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以“天命”论等为内核的服饰美学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子谔(1943-),男,湖北武汉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文艺理论、艺术史和艺术美学研究。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文学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51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董仲舒以“天命”论、“阴阳五行”说为其哲学认识论的,以“服制象天”、“象天之德”为其方法论的,以“爵弥盛者文弥缛”为其服制文饰法则等的服饰美学思想,成为千百年来中国封建社会不可移易的“礼乐文化”的规定内涵和美学原则。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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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1)05-0046-05

      一、董仲舒以“天命”论为内核的服饰美学思想:“服制”与“礼制”的联系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服制象》的开头,曾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容服”或者说“服制”与“天命”、“礼制”的内在联系:“(天地)其可威者以为容服,礼之所以兴也。”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服制》中,则以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文化内涵,表明了他的服饰或曰“服制”美学思想的重要命题:“服制”即是“天命”的“礼制”,或者说,“服制”是“天命”“礼制”的感性显现形式;“天命”“礼制”则是“服制”的规定理性内涵。

      首先,董仲舒服饰美学思想之中,“度爵而制服”是其“服制”观念的规定重要内涵之一。在董仲舒看来,“服制”之“制”,即是“度爵而制服”之“制”。换句话说,“度爵制服”,如同“量体裁衣”一样,“爵”亦即“爵位”,是“制服”的前提或者说根据。在这里爵位本体代替了生命形体,而成为“制服”实则是“服制”的规定内涵。当然,根据董仲舒所服膺和宣扬的儒家仁学思想来说,爵位的外在礼义和内在仁德当是名实相副、文质相当的。注者援引了刘向所撰《说苑》的一段有关阐释,深刻地诠说了董仲舒服饰美学思想中的“天命”与“服制”,“服制”与“礼制”,“服饰”与“仁德”之间的内在联系:“辨然不,通古今之道,谓之士。进贤达能,谓之大夫。敬上爱下,谓之诸侯。天覆地载,谓之天子。是故士服黻,大夫黻,诸侯火,天子山、龙。德弥盛者文弥缛,中弥理者文弥章也。”在这里,“服饰”与“仁德”的统一,虽然是董仲舒所遵奉的孔门仁学所要求的;然而,大一统的封建统治秩序和等级制度所要求的,则是“服制”与“礼制”的统一。在上述两者产生矛盾时,董仲舒在“鱼和熊掌”两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则舍前者而取后者:“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1](《服制》)。这便揭示了中国服饰审美文化现象形态所表现的一条服饰美学原则:爵弥盛者文弥缛,官弥尊者章弥彰也。这与笔者向所表述的以错彩镂金、繁缛富赡之美作为审美判断标准的审美价值,与服饰文化所体现的宗法制社会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之间成正比关系这一服饰审美文化规律,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

      其次,董仲舒服饰审美文化观念和服饰美学思想中的“服制”,皆是以“命”为“节”的。这里的“命”即是“天命”。即如朱熹所言“天所赋为命”和《周礼·典命》所昭示的“命”和“节”那样:“王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另如“衣服”的、“九命”或曰“九节”,皆是“以九为命”、“以九为节”的。这种以“九”、“七”、“五”为“节”或称“节制”、“节度”的规定,不是任何“人”臆定的,而是“天命”所系。一如前述,董仲舒以“王者亦天之子也”,故“王者”,或曰“天子”之命,亦即“天命”。所以后面董仲舒所说的“命士止于带缘”之“命”,既可理解为“上天”之“命”,也可解释为“天子”之“命”。因为“天命”才是最具有权威乃至“天威”的。因此,“其可威者以为容服”的命题,也才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须指出的是,董仲舒的这种“天命”论的服饰美学思想,当是《尚书大传》中有关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尚书大传》载:“得命然后得乘,饰车骈马,衣文骈锦,未有命者不得衣,不得乘,乘有罚。”因此,能否“衣文骈锦”即穿有文绣和织锦的衣服,皆以“得命”和“未有命”为准绳。

      再次,董仲舒“天命”论服饰美学思想中,不仅强调了“得命”者或称“有爵”者生时的“服制”与“礼制”皆依“天命”而有分别,而且强调了死后也是如此:“生有轩冕、服位、贵禄、田宅之分,死有棺椁、绞衾、圹袭之度。”这里的“绞衾”,即是入殓时裹束尸体的束带和衾被。绞衾之称,天子与诸侯等也是各不相同的:“天子袭十二称,诸公九称(此亦以“九”为节——笔者),诸侯七称,大夫五称,士三称。……衣单复俱曰称。”[1](《服制》)所谓“袭”,即“衣上加衣”。一套单衣上加一套复衣或曰夹衣,谓之一“称”。《礼记·檀弓下》载:“是故制绞衾,设蒌翣(注:“蒌翣”(liǔ shà柳霎):为古代棺饰,或为覆于棺上的彩帛,或为绘于外板的彩饰。),为使人勿恶也。”郑玄注:“绞衾,尸之饰;蒌翣棺之饰。”另,《礼记·礼器》:“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郑玄注:“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者,画云气,其余各如其象。柄长五尺,车行使人持之而从,既窆,树于圹中。”孙诒让《正义》:“凡覆柩车者,上曰柳(即‘蒌’——笔者),下曰墙。柳衣谓之荒,墙衣谓之帷。”[2](《后汉书·赵恣传》注)至于“圹袭”,据《管子·立政》,当为“圹垄”,杨倞注:“圹,墓中;垄,冢也。”这不仅真切地体现了“有命”者生时与寻常庶民之间的明显区别,而且死后仍然存在着这种昭明较著的区别。所谓的“备极哀荣”,当是生时之“威”的某种意义的延续。

      总之,无论是“生有轩冕、服位、爵禄、田宅之分”,还是“死有棺椁、绞衾、圹袭(垄)之度”之中所包含的服饰审美文化现象形态乃至特殊现象形态产生的区别和等差,都在通过感性显现形式的“服制”亦即“礼制”,以不同的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形态,昭示着“天命”的“威力”和“威严”。而“天命”的“威力”和“威严”,即是“天子”和“朝廷”的“威力”和“威严”。董仲舒援引孔子的话说:“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还说:“则之者,大也。”他说的正是这个意思。故董仲舒便直言不讳地指出:“谓之度制,谓之礼节,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民不敢争,所以一之也。”[1](《制度》)(重点号为笔者所加)于是乎,大一统的礼制昭然、等秩分明的封建专制统治,正是这样赖以巩固、延续和发展的。

      二、董仲舒“服制象天”的感性显现形式及其所包孕的“仁德”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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