和经营权不能分离,难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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