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防腐败的措施一直侧重于思想道德教育,但体制和制度改革在反腐败中具有思想道德教育所不能代替的功能。有效的体制和制度安排有利于限制腐败,当前反腐败工作必须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体制改革与创新上。 1.体制改革与创新有利于对腐败产生硬约束。我们党和国家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和共产党的政治优势,一直重视思想教育和道德塑造。相比之下,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方面的建设却显得较为薄弱。就以政治领域中党的建设为例,我们在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上,主要依赖领导人的个人素质及其作风,而很少依靠制度和法治的作用;在对领导人的监督上,主要依靠领导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以及自查自纠的一类方法,很难形成不以领导人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监督机制;在干部选拔上,习惯“伯乐相马”式的只靠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格局,没有真正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机制;等等。而制度在反腐败中具有思想教育所不能代替的功能,它能对腐败产生普遍、稳定而持久的硬约束。因为第一,思想教育必须通过受教育者对所教内容的消化和认同才能产生作用,而受教育者对所教内容的消化和认同,既要受受教育者的理解能力、思想水平、道德修养、价值观念等的影响,又要受施教者的品行(如是否以身作则)以及施教的形式、方法的影响,还要受社会上与所教内容相对立的行为所遭受的命运的影响——因为人有从众心理,如果制度不健全,腐败的机会多,腐败后得不到揭露和惩治,其结果必然产生反面示范效应。第二,思想教育不具有强制性,受教育者是否接受这种教育,均出于自愿。而制度一旦制定,就通过强制起作用,具有强制性。第三,思想教育的成效具有可变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些人原已形成的高的觉悟和良好的素质有可能演变,已根除的贪心也有可能复萌。而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则具有稳定性,不因个人意志而提供或毁灭,也不因个人思想的改变而改变,它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持久、稳定的约束。 2.体制改革与创新有利于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防止人的利己心的恶性膨胀,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是制度的天职和基本功能。换言之,制度是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的最有力武器。 我国体制改革的成效特别是小岗村的事实表明,体制所确定的规则,决定了人的利益实现方式的选择。在社会中,人们是勤是懒,是积极进取还是碌碌无为,是随心所欲,胡作非为,还是奉公守法,努力奉献,既是教育的结果,更是制度引导和约束的结果,是在现行制度下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而作的理性选择的结果。 3.体制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加大腐败成本。腐败的成本指的是腐败行为人因实施腐败行为所承担的物质性精神性支出,它由心理成本、行为成本和可能受惩罚成本三部分构成。在腐败成本中,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它不仅直接影响可能受惩罚成本的大小,而且直接影响心理成本的大小。腐败收益减去腐败成本的差额就是腐败的利润。腐败的成本、收益状况直接影响着腐败的数量和程度。据此,国家的对策之一,就是设法加大腐败成本,改变其与腐败收益的对比关系,以便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当前,我国的腐败成本处于很低的水平。一是心理成本不高。腐败行为人因信仰的动摇、价值观的蜕变、道德的沦丧而对腐败行为不以为耻;二是行为成本很小。腐败分子“寻租”的空间很大,机会很多,不需花费多少成本就能轻易得逞,且动辄数十数百上千万。三是处罚成本低下。不仅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低,而且揭露后处理得轻。表现在:被举报的腐败行为仅是客观实际存在的一部分;举报后被证实的又仅是举报的一部分;被证实后,又被“护”一批(庇护)、“代”一批(以罚代刑、以纪代法)、“缓”一批(判处缓刑)、“放”一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真正在监管场所改造的又仅是被证实的一小部分,这就像剥大白菜,剥掉一圈又一圈,硕大的白菜最后只剩下一点点菜心。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加大腐败的难度,提高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和惩处的严厉程度,从而加大腐败的心理成本、行为成本和可能受惩罚成本。 4.体制改革与创新有利于堵塞“寻租”空间。寻租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和干预是腐败的供给源,政府对微观经济管制和干预的权力越大,寻租空间也就越大,腐败也就越多。 加快市场化进程,深化体制改革与创新,缩小政府的权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和干预,有利于堵塞寻租空间,减少腐败。 腐败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进行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同时,必须综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把腐败遏制在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